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局宣传资料三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敬告: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
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报个体工商户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 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 登记条件
(一)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三)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四)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营业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登记事项
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
出审查决定。
有关说明
1.“申请人身份证件”,指以下两类情形: ⑴香港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⑵澳门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身份核证文件”,包括以下两类情形:
⑴香港居民: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国家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
⑵澳门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设立登记
申请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为所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起字号名称。如果申请人拟为所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起字号名称或者申请人拟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可以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预先单独申请,为个体工商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港澳居民在内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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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核证文件; (4)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5)《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已预先核准了字号名称的应提交。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经营
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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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4项);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注:变更登记核准后,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换领
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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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执照遗失补领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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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补照应提交文件
(1)《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2)未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
验 照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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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照时间
按登记机关的规定,按成立月份滚动验照或参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检》的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验照。 验照应提交文件
(1)《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3)经营范围中有属于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登记费收费标准
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变更登记费每次10元; 遗失、损坏补(换)发营业执照,每次10元; 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缴纳工本费每份3元。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 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4-1.2%缴纳; 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0.8-1.6%缴纳。 咨询方式 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第二篇:广东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 年度)
企业名称:
注 册 号:
登记机关:
填报日期: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HTTP://WWW.SAIC.GOV.CN
填写说明
一、本报告书适用于经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企业须如实填报本年检报告书,并如期报送年检部门。
联合年检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海关、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年检材料报送时间为当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报告书中企业基本情况按年检时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出资及生产经营情况按报告年度的情况填写。
四、表中所有填写的数据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其中要求以美元填写的,如与原始币种不同,则一律按实际发生时或合同规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美元”;其余涉及金额的数据以人民币为单位。
五、本报告书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采用网上申报的,应打印报送年检部门。
六、如不存在栏目所指的情况,应填写“无”。如所填写内容较多可另附纸。
七、联合年检报告书指标说明:
1、年度:指填报时间的上一年度,即联合年检报告书的报告期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填报时间为“20##年X月X日”,年度应填写“2005”。
2、企业名称:指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
3、注册号:指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4、企业类型:在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公司四种类型中选择一类填写。
5、经营范围是否含有须经前置行政许可的项目:指经营范围中有无涉及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不包括商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6、出资方式:指实收资本中,投资者实缴出资的形式及数额,货币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出资方式作价之和等于实收资本。
7、注册资本全部到位的企业不用填写分期出资情况。
8、对外投资:指企业作为出资人向其他企业的投资。投资额是指向其他企业投资所认缴的出资额,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所占比例是指占所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的百分比。
9、分支机构是否备案:是指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后,是否向隶属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10、销售(营业)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主要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收入,按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损益表”所披露的主要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填写。
11、服务营业收入:指企业服务性业务营业收入额。
12、纳税总额:指企业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关税税则规定向税务机关和海关缴纳的各种税款的总和。
13、利润总额: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或者发生的亏损,亏损用“-”表示。按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损益表”所披露的利润总额科目发生额填写。
14、净利润: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亏损用“-”表示。按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损益表”所披露的净利润科目发生额填写。
15、资产总额:指企业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总和。按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所披露的资产总额科目余额填写,并将长期投资科目余额单独列示。
16、负债总额:指企业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总和。按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所披露的负债总额科目余额填写。
17、长期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一般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务、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按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所披露的长期负债科目余额填写。
18、进出口情况:按进出口国家(地区)的名称、出口额、进口额填写,同一国家(地区)不得重复填写。
19、验资(审计)机构:本年已经审计的填写审计机构名称;未经审计的可填写最新一次验资的机构名称;既未审计,也未验资的,应填写“无”。
20、企业经营状况:“筹建”、“投产开业”、“停业”中选择一项,部分投产、部分在建的项目选“投产开业”。
21、企业代码:填写“进出口企业代码”(13位码)。“进出口企业代码”的编写原则:前4位为“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如:北京市区划代码为1100);后9位为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后两位之间的连接符“—”不需要填入。
22、所属行业:填写核准的经营范围中主要业务的所属行业。
23、企业类别:“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这三项只选其中一项;“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本企业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
24、从业人数:指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外籍人员人数:指在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外国公民和华侨、台、港、澳人员人数。本年度新增就业人数指本年度新增加的劳动者人数。
25、批准日期:指企业首次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日期。
26、企业应根据账户类型分别账户个数和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填写,资本金账户、外债账户、还本付息账户、境外股票、发债账户属于资本项目账户,境外承包工程、贸易账户属于经常项目账户,异地账户是指在注册地外汇局辖区之外开立的外汇账户,境外账户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开立的外汇账户。
27、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盈利及亏损是指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所批露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余额,其中,“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如为正数,填为本表的盈利,如为负数,填为本表的亏损。
28、外方投资比例:是指外方股权比例或合同约定外方利润分配比例。
29、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是指外方股东购买中方股东持有的本企业股权并实际汇入资金后应到中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的外方股东权益确认手续,具体程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30、境外借款:是指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不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企业 、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币承担契约性还款义务的款项。
31、对外还本付息:是指企业偿还境外借款本金和利息的金额。
32、本年度境内划拨投资款金额和历年累计划拨投资款总额:包括实际已划出投资款金额以及通过外汇局批准但尚未划出投资款金额。
33、本年度收回投资收益和历年累计收回投资收益:包括实际已收回投资收益以及所投资企业董事会已决议分配但尚未收回的投资收益。
一、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二、出 资 情 况 表
三、对 外 投 资 情 况 表
四、分 支 机 构 情 况 表
五、本 年 度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表
六、企 业 其 他 情 况 表
七、外 汇 情 况 表
八、年检机关审查表
附件:
工 商 登 记 联 络 员 信 息
境外股东(发起人)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委托事项:□ 提交年检报告书及其它年检材料。
□ 领取加盖年检戳记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委托权限:是否同意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修改年检报告书的填写错误:
□ 同意
□ 不同意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