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映卢桥乡卢桥村文书陆华和
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
20xx年11月2日,第七纪检监察工作室接县纪委信访室转来“反映卢桥村支部书记刘裕志等人利用职务长期侵占国家给予农民的各项补助等问题”, 20xx年11月3日工作室调查组对其进行了初核,并将初核情况报告了县纪委。20xx年1月20日县纪委向卢桥乡党委下发了立案建议书,卢桥乡党委于20xx年1月26日会议研究批准立案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陆华和,男,19xx年6月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现任卢桥村委会文书。19xx年10月至19xx年3月在卢桥村任片会计;19xx年3月任卢桥村委会文书至今。
主要错误事实:
反映卢桥村委会及其主要成员长期侵占国家给予农民的“粮食、良种和农资补贴等各项补贴”约8万元问题。
经查,陆华和在任卢桥村委会文书期间,于20xx年春上报“农民粮食各种补贴”表格时,陆与村党支部书记刘裕志研究,分别以村干部亲戚黎国胜、陆朝珍、杨开国三户虚报300亩“农资综合补贴款”,冒领国家粮食补贴16972.5元,20xx年8月份每户交村5000元,剩余1977.5元留给三户作好处费。陆华和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其承包人口5.7人,承包土地9.6亩,本人从20xx年至20xx年虚报冒领国家粮补款4093元;陆华和又以其妻子夏帮荣名义在小杭村民组虚报冒领2008、2009两年 1
国家农资综合补贴款4747.95元;至此陆华和共冒领国家粮补款8840.95元。
综上所述,陆华和利用村文书职务之便,虚报冒领国家农资综合补贴款8840.95元,占为已有,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鉴于陆华和在调查期间态度端正,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和退违纪款,为挽回影响,教育他人,根据《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调查组建议:
1、由卢桥乡党委给予陆华和同志党内卢重警告处分;
2、追缴陆华和8840.95元违纪款上交县财政;
调查人:
20xx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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