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 请 人:XXX,男,汉族,19xx年2月4日生,住:上海市青浦
区泾阳村奚阳238号。
申 请 人:XXX,女,汉族,19xx年11月25日生,住:上海市青
浦区泾阳村奚阳238号。
申 请 人:XXX,女,汉族,19xx年12月11日生,住:上海市青
浦区华新镇叙中村叙北179号。
申 请 人:XXX,男,汉族,20xx年12月8日生,住:上海市青浦
区新青浦家苑二期38楼202号。
法定代理人:XXX,男,19xx年4月9日生,住:上海市青浦区华
新镇北新村新联147号,系谢磊之父。
被申请人:XXX,男,19xx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华新镇新谊村429号。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833421元。
2、本案执行费用依法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故意杀人一案,经贵院20xx年4月23日做出(2012)X中刑初字第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丧葬费人民币20252.5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26820元,被抚养人谢永元、陆全芳、谢磊的生活费人民币286348.5元,合计人民币833421元。”现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
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具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二篇:刑事附带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徐XX;男;198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地址:内蒙古包头市XXX旗
XXX镇XXX巷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联
系电话:134xxxxxxxx (詹振郊律师)
被申请人:刘XX;男;199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地址:福建省XX县XX乡
XX村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故意伤害一案,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4)湖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07212元,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拒不执行判决,特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及理由:
2014 年X月XX日晚,被申请人刘XX因为开房问题纠纷与酒店工作人员徐XX发生口角纠纷,后持匕首刺伤申请人徐XX,致其右侧血气胸、右侧肺萎陷70%以上。经过鉴定:申请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九级。后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民事赔偿主张,并作出了(2014)湖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该文书中认定上述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人民币:207212元
但时至今日,上述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应当赔偿申请人款项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现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予以支持。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XX
特别授权代理人:詹振郊律师
20xx年12月8日
附: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4)湖刑初字第XXX号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