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控制措施
一、 职责
1、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负责施工过程中不合格产品的标识和记录,并上报项目部经理。
2、项目部材料负责人依据评审结果,进行不合格采购产品的标识、处置和记录。
3、项目经理负责主持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
二、 控制程序
不合格品分为:不合格采购产品、不合格中间产品(工序)和不太合格终端产品、工程交付后或开始使用发现的不合格部位。
1、 产品控制不合格品的采购。
无论是大宗原材料还是小额零配件,严禁采购品种、规格、尺寸、质量证明文件等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产品;严禁采购受潮、受损、变质及过期的产品;严禁采购技术指标不符合规定的产品。采购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司的采购程序,购前必须得到试验室、工程部对材料的质量认可,如有必要需进行公开招标。
2、 严格把好对不合格品的处置关。
(1) 采购产品测量后发现的不合格品,项目材料部负责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隔离以
防误用。隔离手段可采取涂漆、做标志、挂牌、划分隔离等。有项目部填写不合格报告并及时上报项目总工程师。
(2) 施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采购产品,现场技术负责人负责进行标识、隔离、填写
不合格报告,及时上报项目工程师。
(3)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中间产品及不合格工序时,由现场技术人员负责对不
合格中间产品(工序)进行标识,采取划定区域并将不合格产品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总工。在未处置前,由内部监理工程师监督,防止其进入下道工序和放行,并填写不合格报告,说明不合格情况情况、部位、时间、有关负责人等。
3、 严格对不合格品的评审。
项目经理根据不合格品的报告,组织工程部、试验室、材料部、现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不合格品评审,记录评审结果并填入不合格品报告,并注明不合格等级、不符合何项规定等。对严重不合格品要通报公司工程部参加不合格品的评审、处置,处置方案由公司副总批准。如发现顾客提供产品出现的不合格,需通知顾客
参加不合格评审以及处置。
4、 对不合格品的处置与验证。
(1) 处置。根据制定的不合格处置方案,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主要方法:有:a.返
工以达到规定的合格要求;b.返修或不经返修作为让步接受;c.降级另作别用;d.拒收或作废;e.对工程交付后使用时发现的不合格品做修理赔偿、致歉。总之,对不合格品的处理由项目经理牵头进行项目会审决定,严格控制不合格品进入工程下一步工序或最后竣工工程。
(2) 验收。不合格采购产品的让步接受和降级使用,要由项目经理批准。如果顾客
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由顾客认可,填写《不合格品让步接受申请表》,上报公司工程部备案;不合格中间产品(或工序)的处置由项目经理按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内部质检工程师负责按照不合格品报告的限定期限监督和对处置的结果进行验证;一般不合格中间产品(或)工序的处置由项目总工批准,严重的不合格中间产品(或工序)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检查记录中的个别不合格,要求责任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填写交验记录,由内部质检工程师验证;交付使用后的不合格部位,由项目经理部进行处置,由顾客验收,项目维修养护负责人做好记录,上报公司工程部存档。
本措施依据《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纤正措施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制定。
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程序文件执行,并填写相关手续,并经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项目盖章存档。
第二篇:不合格品的质量控制措施
不合格品的质量控制措施
6.1 不合格品的分类及质量事故分类
6.1.1工程产品不合格品分为轻微不合格品、一般不合格品和严重不合格品三类。
6.1.1.1轻微不合格品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轻微不合格品:
(1)尚未流入下道工序,并且可通过本工序的返工得到解决,不致造成材料浪费的情形;
(2)检验批的一般项目中某些超过偏差的子项,但其对工程(产品)的结构、使用功能、安全运行无影响的情况;
(3)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
6.1.1.2一般不合格品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不合格品:
(1)已流入下道工序,造成人工及材料浪费,影响下道工序工作在24小时(不含24小时)以内的情况;
(2)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中某些不符合标准要求,对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有直接影响的情况;
(3)返工造成1000(含)元人民币以上,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经济损失。
(4)三次通知未采取措施的轻微不合格品按一般不合格品处置。
6.1.1.3严重不合格品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不合格品:
(1)已流入下道工序,造成人工及材料严重浪费,影响
下道工序工作在24小时(含24小时)以上的情况;
(2)检验批的主控项目验收不合格,对工程(产品)结构或使用功能有严重影响的情况;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含)元人民币以上,1万元人民币以下。
6.1.2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6.1.2.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6.1.2.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6.1.2.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6.1.2.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6.2 不合格品及质量事故的判定
6.2.1轻微不合格品由项目组质量检查员判定。
6.2.2一般不合格品由项目部质量负责人、工程部质量检查员判定。
6.2.3严重不合格品由质量管理科组织判定。
6.2.4进场材料的不合格品由材料部门人员组织技术、质量人员判定。
6.2.5质量事故由建设公司组织判定。
6.3不合格品及质量事故的上报制度
6.3.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要在24小时之内上报建设公司质量管理部。
6.3.2发生一般、较大质量事故要在72小时之内报建设公司质量管理部。
6.3.3发生严重不合格品时要在24小时内上报质量管理科。合格品的发生、整改情况要在每月质量简报中写清楚,上报质量管理科。
6.4 物资不合格品的处置
6.4.1进场物资出现不合格品时,材料员应对不合格品进行记录、标识,并采取隔离措施。
6.4.2属自行采购的物资,物资管理部门通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和项目质量负责人,由采购人员负责退货。
6.4.3对于顾客提供的物资发现有不合格品时,应向顾客报告,由项目部与顾客协商解决,并保留协商记录。
6.4.4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物资,由工程质量检查员和技术人员判定,由材料员进行处理。
6.5 不合格品及质量事故的处置
6.5.1不合格品及质量事故处置方式有四种
(1)返工
(2)返修或让步接收
(3)降级,改作他用
(4)报废
6.5.2不合格品的返工、返修和降级
(1)报废的产品应执行公司相关程序。
(2)返工、返修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评定。返工、返修后的产品验证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验证不合格时判定等级提升一级。
(3)不合格品的降级使用必须得到监理、顾客的认可才能执行。
6.5.3不合格品的处置程序
6.5.3.1轻微不合格品:各级质量检查员下发不合格整改通知单通知现场施工工序负责人、工长、技术员等进行整改,工序负责人、工长、技术员负责督促实施,整改后由质量检查员验证。接通知后一日内,施工班组不整改,处罚时按一般不合格品处罚。执行一般不合格品处置程序,质量检查员必须对轻微不合格品留有记录。
6.5.3.2一般不合格品:由项目部质量负责人或工程部质量检查员进行判定并下发不合格品通知单,并由项目部质量负责人、工程部质量检查员组织技术人员、质量检查员及工序负责人、工长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项目部施工员(或工程部工序负责人)组织实施。质量检查员要对纠正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验证。同时对经常出现的一般不合格品,项目部(工程部)要组织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对通知后不进行整改的,处罚时由一般不合格品升级为严重不合格品,由质量管理科监督整改实施。
6.5.3.3严重不合格品:质量检查员在施工过程检查时发现严重不合格品,立即下发停工通知单,同时上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公司质量管理科,质量管理科组织技术科、施工管理科及有关专家,会同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质量负责人及工程部质量负责人、工序负责人、技术人员等分析原因,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纠正措施,公司技术科批准后实施,项目部项目经理组织执行纠正措施并实施,公司质量管理科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验证。
6.5.3.4质量事故: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时,在逐级上报后,按《事故处理程序》执行。
6.6不合格品的纠正和预防
6.6.1工程开工前,项目部根据以往施工经验或其他单位施工的经验教训,以及工程的特点和难点,查找容易发生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通病,制定本工程的预防措施计划即施工方案。
6.6.2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掌握本项目不合格品的发生情况,并进行分析、查找产生的原因是常发性还是偶发性,对于常发性的原因制定纠正措施计划。
6.6.3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纠正与预防措施计划,并对实施结果进行验证。实施效果不利时,重新制定纠正预防措施计划。
6.7本程序也适用于对分包工程不合格品的控制。
7、质量考核与奖惩
7.1质量考核、奖惩目的
公司建立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考核机制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和规范工程质量管理,使工程质量管理的责、权、利进一步明确,使公司的质量责任制得到层层落实,对在质量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表彰;对于那些因不重视质量、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及事故或损害公司形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