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比选须知前附表
1、总 则
1.1概 况
1.1.1为进一步提高土地整治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规范代理机构从业行为,更好的完成招标工作,经铁岭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研究批准,拟公开比选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铁岭市2013-20xx年度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作为铁岭市有资格从事对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测绘、规划设计、工程施工、施工监理等进行招标的代理机构。
1.1.2比选单位:见比选须知前附表。
1.2申请比选条件
1.2.1申请比选单位应具备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比选须知前附表。
(2)承担本次项目技术人员数量要求:见比选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比选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比选须知前附表。
1.2.2不接受招标代理机构组成联合体的比选申请。
1.3费用承担
申请比选单位准备和参加比选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2、比 选 文 件
2.1比选文件的组成
2.1.1比选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比选公告
第二章 申请比选须知
第三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2.1.2申请比选单位取得比选文件后,对比选文件所有内容、份(页)数等方面要认真核对,如有缺漏或其他方面问题应在领到比选文件后及时向比选单位提出澄清更正,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自负;申请比选单位同时应认真审阅比选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果申请比选单位的比选申请文件不能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责任由申请比选单位负担。
2.2比选文件的澄清
申请比选单位在收到比选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比选文件后1日内,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比选单位提出。比选单位根据需要主动对比选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申请比选单位的要求对比选文件做出澄清,比选单位都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申请比选单位。澄清(答疑)纪要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对申请比选单位起约束作用。
2.3比选文件的修改
比选文件发出后,如确需变更的,比选单位将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比选文件,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申请比选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对申请比选单位起约束作用。
3、比选申请文件
3.1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比选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比选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比选申请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4)申请比选单位概况表;
(5)营业执照;
(6)资质证书;
(7)承担本次项目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造价师人员情况一览表;
(8)近两年代理公开招标工程项目业绩表(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
(9)近两年代理公开招标土地整治项目业绩表(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
(10)获奖和通过认证情况
(11)承担本次项目的招标代理方案
(12)招标代理收费报价
3.1.2申请比选单位必须使用比选文件规定的表格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未提供表格格式的,由申请比选单位自行编制。
3.2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
3.2.1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第四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2.2所有参加项目人员须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3.2.3比选申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比选申请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比选申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2.4比选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申请比选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2.5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4、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4.1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申请比选单位应将所有比选申请文件密封在一个密封袋里,密封袋正面上面书写“2013-20xx年度铁岭市土地整治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比选”,下面写明申请比选单位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以便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4.1.2如果比选申请文件没有按上款规定加写标记密封,比选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4.2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4.2.1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见申请比选须知前附表,申请比选单位应按申请比选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日期和地点将密封后的比选申请文件送达给比选单位。
4.2.2未在规定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5、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
5.1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工作由比选单位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5.2评审内容包括对申请比选单位的收费报价、资质条件、人员情况、业绩情况、承担本
次项目的招标代理方案以及企业信誉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其是否具有承担本次土地整治项目招标工作的能力。
5.3本次比选活动拟入围单位3名。
5.4比选结果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入围单位,未入围单位不再另行通知。
5.5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无说明和解释的义务。
5.6评审办法:
第二篇:01比选须知
第1章 比选须知
1.1制定标准比选文件的目的
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1.2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xx年第3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等规定。
1.3比选文件的适用范围
1.3.1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 — 1 —
法》,在以下范围内必须使用本比选文件:
(1)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a.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b.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c.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d.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2)如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有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的,依照其具体标准。
(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进行了两次或两次以上招标,都招标失败,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4)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 — 2 —
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非政府投资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决定参照比选办法执行的,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6]55号)规定执行。如本市(州)属地范围内的非政府投资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比选办法》执行的,比选方案的编制、比选公告的发布、网上报名和抽取应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比选被邀请人的评选、确定等可由各市(州)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5)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三)条,“规范不招标项目发包方式。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各地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其他项目经市(州)政府同意,可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1.3.2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 — 3 —
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1.3.3基本建设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发展改革部门。
1.4使用要求
比选人(项目业主)必须在指定媒体四川日报网站(.cn)(简称比选网站)发布“比选公告”,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均可以报名,在有关部门的现场监督下,通过随机的方式在报名者中选择2个或3个比选申请人,向其直接发出邀请并进行比选,并按规定确定中选人。
1.5对比选申请人的要求
1.5.1比选申请人是响应比选要求、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5.2对比选申请人资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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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或者被同一法人控股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合同段)的比选。
(2)为比选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比选。
(3)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比选。
(4)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禁入的,在禁入期内不得参加比选。虽有违规,但没有被市场禁入的(如通报批评等),比选人不得以此拒绝其参加比选。
1.5.3比选申请人应当具备承担比选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比选申请人资格条件或者比选公告对比选申请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比选申请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相应资格及以上资格的都可以报名,最低资格以下的是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但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比选申请人,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1.5.4具有 1.5.2或1.5.3情形之一,有不得参加或不符合条件的潜在比选申请人参加比选,比选人不予接受。即使中选,中选自始无效。造成比选人损失的,还应 — 5 —
承担赔偿责任。
1.6比选费用
比选申请人在比选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选与否,均应自行承担。
1.7比选文件答疑
本比选文件使用的是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的规范性标准文本,比选文件发出后不再进行答疑。
1.8比选文件的解释
1.8.1比选文件中的注释、说明是比选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1.8.2比选文件(除比选人在第1章、第2章按要求自行填写的除外)的最终解释权归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8.3比选人填写部分的解释权归比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比选人填写的部分产生歧义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比选人一方的解释。
1.8.4比选申请人应认真检查比选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不全时,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 — 6 —
1.9释义
本比选文件中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1)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比选办法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2)比选人:是依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规定提出比选项目、编制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比选文件:由比选人按照有关规定,对比选申请人参加该项目比选提出的条件和要求。
(4)比选方案:包括比选的范围、对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等要求、邀请数量、拟划分合同段的数量、报价方式、报价要求、最高限价、比选保证金、比选计划草案等内容。
(5)比选申请人:是响应比选要求、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中选:是指比选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按规定随机选出的比选申请人(比选被邀请人)进行谈判并进行评选,以最终确定承包人的行为即为中选。
(7)比选被邀请人:比选人从比选网站上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或按规定直接确定的,被邀请参加评比的比选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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