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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质检总局有关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每年1月底之前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是反映安检机构守法经营的自查、资格许可条件的保持等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1)机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检测场所地址、检测线数量、检验车型范围等有关基本情况;
(2)资格许可有关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包括检测厂房、场地情况,计量认证情况,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使用、维修、更换等情况,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内部质量管理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3)检验业务有关情况,包括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车辆一次上线检验合格率情况,安检合格率较低车辆厂牌型号(新车/年检车),各类车型年检验量、全年验车总量及较上年变化情况等;
(4)机动车安检资格许可证证书、编号和印章的使用情况;
(5)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6)检验结论的异议、检验质量问题、车主投诉等处理情况;
(7)比对验证情况;
(8)安检机构检测公正性情况;
(9)行政机关对本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包括监督审查不合格项改进情况和是否存在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
(10)安检机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11)其他有关情况如:机构性质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人员变更、体系变更、标准变更、环境变更等。
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由质量负责人负责,其它各部门及主要人员配合质量负责人完成年度报告。
第二篇: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上报时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的规定,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条 年度工作报告上报内容:
(一)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二)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三)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四)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
(五)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上报程序:由检测站办公室负责按照第二条内容要求,收集相关材料并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并经站长审核签字后按照上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