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申请书
街道环南路社区:
我是西安市的一名普通群众,于19xx年2月出生,现已到适婚年龄,一直居住在爷爷家,收入一般,一直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最近看到国家申请限价房年龄条件有所降低,特此写申请申购一套限价房。 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房屋土地建造申请书
(一)乡(镇) 村
申请人 性 别 出生年月 婚否
现 有 家 庭 人 口 情 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与申请人关系 婚否 是否农业 工作单位
现有住宅(处) 占地面积(平方米)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间数 拟选地点
(村内外) 旧宅基地 新划
宅基地
申请面积
(平方米) 东西长 米 耕地 平方米
折合 平方米 其中:
南北宽 米 非耕地 平方米
四 至
签 字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平 面 图 比例尺:1:500 村 民 代 表 意 见 年 月 日
村 委 会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 镇 政 府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 土 局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局 长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主管局长: 年 月 日
县政府
批示 (盖章) 年 月 日(二)我村村民 全家 口人,现有住房 处,面积总计 平方米,现因
需申请新宅基一处,经 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于 年 月 日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已满15日,且本户宅基地所占地及四邻无争议,群众无异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盖章
村书记 (签字)
村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监督小组长 (签章)
年 月 日(三)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所涉及的用地。辅助用房主要指杂物间、厕所、畜舍等。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②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③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④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翻建、扩建的;
⑤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⑥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⑦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1)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4)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6) 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7 )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空挂户);
(8)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3、宅基地的收回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2)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多余的宅基地;
(4)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5)农村居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形式宅基地。
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宅基地的,应由建设实施单位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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