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
第二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1
关于印发《宝塔石化集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
为规范集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一步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现将《宝塔石化集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宁宝总发[2007]209号《宝塔石化集团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宝塔石化集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宝塔石化集团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宝塔石化集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和工程质量要求的重要环节,对促进集团建设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搞好集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章 竣工验收范围、依据以及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条 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改工程,按集团批准的设计文件新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具体见(宁宝总发[2007] 143号文)。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
集团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第四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工程质量全面验收,包括:材料验收、加工成品及半成品验收、结构工程验收、专项工程项目验收、分包单位承包的分项工程验收等。
(二)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包括:全部完成工程设计所规定的施工项目、工程达到使用要求、附属配套工程交付使用、建筑物周围按规定进行了平整和清理。
1. 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 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 主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 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 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三)工程档案齐整、准确,主要内容包括:永久性水准点坐标位置、建筑物、构筑物在施工过程中的测量定位记录、沉降、变形观测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和技术签订单;材料、半成品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施工记录,隐蔽记录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质量事故处理资料;设备和各种管线的试压、调试、试运转等记录;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的试件、试块、材料试验等。
有的建设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集团工程部批准后,
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见宁宝总发[2007]143号文)。
集团引进国内外大型设备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五条 施工单位自检。项目经理部对工程自检,上报建筑公司按规定要求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进行质量评定。
第六条 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序,整个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二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以一次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集团工程主管单位(各基地建设指挥部、各厂站、学校、基建部门)组织,由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工程主管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第八条 建设工程全部完成,经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施工单位向工程主管单位递交工程竣工申请报告。工程主管单位接到报告一周之内报集团验收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施工单位、工程主管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在一周内验收。对验收检查出的问题给10天整改时间,10天后由领导小组派人复验,并在竣工验收
单上签字。施工单位拿到签字单后将工程竣工资料报工程主管部门。由工程主管部门审核、完善后报集团工程部决算部安排决算。
第九条 在竣工验收签字后,该设施投入使用或投入生产一个月由工程主管单位正式向使用单位移交并签字,在移交前施工单位和工程主管单位积极配合使用单位进行设备调试、单体试车、各种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在这期间因施工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工程部决算部在决算中一并扣除,直到质保期满为止。
第四章 竣工验收的组织
第十条 组织机构
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成员由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组织方式
工程总价在50万元以下,由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委托工程主管单位组织验收(参加人员: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工程主管单位、监理、消保部、资产部)。工程总价在50—200万元之间,由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委托集团工程部组织验收(参加人员:施工单位、使用单位、集团工程部、工程主管单位、监理、消保部、资产部、设计院、物资公司)。工程总价在200万元以上,由竣工验收领导小组所有人员参加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组职责
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
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第五章 竣工验收决算与竣工资料
第十三条 竣工决算
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务、物资进行清理,由施工单位对工程编制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报集团工程部决算部按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有关核算规定审核审查核定。竣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按照集团(宁宝总发[2007]143文),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以便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竣工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集团工程部和集团资料室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工程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
表A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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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竣工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宁 夏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总 站 监 制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