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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要点
许可程序: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其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材料:
(一)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请示文件;
(二)申请单位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变更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变更事项及理由等);
(三)主管、主办单位同意意见(有主管、主办单位的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需提供此项);
(四)《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申请表》;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七)负责人的发行员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八)董事会决议及全体股东讨论通过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文本材料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如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供与新增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明等材料;如申请变更经营地址,应提供新迁地址的使用权证明材料;如申请名称变更,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申请变更资本结构或经济性质,应提供拟新增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兼并、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按新设立企业提供材料。
附:
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
变更登记事项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填 表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制
第一部分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拟申请变更事项(不含资本结构变更)
(注:表格中仅须填写拟申请变更事项的相关信息,未申请变更事项,请在对应栏目中填写“/”)
第三部分 拟申请变更资本结构
变更前:
变更后
(注:资本结构未发生变更的,无须填写该部分内容)
第二篇: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法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申请条件:
基本条件: 设立出版物(图书)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图书)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相关前置审批:
1、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经营者职业资格证书由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核发);
2、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报材料
l、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2、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申报表
办理程序:
1、到工商部门核名,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到新闻出版局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资格;
3、材料齐备后经审核批准由新闻出版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办理
审批程序:
1、出版物发行单位向新闻出版(版权)局窗口提出变更申请后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出版物发行单位向新闻出版(版权)局窗口递交填写清楚的盖有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申请表》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如需变更单位名称,还需带上本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审查意见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窗口”工作人员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提供的变更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当场予以受理,并备案登记。
4、新闻出版(版权)局审查材料和场地。
5、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新闻出版(版权)局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变更项目重新
制证,“窗口” 工作人员在15日内向办理变更的单位或个人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告知。
变更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如需变更单位名称,还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审查意见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变更后的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