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yaemc济宁_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

时间:202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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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ou have to believe, there is a way. The ancients said:" the kingdom of heaven is trying to enter". Only when the reluctant step by step to go to it 's time, must be managed to get one step down, only have struggled to achieve it.

-- Guo Ge Tech

附1:

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行政辖区内政府、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济机构、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招收学龄前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在本辖区内举办学前教育机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出具同意举#b@2明。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体现主办单位、地理位置或性质,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集团”等字样。每一所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在县市区范围内的幼儿园不得重复使用同一个名称。

第六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筹设前两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申请举办幼儿园,必须达到三个班以上规模,并且按《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分设大、中、小班。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

(三)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租赁房舍的,租期应不少于3年。

(四)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根据国务院第251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前教育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 当地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公证部门盖章的《经济担保书》。公安消防部门对其建筑物审核、验收合格的许可文件(对局部使用或改造使用原建筑物的,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等资格证明,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七) 拟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确定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说明;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免去筹设申请,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核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取得《许可证》后,依法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持《许可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持《许可证》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收费专用票据,收费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财税〔2006〕3号文、财税〔2004〕39号文要求,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持《许可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持《许可证》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山东省济宁市幼儿园、托儿所专用#5@p”。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批准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一)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需求的;

(二)举办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

(四)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

(五)工作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过低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不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和个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办园许可证制度。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园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而擅自招生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验制度和动态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并在每年年终向审批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保教质量、卫生保健、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审批部门每年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办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级别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

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经审批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随意变更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名称。如确需变更,必须由举办者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办园(学)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许可证》及《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等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济宁市教育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条件

2、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教玩具配备基本标准

附件1:

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条件

一、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一)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3年及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证书。

(二)教师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获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三)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3个月以上保育职业培训;获得幼儿园保育员任职资格证书。

(四)保健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

训。

(五)财会人员与炊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二、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班额

园长:3个班以下学前教育机构设1人,4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2人;10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3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教师:城市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2-3名专职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0-15;农村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1.5-2名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5-20。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保育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三岁以上班平均每班配备1人,三岁以下班平均每班配备2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按1:45的比例配备,少于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人数酌减。

保健人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1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2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

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员视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

其它人员可酌情安排。

严格控制班额,幼儿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三、学前教育机构园舍设施

(一)学前教育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独门独院,周围无污染、无噪音。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园舍坚固、适用,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家庭托幼机构必须在一楼,独门独户,向阳、明亮,有单独出口,不与住户交叉。

(二)学前教育机构应设婴幼儿活动室、寝室、办公室、资料室、卫生室、盥洗室、幼儿厕所、传达室等。就餐园(所)应设伙房。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设多功能活动室、音体室、美工室、多媒体教室、图书阅览室、接待室等。各室采光合理、通风、向阳、清洁卫生。

(三)室内活动面积生均2平方米以上,活动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4平方米,其中包括2平方米的绿化面积。至少有3件以上大型体育活动器械,中、小型活动器械基本能满足幼儿活动的需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环境应达到绿化、美化、净化、儿童化、教育化。创造条件开辟沙水池、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四)各年龄班都要配备足够一个班使用、适合婴幼儿年龄特点、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要求的各种游戏玩具的材料(具体配备见学前教育机构教玩具配备基本标准)。每班自制教玩具5种以上,每种不少于30件。

(五)有防寒、防暑、饮水和流水洗手设备。厕所应能流水冲刷。

(六)有符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床和便于幼儿自由取放的玩具厨、图书架。

(七)婴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有消毒箱和卫生保健设备,就餐园应配有一定数量的炊事设施。

(八)有适合婴幼儿阅读的图书不少于10个种类,生均3册以上,并经常更换。全园订有幼教刊物5种以上,教学资料100种以上。

(九)每班配有风琴(或电子琴、钢琴)、录音机,幼儿园全园配备计算机、照相机等现代化教育教学设备。

(十)卫生室应符合卫生部、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保健室设备标准》。

四、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安全

(一) 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有安全工作计划、措施,园门有专人看守。

(二) 幼儿入园进行全面体检,每年体检1次。

(三) 新进园工作人员体检率100%,每年定期体检1次。

(四) 一年中无重大安全事故。

附件2:

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教玩具配备基本标准

体育活动器械:蹦床、攀登架、平衡木、滑梯、秋千、跷跷板、钻圈或拱形门、幼儿体操圈、体操垫、高跷、皮球、跳绳、哑铃等。

角色游戏玩具:娃娃、木偶、小家俱、各种小玩具、头饰教具等。

结构游戏玩具:积木(小型、中型、大型)、结构玩具各种积塑插件、各种巧板、拼图、接龙、串珠等。

砂水教玩具:砂池、砂水配件、各种模子、水上玩具等。

科学启蒙玩具:小风车、陀螺、万花筒、放大镜、地球仪、磁铁块、巧板、计算器、钟表模型、量杯、天平、塑料彩棍、逻辑几何块、计算卡片、昆虫盒、水杯、挂图、幻灯片、寒暑计、温度计、电磁游戏盒、教学试验盒、地球仪、镜面教具、幼儿认识器等。

美工教具:美工教具盒、十二彩色水笔、幼儿油画棒、蜡笔、图形块、泥工板、调色板、小面板、小画架等。

音乐教具:钢琴、小铃鼓、儿童简单打击乐器、鼓等。

劳动工具:喷壶、儿童铁锨、小铲子、小锤子等。

活动室专用设备:电视机、风琴或手风琴、收录机、幻 灯机、贴绒板、木偶台、幼儿书架等。


第二篇:临潼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临潼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保护和发挥公民办园的积极性,提高保教质量,促进我区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等部门贯彻西安市实施国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方案的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05]6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基本要求

1、学前教育机构应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2、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编班工作

(1)招收0—6周岁学龄前幼儿。

(2)新入园的幼儿应接受卫生部门的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各学前教育机构不能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

(3)幼儿园、托儿所的班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九年义务教育相衔接,合理分班。幼儿园每班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入小学前)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参照此办法执行。

3、学前教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1)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季节变化,制定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2)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卫生保健、消毒隔离、室内外环境清扫等制度,做好预防接种、日常消毒、传染病隔离、检疫及上报等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3)重视幼儿体格锻炼,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条件,锻炼幼儿身体。幼儿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在园时间应根据家长需要考虑安排。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4)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幼儿入园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幼儿健康档案,按要求定期体检,并进行评价分析;对体弱儿、疾病与缺陷儿进行专案管理和矫治;坚持做好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

(5)对幼儿进行生理和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与卫生习惯,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养成正确的坐、立、行姿势;保证供给幼儿饮水,并给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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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供给膳食的学前教育机构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餐点保质保量,营养平衡;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餐具用具严格消毒,防止食物中毒。

(7)做好各种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定期对各类资料进行分析。

(8)建立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加强安全检查,做好工作人员及幼儿的安全教育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9)做好工作人员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身心健康检查工作。

(10)定期向幼儿家长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4、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

(1)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西安市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实施细则》组织教育活动,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注重个体差异,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2)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为幼儿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幼儿一日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3)按照幼儿年龄特点,初步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行为习惯,增强幼儿体质。

(4)尊重幼儿,爱护幼儿,注重幼儿的心理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品质。严禁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5)注意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两个阶段的相互衔接。

5、学前教育机构的房舍、设备

(1)房舍应坚固、安全、适用,周边环境无危险,无污染,无严重噪音。

(2)有活动室并通风、干燥,光线充足。

(3)活动室使用面积人均达1.2至1.5平方米以上;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人均达1.5至2平方米以上;有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4)有幼儿适用的厕所和盥洗室。

(5)学前教育机构的活动器械、学习用品、玩具、生活用品应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和图书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配备。

(6)新建、改造、扩建的幼儿园、托儿所,建筑面积和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7)保健室设置与设备配置按国家规定配备。

6、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

按规定配备园所长(机构负责人)及保教人员,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西安市规定的任职条件。

(1)学前教育机构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取得《教师资格证》;托儿所和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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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保育工作培训,取得任职资格证书;托儿所和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保育工作专项培训,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4)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5)学前教育机构的财会人员、炊事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全面体格及心理健康检查。凡患有急慢性传染病、精神病、身体有残缺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中工作。

7、学前教育机构的经费

(1)按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标准收费,遵守有关财务制度,管好机构的各项经费,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和机构内民主监督与管理组织的监督。

(2)学前教育机构伙食费专款专用,帐目按月向家长公布。

8、学前教育机构与幼儿家庭

(1)定期召开家长会,倾听家长意见,和家长共同酝酿,完成教育幼儿的任务。

(2)做好家访工作,建立良好的家园联系制度。

(3)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

9、学前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

(1)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园(所)长负责制,园(所)长或机构负责人在设置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全面负责和领导机构的工作。

(2)园(所)长或机构负责人对机构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召集教职工商议。

(3)园(所)长或机构负责人应依靠党的基层组织,并能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及其他群众组织的作用。

(4)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上级教育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和评估,并如实反映情况。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三周岁前小儿教养大纲》、《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西安市的有关规定。

(5)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卫生保健、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

(6)建立工作人员及幼儿花名册,并认真做好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统计报表工作。

二、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登记程序

1、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当地教育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提交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举办者、办园(所)目的、招生对象、办园(所)规模、办园(所)形式(走读制、整日制、寄宿制等)、办园(所)条件、人员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个人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并经当百度文库

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还须办理暂住户口。

(3)拟任园(所)长(机构负责人)和拟聘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资格证明。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学前教育机构的地址,用做园舍的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

(6)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办学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当地教育组自受理筹设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并将所有档案资料上报区教育局。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园(所)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聘任合同,卫生部门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5)学前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6)拟定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7)联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者,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租赁房舍办学的,应持租赁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

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要求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验收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再次提交申请,教育部门重新进行验收。

3、各学前教育机构在取得《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的同时,还须经区卫生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核,在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收费时应办理专用票据,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民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51号令)的有关规定,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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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到原审批、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及注销手续,一周内报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备案:

(1)更换举办人或园(所)长;

(2)与其它园所合并;

(3)搬迁园址;

(4)保教人员发生较大变化;

(5)停办。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租赁家庭住宅、厂房的;

(2)家庭“小作坊”式的;

(3)各必备室和辅助用房不齐全的;

(4)没有户外活动场地的;

(5)园所设置不在布局规划范围之内的。

三、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机制

1、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幼教法规政策,实行科学管理,依法办园。

2、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

(1)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及管理统一由区教育局负责。学区、教育组负责辖区内幼儿园、学前班的管理工作,教育组要落实对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及时向教育局和当地政府汇报幼儿园安全重大问题,配合当地政府、公安机关采取有力措施,取缔无证办园、办班,规范办学行为。教育局定期对幼儿园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通报全区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2)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工作。

(3)区建设局会同教育局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要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4)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财务、收费等工作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5)民政部门负责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6)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学前教育机构周边的交通安全、周边治安环境的治理,幼儿园接送车辆的审批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取缔非法开设的幼儿园,确保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3、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接受所在地教育组的管理,建立联系报告制度,每学期末向教育组报告工作,如有重大问题或事项必须第一时间报告教育组,并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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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倡幼儿就近入学,不提倡车辆接送,坚决打击超载接送行为,取缔手续不全的接送车辆。

5、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民办幼儿园园长必须持有《幼儿园园长资格证》方可上岗,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必须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方可上岗。

6、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按照教育、卫生行政等部门的要求,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保教人员素质。

7、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区教育局审查备案。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宣传行为必须合法合规,依法招生,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8、实行年检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卫生、物价、公安等部门每年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9、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一年度内未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终止其办学资格。

10、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民办园所及其举办人、保教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四、其它

1、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招收0—6周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2、本办法由临潼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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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鲁教基字20xx17号各市企业教育局教育处公安局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

ao-etftq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

我们打败了敌人我们把敌人打败了附1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

关于申请引进学前教育专业专业课教师的报告1.2

关于院领导关于申请引进学前教育专业专业课教师的报告院领导为加强我院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资力量特申请引进一些专业教师具体情况见下表妥否请批示人文社科系中专部20xx73关于购买钢琴和电钢的报告院领导我院现有钢琴3台电...

学前班申 办 报 告1

学前班办学章程1要端正办学思想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使幼儿在德智美诸方面和谐发展为幼儿进入小学打下良好的基础2学前教师要热爱幼儿工作具有一定的幼儿专业知识和技能能歌善舞树立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生安全意识3鼓励的环...

学校学前班办学申请报告

小学学前班办学申请报告尊敬的县教育局镇人民政府及教辅站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切实提高公民素质响应教育局关于规范学前班办学行为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根据本村家长和孩子的需求同时也为我校小学教育打下基础为学前教育贡...

广州市番禺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程序指南

广州市番禺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程序指南申报资格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国家公民个人均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举办的初中小学幼儿园非学历教育机构等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

申报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提供的书面材料

申报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提供的书面材料申请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办学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规划3举办者证明材料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资格证明4教师证明材料学历资格证书5负责人教...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条件

红塔区民办学校设置条件申请手续审批程序民办学校指利用非财政性一民办学校设置条件1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2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学前教育机构申办报告(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