幼儿园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时间:2024.4.20

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为了强化广大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幼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将幼儿安全教育和管理纳入到教学管理和一切教育活动中,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特制订以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界定:

1、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未检查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负责人负全责;上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分管领导负责。

2、幼儿课堂内和幼儿园组织活动过程中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故:任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负管理不力之责:幼儿园集体活动,班主任负管理不力之责;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任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负管理不力之责,教师采取保护措施,但无法抗拒因素出现,另行调查。

3、幼儿课间休息、课间活动发生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带班教师负教育不力和课间管理不力之责。

4、在幼儿接送期间发生的事故,带班教师负全责;在园门口发生的事故,值日教师和门卫,负全责,班主任负教育不力之责。

5、幼儿擅自离园,在路上发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儿园负责人负责教育不力之责。

6、幼儿在节假日期间发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儿园负责人负教育不力之责。

7、幼儿在幼儿园食堂购买饭菜食用后发生中毒症状,经检验由食堂饭菜引发,食堂管理人员负全责,食堂人员负次要责任。

8、幼儿因课业负担过重、受到老师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讽刺挖苦、教师行为使幼儿心理过于紧张、惧怕等造成幼儿逃学、出走、自杀、心理障碍等,有上述行为的教师负全责。

9、老师撤离岗位、未按规定到岗、未按幼儿园布置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视为本教师工作失职。

10、幼儿园在校内和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发生重大幼儿伤害事故,或虽发生幼儿轻微伤害事故,但影响较大的,带班教师、幼儿园负责人、安全领导小组分管组长均负领导责任。

11、如发现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应立即救治或立即送幼儿到医院救治。如未及时救治造成幼儿伤害加剧或出现严重后果,第一发现人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处理。

二、责任追究:

1、对因教师教育不力、管理不力,造成幼儿轻微伤害事故,幼儿园给予严肃批评: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全镇通报批评;教师本人不得评为本年度各类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称职。

2、对因教师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全镇通报批评,教师本人不得评为本年度各类先进,年度考核和职务评聘实行一票否决,扣发学期基本考核奖;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报上级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3、负领导责任的幼儿园领导要对全体教师公开检讨,本人不得评为本年度各类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称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4、对幼儿伤害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教师,幼儿园给予严肃批评,教师本人不得评为本年度各类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称职,幼儿园行政集体商议后,酌情扣除部分学期基本考核奖。

5、幼儿在幼儿园食堂购买饭菜食用后发生中毒症状,经检验由食堂饭菜引发,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堂临时人员扣发学期基本考核奖,对食堂临时人员中的责任人作辞退处理。

6、对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当事人,由上级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制度


盈江县林业局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委员会以及林业系统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确保我局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畅通,维护广大群众财产和单位人员的生命安全,经局班子成员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系指林业局属各股室站所的生产、生活及与林业部门有关的人身死亡、火灾事故、林木产业相关工作、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安全事故分为:

㈠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㈡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事故。

㈢死亡事故:又分为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含10人)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各单位必须及时、如实报送。 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 1 -

第五条 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每月信息快报在下月5日前报出,正式月报在下月10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一月中旬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有林业安全生产相关数据和表格。

第二章 安全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局安监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

㈠轻伤事故:事故发生管辖站所将事故情况在当月安全报表报送时间内报送局安监办。

㈡重伤事故:事故发生管辖站所将事故情况在三天内写出书面报告,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㈢死亡事故:一般人身死亡、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生产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局安监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2小时;

重大、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生产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县安监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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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信息报送渠道:

电 话:8113274 8180311

电子邮箱:550886830@qq.com

20xx年3月15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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