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程

时间:2024.5.2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程

第一程序  申请与受理

申请与受理,是指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应资料、证件、证明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的过程。

一、查验并收取申报资料

(一)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的,应收取:

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3、房屋权属证明(验原件提供复印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项):

(1)《重庆市房地产权证》;

(2)属预购商品房的,收取《重庆市土地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3)属在建商品房的,收取《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身份证明:

(1)租赁双方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系委托申请的还应收取被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

系单位的应收取单位法人代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出租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收取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6、出租房屋转租的,收取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7、出租房屋系共有房屋的,收取全体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二)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的,应收取:

变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指房屋租赁双方因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出租房屋坐落编号、出租面积等状态变更、租金及租赁期限变更,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情形。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已核发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3、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变更资料:

属租赁当事人名称变更的,应收取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变更后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房屋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属房屋状况变更的,收取变更后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房屋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属租金和租赁期限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三)申请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的,应收取:

房屋租赁注销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双方因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注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因租赁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蒙混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形。

租赁双方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注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已核发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3、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租赁双方终止租赁合同的证明(原件)。

因租赁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蒙混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注销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依据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查验申请

受理人应认真检查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和提交的资料,对漏报漏填、印章不齐、资料不齐的,如申请人能当场补正,应准其补正并受理;如申请人不能当场补正,向当事人发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补正通知书》,逾期未补正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

三、受理

(一)受理人清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装入卷宗,并按收取的资料开具业务受理单。业务受理单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收执、一份归入卷宗存档。

(二)受理人将清点后的卷宗传递承办部门,做好传递记载。

第二程序   审核登记

审核登记,是指审核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备案的过程。

登记备案分为初审和复审。

一、初审

(一)审查

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的,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人填写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栏目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资料一致;

2、查阅提交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与房地产登记簿或登记档案记载是否一致;

3、已抵押房屋出租的,查阅是否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4、查阅出租房屋是否存在司法查封等限制出租的情形;

5、查验《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双方约定的房屋用途是否与房屋权属证明中记载的一致;

6、出租房屋转租的,查阅是否取得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7、出租房屋系共有产权的,查阅是否取得全部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的,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人填写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栏目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资料一致;

2、属租赁当事人名称变更的,审查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

3、属租金和租赁期限变更的,查阅变更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4、属房屋状况变更的,查阅变更后的房屋证明;

5、审查提交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的,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人填写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栏目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资料一致;

2、审查申请人提出的注销事由;

3、审查提交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二)签署初审内容。

属初始登记备案的,在《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审批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职业及服务处所,承租人同住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职业及服务处所;

2、出租房屋座落、权属状况、出租面积、租赁期限、租金等内容;

3、是否存在限制出租的情形;

4、初审人签署审查情况及是否同意办理的意见;

5、应收取的房屋租赁登记费;

6、初审人姓名、时间。

属变更或注销登记备案的,初审人应在《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审批书》或《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审批书》中的初审栏中签署房屋租赁变更或注销登记备案的事由,签署是否予以变更或注销登记备案意见。

(三)初审中发现有关情况需进一步补正材料或作出书面说明的,应发出《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应于三日内补正相关材料或作出书面说明。对仍不符合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初审人应填写《不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并连同卷宗退回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退件。

(四)初审时限为二个工作日。

二、复审

(一)复审人根据初审人签注的初审意见作如下审核: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2、初审人签署的初审意见与申请人申报的情况是否一致;

3、收取的租赁登记费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同意办理初始登记备案或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的意见。

复审人在复审中发现有问题的,经审核后退回初审人补正或直接纠正处理。

(二)复审人应按以下内容在《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赁备案审批书》复审栏签注复审意见:

1.是否同意初审人初审意见;

2.补正或更正初审人意见的决定;

3.复审人姓名、时间。

(三)复审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第三程序  缮证发证归档

一、缮证

(一)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

经复审批准登记备案的,由缮证人员逐项填写《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1、按照顺序号填写备案证号。按办案年度填写字号,按发放登记备案证明的先后顺序填写证明号;

2、按审核批准的内容逐项填写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相关内容;

3、按复审的审批时间填写发证时间;

4、填写完毕,加盖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

(二)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符合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原发放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重新制证。新证号按“原证编号+附1号”编写,附号按变更的次数逐次递增填写(如变更第一次为“原证号+附1号,变更第二次为“原证号+附2号,依次类推)。没有变更的内容转载到新证上,变更的内容按变更后的情况进行填写。在新证附记栏中批注变更原因和第几次变更,并加盖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

(三)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符合房屋租赁注销登记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发放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并加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专用章。

二、发证

(一)收费:

收取经复核批准人同意收取的各项税费,开具收款发票,办理收款手续,并在审批表中有关栏目记载清楚。

(二)发件:

发件人按下列程序发件:

(1)收回业务受理单;

(2)查验已缴税费的收据;

(3)确认领件人身份;

(4)向租赁双方各发放一份《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领件人在发件簿上签名及领件时间。

三、归档

将资料整理后进行归档保管。档案存放按申请书、审批表、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并按件建立房屋租赁档案库。有条件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建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档案信息数据库。

附: 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样式)

2.《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

3.《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4.《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5.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审批书》

6.《补正材料通知单》

7. 《不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

8.《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受理单》

9.《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发件薄》


附件1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样式)

合同登记备案     字第          号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位于重庆市               区县(自治县)                      的房屋,房屋权属证明号为            ,用途为      ,出租建筑面积       平方米,租赁期限为         日至         日,已按《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证明由房屋租赁双方执存。

2、本证明记载的事项已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

记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租赁双方需持

本证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买卖双方约定的具体事项,详见房屋租赁

合同。

4、本证明在租赁期限内合法有效。

5、本证明不得涂改,一经涂改证明无效。


附件2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

说明:1、申请人保证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无产权争议,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出租人签字(盖章):                 承租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附件3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出租人签字(盖章):                   承租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附件4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出租人签字(盖章):                  承租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附件5

重庆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审批表

(初始、变更、注销)

附件6

补正材料通知单

经查,你于    年   月  日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申请材料需补正以下材料(打√的部分),请于三日内补正,如逾期未补正,我单位将不予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作退件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7

不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存根

报来申请登记备案的资料收悉。经审查,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予登记备案,申报资料已全部退回。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不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

你报来申请备案的资料收悉。经审查属下列第     项,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予登记备案,申报资料全部退回。

1、出租房屋未取得权属证明;

2、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或受到限制的;

3、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4、已发布拆迁公告限期拆除的房屋;

5、

6、

7、

签  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受理单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受理单

受理日期:

备注:此单据仅作为受理要件和领取要件的凭证,不作其他证明使用。申请人本人或受托人应持本单据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办件结果。双方自愿约定由    方领取办证结果。

咨询电话:023-

申请人双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领证人      领证时间         


附件9

重庆市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发件薄

发件单位:


第二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程序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程序

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实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流程图

二、当事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书是指《房地产权证》、《房地产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资料可作为判断房屋合法权属或合法来源的证明资料:

1.《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2.《接管房地产通知书》(直管房提供);

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建设单位通知购房人的《交付使用通知》(收楼文件);

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房屋拆迁单位通知被拆迁人的《交付使用通知》(收楼文件);

5.《临时建筑同意保留使用证明》;

6.《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7.开发商出租新建房屋,合法权属资料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5@p;

(3)竣工验收(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

(4)《产权具结书》。

8.《宅基地证》;

9.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10.其他证明房屋来源的有效证明。

共有房屋的,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转租房屋的,同时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并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必须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只提供原件核对,无需复印件)

1.租赁双方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或通行证,台湾同胞提供通行证和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等)。

2.租赁双方任何一方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合法资格证明。

3.委托代办的,自然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法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为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和境外经济组织或外籍人士的,其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委托书可依照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法公字024号文]规定的机构办理公证或认证,也可在我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办理。

(三)房屋租赁合同(提供原件,复印件无效) 租赁当事人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管理服务中心存一份。如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则需要提供一式四份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管理服务中心和工商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1.租赁当事人可签订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2.租赁当事人也可自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纸张使用A4纸),但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证件号码;②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③房屋用途;④租赁期限;⑤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⑥房屋维修责任;⑦转租的约定;⑧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⑨违约责任;⑩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3.租赁军队房地产的,租赁当事人须签订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监制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

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须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不得涂改。

二、管理机构租赁登记备案审查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租赁所)、管理服务中心收到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后,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指租赁的房屋是否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是否履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义务。

(一)审查内容

1.审查房屋产权、共有等情况:

按照本程序第一部分第(一)点所列资料进行审查。

2.审查危险房屋、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房屋是否危险房屋、违法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国土房管、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告知的危险房屋、违法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审查,或向有关部门查询情况。

(二)注记内容

区、县级市租赁所审查上述内容后,并视不同情况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注记。

1.不需注记的情况:租赁房屋不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已经履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义务的,房屋租赁合同给予登记备案,并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XX号予以登记备案”的条形章及“XX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

2.需要注记的情况:租赁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该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义务的,给予登记备案的同时加以注记,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XX号予以登记备案,但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X条第X项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第X条第X款义务,予以注记”的条形章及“XX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

3.注销注记的情况:经租赁当事人整改后,租赁的房屋符合《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给予注销注记,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经审查,该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规定整改完毕,符合出租条件,注

销注记”及“XX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

三、缴纳税费

租赁当事人按规定缴纳房屋租赁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后,可领取已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立卷归档与信息告知

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广州市出租屋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统一保管,并在10日内将有关资料书面报送或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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