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制度[1]

时间:2024.5.14

动物防疫制度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 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 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 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 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定期对生产区、 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 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 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 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 疫标识。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 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管及动物疫控机构和挂牌兽医的 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照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写免疫证(卡)。

九、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的监管。

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 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 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臵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臵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 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 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 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 保持清洁卫生。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 1次。圈舍空臵1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应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 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不乱丢,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 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修建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 挂牌兽医监督指导下进行。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人口集聚区、畜禽养殖场(户)、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废弃物等,应 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深埋。

五、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 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 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当养殖场(小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服从重大动物疫 病处臵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畜禽进行扑杀,对病死、扑杀畜禽相关畜禽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无害化处理记录。

畜禽标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二、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六、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各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 畜禽养殖场(户)应购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二、 对病死畜禽应及时化制或焚烧后深埋,禁止乱扔乱放病死畜禽,更不得将病死畜禽销售、贩卖或食用。

三、 化制池内的消毒液要保持足够的消毒量及浓度,确保消毒彻底。

四、 处理病死畜禽做好记录,并注明死亡原因。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 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本 制度。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 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 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 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即赶赴现场调查核 实,初步认为属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 报省。

三、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 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 疫情。

四、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 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 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 物疫情。

六、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保密制度。

动物防疫承诺书

新郑市畜牧局:

_______________养殖场就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作如下承诺:

一、全面执行国家对动物疫病控制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动物防疫条件,自觉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二、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对现有的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布局和功能区建设不符要求的地方,将进行改造和完善,力争在 天内完成,达到国家要求。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兽医技术人员。

三、按照免疫方案和程序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100%,免疫质量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四、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三个健全”:即健全动物防疫组织,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防疫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健全引入动物报告、动物疫病报告、病死动物生物安全处理、出售(调运)动物申报检疫和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健全动物防疫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加强防疫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证规模养殖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五、按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做到生产记录、投入品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监测记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内容规范详实,并将档案材料保存两年以上。

六、按要求执行消毒制度。生产区每周消毒一次;定期对饲养工具、圈舍、道路、环境进行消毒;定期向场区门口、生产区、消毒池内投放消毒剂,保持其有效药物浓度,并保证定期对消毒药物进行轮换。

七、按《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饲料、兽药使用,保证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添加物,认真执行休药期。

八、配合当地县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依法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药物残留检测等工作,并积极主动接受畜禽血液、组织等样品采集工作。

九、按要求履行引入动物报批报检制度,保证出售畜禽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动物产地检疫,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场。

十、动物交易按要求做到:

(一)保证在固定的交易场地完成。

(二)保证动物经营运输人员以及运载动物的工具不进入生产区动物圈舍,不与动物直接接触。

(三)保证凡进入交易场地没有销售完的动物不能立即投入原饲养圈舍饲养,应先投入隔离场或隔离圈舍观察,14天后无异常情况方可入圈四)保证在畜禽出栏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全场或对空舍的单元、饲养用具等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

十一、按要求对疫苗进行保存和使用,并做好疫苗领取、使用记录。保证不转借或买卖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提供的疫苗和标识。

十二、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按要求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积极配合做好疫情处理工作,保证不擅自处理。

十三、保证不出售、不丢弃、不食用病死畜禽。

十四、发生疫情时,自觉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配合有关部门疫情处置工作。

十五、保证对病死动物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实施生物安全处理。

十六、保证聘用无人畜共患传染病人员从事饲养、防疫、诊疗活动。 十七、保证履行国家其他动物防疫有关规定。 若违反以上承诺,造成疫情发生,将接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动物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第二篇:动物防疫条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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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区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生猪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疫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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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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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动物在本区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丹徒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动物迁移出丹徒区境外,向丹徒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动物在屠宰前向丹徒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

4、引进种用动物,在引进之前,须向丹徒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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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5)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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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湿分离、雨污分离”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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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4、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5、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6、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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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畜禽标识

1、新出生动物,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动物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畜禽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动物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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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动物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区农委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畜禽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畜禽2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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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养殖场人员管理制度

一、凡进入猪场的人员,无论是进入生产区或生活区,一律先经过猪场大门口进行脚踏消毒池(垫)、消毒液洗手、紫外线照射5分钟后方可入内。

二、外来人员禁止入内,并谢绝参观。

三、饲养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准窜舍,工具不得互相借用。

四、任何人不准带饭入场,更不能将生肉及含肉制品的食物带入场内。

五、本场送货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过全面消毒后方可回场。

六、严禁场内养猫养狗,职工不得将宠物带入场内。

七、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猪工作。

八、每天打扫圈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猪群健康状态。

九、工作人员应按时完成每日的资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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