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篇: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
我(单位)现向贵局申请 跨系统、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行政许可,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
申请人承诺:对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性负责。
请贵局依法审查并予批准。
附:相关材料( )份。
申请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序号:
收到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申请人: 申请事项:
本表一式二份,申请人一份,收文机关一份.
2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
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听告字[200 ]第 号
:
您(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的办理 行政许可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共 件收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本机关初步审查,决定受理您(单
位)的申请。
特此告知。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字[200 ]第 号
:
经审查,您(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交的 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局决定不予受理。
具体理由如下: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 根据 的规定,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请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出申请;
□ 其他
如对本决定不服,您(贵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青岛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3个月内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4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听告字[200 ]第 号
:
您(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的办理 行政许可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共 件收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局初步审查,需您(贵单位)补正以下材料。申请材料申报齐全后,本局将决定是否受理您(单位)的申请。
请您(贵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__日内补齐全部材料,逾期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特此告知。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5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
权利告知书
字[200 ]第 号
: 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业已受理,现正在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您(贵单位)有权就该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于__年__月__日前送交本机关。
特此告知。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6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
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行政许可申请人:
核查事项: 核查时间: 核查地点: 核查情况记录:
核查人员: 申请人签名(盖章): 核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7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
行政许可陈述申辩(询问)笔录
陈述申辩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与职务:
住址:
询问人:
陈述申辩(询问)时间:
记录内容:
被询问人签字:
询问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记录人: 年 月 8 日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听告字[200 ]第 号
:
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 行政许可申请,我局已受理,现正在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
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的书面申请,我局将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我局组织听证的费用。
特此告知。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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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 行政许可事项听证申请书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
我(单位)现向贵局申请 行政许可听证,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贵局依法审查并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地址: 邮编:
1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字[200 ]第 号
:
根据 的申请,我局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就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事宜在 公开举行听证会。请您(贵单位)届时凭本通知准时参加会议。若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该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内容提出听证意见和有关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结束后,我局将根据听证的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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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 证 公 告
字[200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 》第 条的规定,我局将对__年__月__日受理的 提出的 申请事项,与__年__月__日公开举行听证会,与本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听证。本次参加听证的范围是_____________。
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该行政许可申请涉及内容提出听证意见和有关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参加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局审查同意后,即可参加听证。申请参加听证的报名截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特此公告。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2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申请书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
我(单位)现向贵局申请参加将于————年————月——
——日举行的关于 行政许可听证会,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贵局依法审查并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3
行政许可听证记录
听证事项: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参加听证会各方: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听证记录:
主持人签字: 与会各方签字:
单位与职务: 单位与职务 单位与职务: 单位与职务: 单位与职务: 单位与职务: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14 日
听 证 报 告 听证案由:
听证会起止时间: 听证会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听证参加人: 内容: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印章) 年 月 日 15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
许审字[ ]第 号
16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
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准字[200 ]第 号
:
经审查您(贵单位) 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交的 行政许可申请,符合 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本局作出下列决定。
1、
2、
3、
行政许可证件将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颁发。
特此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您(贵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青岛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3
个月内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7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不准字[200 ]第 号
:
您(贵单位) 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交的 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您(贵单位)的申请不符合 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本局不予行政许可。
具体理由如下:
1、
2、
3、
特此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您(贵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青岛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3个月内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8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
行政许可延期办理通知书
许延字[200 ]第 号
:
您 ( 贵单位)向我局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__年__月__日依法受理,因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_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行政许可决定延期至__年__月__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职务,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单位住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住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20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电话:
受委托人:
单位:
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职务: 电话: 受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21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
送达回证
字[200 ]第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2
附件2:
崂山区行政许可文书使用规范(试行)
第一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有格式文本的,有关部门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办理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条 申请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
第三条 区政府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区政府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和《权利告知书》。有利害关系人的,并应告知利害关系人;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 23
场或者在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区政府部门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勘查笔录》。
第五条 区政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述和申辩,并填写《行政许可陈述申辩(询问)笔录》。
第六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区政府部门应当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提交《行政许可事项听证申请书》;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区政府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发出《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笔录,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七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部门审查后报上级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部门应当依法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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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十条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区政府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法律、法规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区政府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登记。
第十二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依法登记。
第十三条 各部门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应同时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四条 各部门实施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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