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

时间:2024.5.2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

20xx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xx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其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消除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重复征税以及营业税自身的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延长增值税抵扣链条、防止税款流失;促进服务业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提高我国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了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要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税制改革报告中指出,为消除重复征税现象,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替代营业税。即把适用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到增值税范围,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这次税制改革是继19xx年分税制改革后又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需要对整个财税体制都进行调整,重新构建税制。任何一项制度的调整和变革其实质是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和变动,必然对各利益集团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也一定会对当前的既得利益格局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解决了税务征管工作中的困难。课税对象有两种极端情况,也就是纯劳务和纯货物。但实际情况是,绝大多数课税对象处于纯劳务和纯货物之间,它们即包含劳务部分,也包含货物部分,相互联系在一起。根据我国长期以来的税务制度,劳务需要征收营业税,而货

物需要征收增值税。因此,在我国这种税务制度下,在对某一课税对象进行征管时,常常出现难以判断此对象究竟是属于劳务还是属于货物,究竟是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应该征收增值税等情况,这给我国税务的征管带来了许多困难,导致我国的税务征管的工作效率不高。而“营改增”后,就可以不用判断课税对象究竟是劳务还是货物,都征收增值税,从而解决了税务征管工作中的困难,提升了我国税务征管的效率。

(二)解决了“双重征收”问题,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要想明确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际意义,首先要明确“营改增”并不仅仅是简单地将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在一起,其也是解决双重征税问题的有效方法。从实际情况来看,营业税和增值税各自对应的市场活动各不相同,其税率和税负也不相同。比如,对劳务课税对象营业税的征收是全额征收方式,而对货物课税对象增值税的征收只对增值额进行征收,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双重征收”问题,而且不少企业同一项目被征收了两次税务。而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很好地解决了“双重征税”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税务负担。

(三)完善了我国的税务制度。上世纪初,我国对税务制度进行了初次改革。将税种分为地方和中央两种,根据不同的权利任务来分配财力任务,也就是所谓的“分税制”。不得不承认,“分税制”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也很适合当时我国的经济形势。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我国的经济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而很显然,“分税制”已经难以

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而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很好地完善了我国的税务制度,而且还与当前的经济形势相符合,对保证我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对“营改增”的经济效应分析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 企业经济效应分析

“营改增”后,企业的设备、材料和服务承担的进项税可以用销项税来抵扣,在减轻税负的的同时也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由于“营改增”方案将服务业增值税的税率设定为6%,这远远低于工商业的17%的基本税率,大大减轻了服务行业的税务负担。从上海的试点情况来看,许多企业的减税面超过85%,普通纳税人大多数减轻了税务负担。“营改增”对企业的经济效应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的经营方式发生改变,“营改增”后,许多工商类企业选择外包经营的方式,因为这不会对企业的税务负担产生影响;2、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营改增”后,由于企业在采购材料和设备时产生的进项税可以抵扣,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大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3、促进企业的“主辅分离”,“营改增”后,由于企业内部的服务部门可以从母体独立出来后再向助企业提供服务,并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从而促进企业的“主辅分离”,让企业可以做大主业的同时做大副业;4、保护和促进小规模企业的发展,“营改增”后,小规模企业的税率由原来的5%降低到3%,虽然只是2%,但是对于资金较为缺乏的小规模企业来说却是至关重要,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保护和促进小规模企业的发展。

(二)产业经济效应分析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与企业进行业务往来的一般纳税人由过去无法抵扣的营业税#5@p变为可以抵扣的增值税#5@p,从而避免了产业链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具体来说,“营改增”的产业经济效应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营改增”打破了过去服务业和制造业的税收壁垒,有利于不同产业的融合发展;2、“营改增”实行后,服务业的税负大大减轻,这对于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和壮大具有重要作用。

(三)行业经济效应

从总体上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降低了企业的税务负担,但少数企业的税务负担不减反增,例如交通运输业,虽然抵扣幅度有所提高,但税率的提高幅度更大,这导致了税负的增加。举个例子来说,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前,我国交通运输业的税务政策为征收3%的营业税,而且下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7%的比率来抵扣进项税;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我国交通运输业的税务政策为征收11%的增值税,也就是说实际税率提高了8%,而其下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的比率仅仅提高了4%,变为11%,这就导致了企业的税负增大。

总之,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目的是提高税收制度对经济发展的适应程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我国税制存在的问题解决,提供了可行性的思路。


第二篇: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分析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分析

一、缴纳营业税情况下

1、融资租赁公司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六条:本通知第二、三条所列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款第十一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以上政策差额缴纳营业税,税率5%。

2、承租人

1

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开具服务业#5@p,承租人缴纳租金中包含的利息部分记入承租人的财务费用。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

1、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需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率17%,即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款关于销售额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融资租赁公司仍可按此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

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款第四点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结合以上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按收取的租金分 2

期开具增值税专用#5@p,缴纳增值税后税负率最高限额为3%,较营业税税负率5%降低2%。

2、承租人

承租人如果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则可以对融资租赁公司分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抵扣进项税额。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主要影响

经实例测算(假设支付表能在第一期以50%的本金、基准利率上浮10%获得保理借款)

3.1、虽然税负率降低2%,但由于基数发生变化实际缴纳的税金增加0.124%,假设年实现融资租赁规模300亿,企业年实际纳税金额增加3700万元。

3.2、当增值税税负超过3%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但目前即征即退政策不明晰。

3.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种,计税基数为营业税和增值税,虽然当增值税税负超过3%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但附加税种却不能退。

3.4、对机动车辆,如果厂商将机动车增值税专用#5@p开具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机动车增值税专用#5@p抵押进项税额,则所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销售的机动车辆都必须将车辆牌照登记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将形成重大困扰。

3.5、增值税专用#5@p监管极为严格,链条抵扣,增值 3

税专用#5@p必须严格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开具,如果承租人为一般纳税人,必须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后融资租赁公司才能对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5@p。

3.6、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促进销售为目的,在以融资租赁方式促进销售过程中,如果需开展债务重组、退换货、租金冲红等特殊业务时,必须将原增值税专用#5@p退回作废或由承租人到承租人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通知单”后方可开具红字#5@p,其办理难度极大。

3.7、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将长期应收租赁款以无追索保理、联合租赁等方式获得经营发展资金时,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按营业税纳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公司将租金权益转让时不能获得租金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税负增加。

四、建议:

4.1、建议参照上海试点营改增相关政策,对于纳入改革范围的企业,当实际税金支出超过按营业税计征税金支出的部分予以财政资金的扶持。

4.2、对于融资租赁设备,建议由厂商对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产品买卖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5@p,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按设备价值(本金)一次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5@p(机动车统一销售#5@p),承租人根据增值税专用#5@p(机 4

动车统一销售#5@p)抵扣进项税(办理机动车行驶牌照)。

4.3、融资租赁公司为满足运营资金需要,与金融机构合作将租金权益转让以获得运营资金,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代金融机构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5@p,但这部分#5@p金额不计入融资租赁公司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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