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

时间:2024.3.15

廊坊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

    为保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廊坊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书》(附件1),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书。

    以上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当场受理备案申请。

    三、审查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具备管理资格;

    (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附件2)。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附件3)。

    附:1.廊坊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书

        2.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3.补正事项告知书

 附件1

廊坊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                   

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

说  明

一、本表由申报合同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如实填写,申报企业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表所填内容均需要打印。

三、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2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存根

        物合同备〔    〕第   号

项目名称:                                         

座落地点:                                          

物业服务企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物合同备〔    〕第   号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接受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名称)委托,对座落于                        (项目地点)的                 (项目名称)进行物业服务。现对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予以备案。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3

补正事项告知书存根

申请人                  提交的         (项目名称)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不符合备案条件,       依法告知其需补正的内容,并于           日给申请人送达了《补正事项告知书》(编号:         ),申请人已经确认。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补正事项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

你提交的                      申请,经审核,不符合《廊坊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规定的条件,需要补正                                                                                                                                              

                        

年   月   日(盖章)


第二篇:关于开展丰台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丰房管文[20xx]146号)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文件

丰房管文[2010]146号

关于开展丰台区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9

号令)、《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建发

[2010]658号),我市将在20xx年开展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发

[2010]736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0]721号)要求,我区20xx年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备案范围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本区所辖范围内的

所有物业项目,其物业服务合同均在备案范围(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共同决定聘请他人管理的项目)。其中,20xx年10月1日之后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纳入此次物业合同备案工作一并办理。

1

二、进程安排

第一季度:企业熟悉了解阶段

各物业服务企业可自行登陆市住建委、丰台区房管局网站、本区公共邮箱(bjftxqb@126.com,密码123456bjftxqb),查看《关于开展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发

[2010]7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0]721号)等相关文件,了解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二、三季度:全面开展备案工作阶段

自4月1日起,各物业服务企业须开始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人登陆北京建设网www.,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登记注册相关信息,完成注册(之前已在建设网上注册过的直接登陆)。

2、注册登陆后进入企业欢迎界面,点击物业管理动态监管系统,进入企业管理页面,在项目管理栏目下选择“合同备案”,按照网上具体要求进行填报。

3、网上填报确认无误后,点击“上报”按钮。

4、从网上下载打印“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

[2010]721号)要求,汇集备案规定的纸质版材料,报送至我局物业科、小区办。

5、在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中,我局将通过项目核查机制,核实物业项目实际情况。

第四季度:核查、检查阶段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及公示情况,我局将会同北京市物 2

业服务指导中心对物业项目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58号)处理,记入物业管理动态监管系统。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此次备案工作将使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信息更加完善、清晰,夯实本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体系的管理基础,各企业应充分重视,按要求做好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

2、加强信息反馈和沟通。备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各企业可及时反馈给我局物业科、小区办,我局将积极指导企业,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

3、完成时限。各企业在本区所管辖的物业项目合同备案工作,均应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4、今后在本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事项若无其他通知说明,均按本通知规定的流程办理。

附件一:《关于开展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736号)

附件二: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0]721号)

联系人:张春霞 联系电话:83811076

办公地址:丰台区大井东里甲2号207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3

附件一:

关于开展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73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58号),做好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0]721号)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事项。

20xx年10月1日前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20xx年12月31日前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并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房管局)申请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逾期未申请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市或者区县建委(房管局)将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以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作为契机,夯实管理基础,转变监管方式,完善行政执法体系。要逐步建立项目核查机制,对于业主投诉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物业项目,要列入核查重点。对于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并记入物业管理动态监管系统。

三、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做好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对重点物业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公示。

四、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及项目核查期间,暂停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的审批业务;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物业服务 4

合同变更备案、核定或晋升资质等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赴外埠证明等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核查后予以办理。

五、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当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xx年1月15日前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六、本通知自20xx年1

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5

附件二:

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

合同备案程序》的通知

京建发?2010?721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行为,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9号令)、《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58号)的规定,现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6

附件: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219号令)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进入办事大厅,点击物业管理动态监管系统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1.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或外埠在京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填报信息后自动生成)

2.《物业服务合同》;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原件、聘任证明材料及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

7.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8.事实服务的项目需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服务现状的情况说明、仲裁或司法文书等相关材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7

1.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填报信息后自动生成)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原件、聘任证明材料及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

4.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

上述材料除要求原件的外,均提交复印件(A4纸)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

8

3.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

相关规定;

4.《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本市政策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决定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

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

《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主题词:开展 物业合同 备案 通知 抄报:市住建委

抄送: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法制办、区发改委、区社工委、

区市政市容管委、区农委、区法院、区信访办、各街、乡(镇)

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20xx年12月29日印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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