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

时间:2024.4.13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

(19xx年6月4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88号)精神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目的是,支持有突出科研才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使他们迅速成长为各类高水平专业人才,为我国科技、教育事业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章 资助金类别、等级与金额

第三条 资助金分为人民币(A类)和外汇(B类)。

第四条 人民币与外汇资助金额各分为两个等级。

A:人民币:

A1.一万元;

A2.五千元。

B:外 汇:

B1.二千美元;

B2.一千美元。

需特殊资助者,资助金额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上述最高等级的50%。

第三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品学兼优,德才兼备,在研究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2.申请资助项目应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

3.具备完成申请资助项目的基本工作条件。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到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报到后,即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出资助申请。可以单一申请人民币或外汇,也可以同时申请人民币和外汇两类资助。

第七条 申请者须将如下书面材料送交所在设站单位。

1.申请表,内容包括个人获得学位情况;过去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申请资助项目的内容、意义、目标、创新和特色、进度、预期结果及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水平;现有科研条件;申请资助金种类、金额和用途等。

2.本学科领域内两位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当职称人员)的推荐信。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能再申请资助。

1.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内已经获得过一次资助金的;

2.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内曾申请过两次但均未获批准的;

3.将在三个月内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四章 评 审

第九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两次,第次评审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条 第一阶段的评审工作由设站单位负责组织。

1.设站单位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表现、科研成果、申请项目的重要性及申请资助金的必要性等进行评议,签署意见。

2.设站单位邀请三名外单位同行专家(非同一单位的具有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当职称人员)以通讯评议方式对申请者是否应给予资助及资助等级提出意见。专家填写的《同行专家评议表》,由专家密封寄回设站单位,任何人不得启封。各设站单位不能邀请基金会专家组成员作为同行专家,申请者也不可自行邀请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3.各设站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底和九月底期间将各申请者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一式六份,含原件)连同由三位同行专家分别密封的《同行专家评议表》报送基金会。

第十一条 第二阶段的评审工和由基金会负责组织。

基金会将所收到的申请材料在限期内分送给各有关学科专家组成员,由专家组成员根据择优的原则对申请者是否予以资助,以及人民币、外汇资助等级或金额,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各学科专家组成员的评审意见,审查和批准获得资金的人选及资助金额,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资助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资助金只能作为科学研究经费使用,如:添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聘用临时辅助人员以及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等,不能用作个人的生活费用。

第十四条 资助金获得者在研究工作中可以自主支配资助金。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时,可以将未用完的资助金带到下一站或工作单位,继续用于研究工作,其中外汇资助金只保留使用期一年。

资助金获得者在站期间,应根据研究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合理使用资助金,既不能浪费,又不可有意留在出站后使用。设站单位应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用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都属于国家财产。资助金获得者流动到第二站或期满安排固定工作后,凡属其当时研究工作所必需的上述物品,均可由本人带到新站或工作单位使用,其余的留给设站单位。物品交接时,应由单位之间办好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后如果不再从事科研工作,用资助金购买的物品不得从设站单位带走;其未用完的资金,由设站单位负责退回基金会。

第十七条 资助金获得者中途退站或被设站单位除名的,亦按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博士后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办理资助金的拨款手续,并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使用不当者,基金会有权追回其部分或全部资助金。

第十九条 人民币资助金由资助金获得者所在设站单位的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代为管理和监督。设站单位各级财务部门均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 外汇资助金由基金会财务部门直接管理。资助金获得者使用外汇时,须按使用类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填写《博士后科学基金外汇使用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批后,由基金会办理使用手续。

1.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它学术交流活动,须持有关出国审批件(复印件,每种各两份)及《博士后科学基金外汇资助金使用申请表》,在出国前十五天内由本人到基金会办理取款手续。回国后,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基金会办理报销事宜。

2.购买科研工作所需的进口材料、仪器设备及零配件、图书资料等,须首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批件、专控商品准购证及订货单,然后持这些材料的复印件和《博士后科学基金外汇资助金使用申请表》到基金会办理用汇手续,并在三十天(对京外人员可放宽到四十五天)内,持原始#5@p和所在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登记证明,到基金会办理报销手续。

3.用汇者所在单位设有外汇帐户的,也可以采取如下方式办理取汇和报销事宜。首先,用汇者将《博士后科学基金外汇资助金使用申请表》(原件),及有关出国任务审批件或货物进口批件、专控商品准购证和订货单(均为复印件)

寄送基金会。然后,由基金会将外汇拨付给用汇者所在单位。该单位收到外汇后,须及时将收据寄回基金会。最后,用汇者所在单位办理用汇、报销和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资助项目所获成果符合鉴定条件的,由资金获得者和所在设站单位按照国家科委规定的程序申请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书报告基金会。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对资助金获得的科技成果享有相应的权益。资助金获得者国内外发表有关论著时,在题目上应标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Project Supported by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字样;获得特殊冠名的博士后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发表论著时,亦应标明所冠名的博士后基金资助字样。资助金获得者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如属产品并取得经济效益,或者资助金获得者直接对成果进行转让时,基金会按资助金在项目总投入中所占的比例回收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 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办理分配手续时,须向设站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资助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取得哪些重要研究成果,其理论意义、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何;今后进一步研究和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转化为产品或与市场接轨的意见等),设站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基金会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基金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公布后,以前印发的《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试行条例》(19xx年10月11日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以及其它文件中有关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评审和管理使用方面的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篇:关于印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的通知

中博基字[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部分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博士后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财行[2006]263号和财教函[2007]205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此规定业经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人事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同时废止。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工作,充分发挥基金资助在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章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旨在资助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促使他们在科研工作中完成创新研究,并迅速成长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复合型、战略型和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列入中央财政年度预算。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设站单位予以配套资助。

第四条 基金资助通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坚持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评审原则。

第二章资助形式

第五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基金资助形式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

费;特别资助是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

第六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博士后进站人数的规划规模之内,面上资助比例为当年进站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按照资助比例确定资助额度。资助强度划分为5万元和3万元两档。对从事基础研究、原始性创新研究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中西部等艰苦边远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给予适当倾斜。

第七条 基金特别资助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八条 基金会在人事部领导下,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评审、追踪问效和经费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年度经费预算、年度资助计划,听取秘书长关于执行预算和完成计划情况的报告,对基金资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秘书长负责组织制定基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和年度资助计划,组织基金资助的评审工作,向基金会理事会提交年度预算、计划和报告,签署基金资助的有关文件。年度经费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审定后,经人事部报财政部,年度资助计划报人事部批准。

第十一条 秘书长办公会负责审核面上资助的专家评审结果,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获资助人员名单。秘书长办公会负责审核特别资助的专家评审结果,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获资助人员名单,报基金会理事会审定。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的评审结果公示后报人事部备案,并由基金会公布。

第四章申报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申报评审的项目应具有基础性、原创性和前瞻性,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十三条 申请基金资助的必须是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后至出站前半年时间内,可以多次申请面上资助,每站只能获得一次面上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满8个月可申请特别资助,每站只能获得一次特别资助。获得面上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可视其已获资助的科研项目需要申请特别资助,特别优秀者可优先获得特别资助。获特别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基金资助所报项目,应为本人承担。申报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面上资助,先由个人提出申请,经专家推荐和所在设站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基金会;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特别资助,先由个人提出申请,经专家推荐和所在设站单位审核后,向基金会推荐候选人。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实行同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按学科分组。面上资助采用专家函评的形式评审,特别资助采用专家函评与会评相结合的形式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者的研究基础、研究方法、研究思路、支出预算和创新能力等方面做出分析判断,评审出具有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予以资助。

第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专家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和知识产权规定行为的,不得获得资助;已经获得资助的,撤消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给予通报。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资助金获得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资助金。

第二十一条 资助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劳务费的开支。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金总额的30%。

第二十二条 设站单位对资助金单独立帐,代为管理,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资助金结余部分应当收回基金会,由基金会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资助金获得者因各种原因中途退站的,设站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与资产清单,按程序报基金会。结余资助金收回基金会,用资助金所购资产,收归设站单位所有。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对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基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对获资助者的成长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须向设站单位提交资助总结报告。设站单位每年应当向基金会提交资助金使用效益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资助金获得者在公开发表资助成果时,应标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 funded project)。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后,现行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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