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凭证、账簿、财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资格证书。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2.如需代办金华市会计证向Q。774826,266进行咨询。会计从业资格证。
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接受申请材料的,制作《财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回执》送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财政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财政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补正财政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制作《财政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审核。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决定。根据规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财政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发证。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办理期限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3.《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申请条件 本市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或符合免试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可向金华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申请证书。 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之一,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篇:北京办理会计证从业资格证条件申请流程真知
用户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凭证、账簿、财务报告, 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资格证书。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2.如需代办淄博市会计证向 Q.7129.1688 进行咨询。会计从业资格证。 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接受申请材料的,制作《财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回执》送达申请人或委托代 理人。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财政行政许可的,应当 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财政行政许可不 予受理通知书》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制作《补正财政行政许可 材料告知书》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 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 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制作《财政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审核。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决定。根据规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财政行政许可的,应当 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财政行政许可决 定书》 及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发证。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 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办理期限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颁发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 内,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的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3. 《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申请条件 本市资格考
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或符合免试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 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可向淄博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申请证书。 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之一,被依 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 5 年内(含 5 年)不得参加会 计从业资格考试, 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