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減免申請辦法
一、新生若具備下表身份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新生報到日起至98年8月21日止,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填寫申請書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所繳附證件,證件影本驗畢由本校留存。
三、舊生體育績優學生及學期各班前三名學生由本校依行政程序專案審查通過後辦理,其他各項學生每學期皆需提出申請,繳驗當年證明。身分重複者選擇補助額度最高一項辦理。
學雜費減免申請項目一覽表
註:相關辦法如有更新,以最新規定為準。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雜費身分證明應備文件
備註:1.第六項洽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5355920-405,郵寄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
2.其餘各項請檢附上述資料並註記聯絡電話,郵寄至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二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第五科王慧伶小姐。洽詢電話:3368333-2451~2454。
3.一般離婚或未婚生子不一定具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請確認上述身分,再提出申請。
4.戶籍設於外縣市者,請向戶籍地社會局或鄉鎮公所申請。
第二篇:国立台湾艺术大学减免学杂费申请书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減免學雜費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附表一:
附表二:已繳納註冊費需補辦減免者,應加附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