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信托业“刚性兑付”不能被打破?
信托业中“刚性兑付”的出现,不仅是偶尔也是必然。业内相关人士表示,由于信托资产很难转让,如果不刚性兑付,很多投资者将不敢购买信托产品,这将对信托业造成沉重打击。阳光财富一路富称,大部分信托产品都不能像股票、基金一样能很容易地进行转让。信托资产流动性差、投资起点高,如果没有刚性兑付这一防线,投资者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进入马年后信托市场传出的第一个最吸引眼球的消息是:有媒体从信托公司处得到证实,银监会通知,信托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公司、项目部门负责人、股东都要对信托项目负责,实行终身制,就算离职也要负法律责任。媒体称,此举表明,监管部门要将“刚性兑付”进行到底。
此外,在马年来临前的最后一刻,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兑付风波初步解决但仍旧余音未了之时,2月19日,吉林信托“吉信松花江77号”第五期到期,在前四期已经违约的基础上,这一期也无望按时兑付。几乎同时,“华润信托〃稳益6号(兴拓-三宝2期-中银债富)结构化固定收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华润信托〃稳益7号(兴拓-青骓-中银债富)结构化固定收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劣后级投资人均被爆出亏损。
一时间,信托能否“刚性兑付”不仅成为信托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在媒体的聚焦之下,更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这就将信托与银行在机构性质上进行了区别。因此,从这样的角度说,信托公司并不赋有“刚性兑付”的义务。但是,《信
托法》也明确,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对于什么是“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到目前为止尚没有明确的说法。因此,在目前所发生的信托项目风险中,只要存在兑付危机,一定会有投资者“闹”,这应该不仅仅是投资者教育的问题,信托公司自身也有问题,如果真的打官司,信托公司并不一定有把握能赢。这也是目前信托公司不敢打破“刚性兑付”的一个主要原因。这一点从最近几个风险项目中可以清楚地看到。
马年之前,中诚信托兑付有了结果:由第三方接盘投资者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第三方,偿还本金,最后一期利息不再兑付。几乎所有的投资者此前都已签署了委托转让书,同意向接盘投资方转让持有的信托计划项下全部受益权。但仍有投资者认为,委托转让书是一个“霸王条款”,他们将继续追索最后一期利息。这里有投资者教育问题,但是从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角度,对于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是否尽职?对大宗商品价格走势是否有一个预判?对融资方的情况是否已经准确了解并向投资者披露?产品设计中优先劣后的设计是否起到了充分保证优先级客户利益的作用?抵质押物是否充足?任何一点都可以被投资者拿出来指责受托人没有尽到义务。吉林信托“吉信松花江77号”项目中,有投资人称,购买时是先打款后签合同,甚至购买时连产品推介书都没看到,打款多天才拿到信托的合同并在上面签字。且这款产品没有实际抵押物,只有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联盛集团实际控制人邢利斌、李风晓夫妻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华润信托的两个风险产品中,有投资者认为,作为销售方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在推介过程中无完整的风险提示,夸大华润信托以往产品的业绩表现,强调高收益和低风险,在风险揭示上有重大遗漏。稳益6号信托产品从成立之时到最
终产生巨额亏损并清算,从未对投资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信托运作期间也从未对投资人披露过信托运营的情况,未在其官网进行过信息披露,导致投资者产生巨额亏损后无法及时补足资金而被强制平仓。同时还有人士对于将高风险的劣后级产品卖给个人客户提出了质疑。
由以上三款风险产品可以看到,投资者教育不是告诉投资者“风险自担”就可以解决的,在投资者教育之前,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首先要自己做到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在恪尽职守方面毫无瑕疵,如此才有资格教育投资者。但是目前,很多信托公司在激励机制上,激励多约束少,对于信托经理的考核,多是按照做了多少项目来考核,至于项目能否如期按计划结束,在考核上基本没有体现。在这种激励机制下,用一些风控人员的话说,很多信托经理是帮着融资方蒙公司。有信托公司风控人员甚至向记者讲过这样的事情:一个信托项目报上来后,风控人员发现融资企业资料不全,信托经理十几分钟就给补上了。如此哪来的尽职调查?这样的激励机制,至少在信托公司内部管理的机制保障上,就没有引导信托经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也正是因为如此,要求信托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公司、项目部门负责人、股东都要对信托项目负责,实行终身制,是对受托人责任的最好补充。将“刚性兑付”进行到底既是对社会和金融秩序稳定的保护,也是对信托公司的保护。 可以想象,一旦信托“刚性兑付”被打破,投资者风险自担,结果一定是基金、券商资产管理业务、银行理财将紧跟其上。然后,同样“刚性兑付”的债券市场是否也会跟随?都很难说。在自身责任义务没有明确,法律环境、流通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打破“刚性兑付”后可能出现的一定是,资产管理规模疯狂扩张以后将风险甩给投资者,再以后的结果可以想象。更要命的是,目前的信托制
度并非信托公司独有,类信托的“受托人”机构各式各样,一旦信托“刚性兑付”被打破,所有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更难以想象。
事实上,“刚性兑付”被提出,更多的还是对信托风险的忧虑,但是信托兑付危机是盲目扩张的结果,并不是“刚性兑付”造成的。比如在目前出现的信托风险中,一家注册资本几亿元的公司一单业务就做十几亿元;一家十几亿元注册资本的信托公司,一个项目就是几十亿元。抛开自身的管理能力,首先在决定做这一类业务的时候信托公司想到的一定是利润和规模,应该没有考虑到风险。因此,当前化解信托风险不是打破“刚性兑付”,而是首先把信托规模降下来,让信托公司在经营中始终把握这样一个信念:依靠自己,有多大口吃多少食,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
第二篇:信托业刚性兑付不可持续
信托业刚性兑付不可持续
连年高歌猛进的中国信托业骤然风波不断,包括山西、吉林等地相继爆发信托产品兑付危机。
这些尚处可控状态的个案发生本属市场经济常态。相比之下,真正令人惊诧的反倒应该是信托业看似光鲜的另一面——在中国这样一个金融生态远远称不上完善的经济体中,连年超常规发展,短短数年间总资产就已高达近11万亿元,成为中国第二大金融部门,竟然迟至最近,才终于暴露违约风险,并稍稍触动投资者“高收益、零风险”的幻觉。
在较大范围与较长时期内,金融产品的高收益与低风险基本不可能同时实现(更不用说零风险了)。支撑信托产品投资者迷信这一幻觉,并且进而支撑起信托业超常规发展的基础,实则是类似皇帝新衣般的所谓“刚性兑付”,也就是说,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兜底处理。 这种奇怪的“刚性兑付”显然不可持续。信托公司与信托产品投资者所托庇的,无非是习惯性思维中政府忌惮系统性风险,或者出于“维稳”等非经济性考量,“必然”会像以往数次救助身陷困境的金融机构那样,挺身充当最后风险承担者。
基于金融业态与中国国情双重特殊性,上述“要挟”未必纯属一厢情愿。事实上,就在近期某些信托产品告急之际,关于政府当否救市的讨论随即泛起,甚至有可能,某些行政力量已经按捺不住,悄然介入危机处理并且实质性提供“托底”资助。 但是政府担保与救助终究不利于中国经济和金融根本性的稳定与发展,其短期、局部政策效应反而将诱发的长期、全局负面效应,比如:
倘就效率维度来看,政府救助导致整个金融生态不仅缺失优胜劣汰进化机制,甚至纵容逆向选择,而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进而又会因资金配置失当,最终拖累整体经济效率提升。
另就公平维度来看,政府救助的实质是强制全体纳税人为少数人的冒险逐利失败“买单”。政府救助的本意,是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从而保护无辜者免受波及,但问题是,这种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忌惮往往过于敏感,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举措也未必是有效的,更不是唯一的。抛开实用主义考量,现代政府之于现代经济的首要职责,应该是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一个交易成本尽可能低的制度环境,介入微观领域并不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它在根本上就是不公平的。虚浮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刚性兑付”,其不可持续性,也迟早会由市场自发形成的惩罚机制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