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时间:2024.3.15

泰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泰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xx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

1.2 1.3 合同成立及生效 投保年龄

2.

2.1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对于乘坐客运列车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加剪进

站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的旅程终点出站时止。

对于乘坐客运汽车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

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者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

对于乘坐客运轮船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验票进入码头时起

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码头时止。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指本合同约定的客运列车、汽车、轮船,以下同)在

其规定的行驶(航行)路线上行驶(航行)时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2)事

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3 2.4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

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在其规定的行驶(航行)路线上行驶(航行)时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

意外门诊医疗

保险金

2.5 补偿原则

2.6 责任免除 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在其规定的行驶(航行)路线上行驶(航行)时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在医院(见7.3)接受门诊治疗,自被保险人接受治疗之日起的180日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100元后,对剩余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为限。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7.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见7.8);

(6)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见7.9)、精神和行为障碍(以

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7.10)不在此限;

(9) 疗养、康复治疗(见7.11)、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

齿治疗(见7.12)、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0) 被保险人擅自或者强行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3)。因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

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

续有效。

3.

3.1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意

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

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

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

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

无法确定的;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的;

(3)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 3.2

保险金申请

意外残疾保险

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

金申请

意外门诊医疗

保险金申请

特别注意事项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14); (3)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病历; (4)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收据或者#5@p,我们留存其原件; (5)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它途经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它途径报销的凭证,我们留存其原件;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

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被保险人已向我们书面申领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 3.3

前身故,意外残疾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

人给付。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

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4.1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5.

5.1 合同解除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6.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

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

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

6.4 争议处理 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

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7.

7.1 释义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xx年9月1日,2000

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期间为0周岁,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

31日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

属于意外伤害。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

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2 意外伤害 7.3 7.4 医院 毒品

7.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者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7.7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7.8 机动车

7.9 医疗事故

7.10 非处方药

7.11 康复治疗

7.12 牙齿治疗

7.13 未满期净保险

7.14 有效身份证件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指在康复医院、康复科诊治或者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如理疗、按摩、推拿、生物反馈疗法、康复营养、康复护理等。 指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手术。 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 ×(1-35%)×(1-经过天数/36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经过天数”是指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附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泰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者摘除、或者不能辨别明暗、或者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

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麻痹、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

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者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

活动。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

以上不能构声,或者声带全部切除,或者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者1/2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

不能矫治或者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

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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