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配位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研究基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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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南京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
南京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
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南研院[2007]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项目)是指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在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中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并师从一流的导师的留学项目。
第三条 实施公派研究生项目要坚持面向学校需要、依靠学校工作、服务学校发展的宗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要为加强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服务,着眼于培养一批能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填补我国前沿学科及空白学科的人才缺口;打造国际人才培养及交流平台,建立国内外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使重点支持的科研团队及学科专业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南京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候选人的选拔、推荐、派出等项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五条 2007-20xx年计划每年选派150名研究生出国学习深造。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南京大学以签署协议的形式确定年度选派计划,年度选派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实际录取人数将根据选拔的人员质量确定。
第六条 公派研究生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是指在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第七条 重点选派的领域为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及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各院系应根据国家战略、国家重大工程、重大专项以及国内空白学科发展需要,结合本单位创新团队、创新基地和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定具体选派专业和领域。
第八条 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
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关于申请人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3.全日制在读学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
4.身心健康。
本项目选派范围暂不包括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
第十一条 关于申请类别及要求: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需提交国外院校的入学通知书,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派出时为在读博士生;需提交国外院校导师出具的邀请信及详细的研修计划,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二条 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三条 院系负责候选人推荐工作。推荐工作要与院系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相结合。
第十四条 采用网上报名的申请方式,登录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与教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五条 关于申请受理程序
1.申请人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推荐表
(2)国外院校入学通知书/邀请函复印件
(3)免学费或提供学费证明
(4)国内外导师签字认可的研修计划
(2)、(3)、(4)在校内报名时未取得,可暂不提供,但在留学基金委受理期限前必须提交完整的材料。
2.研究生院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及组织面试,择优确定候选人,校内选拔一般在每年的12月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2月20日-3月20日,研究生院接收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3月10日,研究生院负责在3月20日前统一向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上报公函及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每位申请人须向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交纳报名、
评审费500元,此项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第五章 派出及管理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留学人员在外期间的管理,与留学人员保持正常的联系。
留学人员应定期向国内导师汇报学习情况,接受导师的专业指导。
第十八条 公派出国前系在校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留其学籍。公派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留学期限超出正常学制的,在留学期限内由研究生院为其办理延期手续,并通知所在院系及校就业指导中心;如果公派研究生(仅限攻读博士学位)在留学期间回校进行论文答辩,完成在南京大学的学业,须提前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交申请备案。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其档案和户籍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其档案和户籍在出国前应迁出学校,可以迁转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江苏省就业指导中心或生源所在地。
第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在有关部门办理退出学校学生宿舍的手续,留学期满回国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住宿问题按照当年学校住宿政策办理。
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非定向)在留学期间,享受国家留学基金颁发的奖学金,其在校内的普通奖(助)学金从出国的次月开始停发,回国返校后恢复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