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评定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评定容易混淆的内容
1、根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第3.0.3条,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检验评定。一个检验皮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实验龄期相同、生产工艺条件(包括养护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
2、根据《关于明确远程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之间(2009)6号的相关规定,混凝土检测报告中,混凝土、砂浆不符合要求的数值、混凝土强度小于85%标准强度为不合格,85%~95%标准强度或大于4个等级的为异常;砂浆强度小于75%标准强度为不合格;大于75%且小于标准强度或大于三个等级的为异常。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 21-2009第5.5.2条第三款“当砂浆石块抗压强度检测结果高于设计强度等级三个等级,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结果高于设计等级四个等级,应对试块对应的不为实体强度进行抽测。”其中砂浆强度等级的计算值以强度等级对应的强度值为准,如砂浆设计强度等级为M5时,砂浆石块抗压强度检测结果高于设计强度等级三个等级为M7.5、M10、M15对应强度差分别为2.5Mpa、2.5Mpa、5.0Mpa,即砂浆石块检测结果高15Mpa时,按原条款进行处理。
二、混凝土、砂浆需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尸体检测的情况:
1、统计法或非统计法评定不合格;
2、小于十组试块(注:大于等于95%标准强度即可参与评定),有混凝土试块强度小于95%标注强度;10~14组试块(注:大于等于90%标准强度即可参与评定),有混凝土试块强度小于90%标准强度;15组及以上试块(注:大于等于85%标准强度即可参与评定),有混凝土试块强度小于85%标准强度;
3、无效试块;
4、混凝土试块强度小于85%标准强度;
5、混凝土试块强度大于四个等级标准强度;
6、砂浆石块强度大于三个等级标准强度;
7、砂浆石块强度小于85%标准强度。
三、关于设计复核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6条第3点理解,混凝土或砂浆石块不符合要求的,应该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而不是直接请设计单位核算。检测机构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再由设计单位核算,设计单位的核算结论应明确是否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第二篇:混凝土强度、砌筑砂浆强度评定(基础、主体)
混凝土强度质量评定表(基础)
混凝土强度质量评定表(主体)
砌筑砂浆强度评定(基础)
砌筑砂浆强度评定(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