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2
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填表说明】
1. 本表仅需填写需变更(备案)事项变更(变动)后的情况。
2. 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本表首页由原法定代表人或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签署均可。
3. 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请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街道、路名、门牌号、大楼名称、小区名称、房号等填写,与上述格式不一致的,可在横线上具体填写。请申请人务必真实准确填写详细地址,该地址将作为送达法律文件的法定通讯地址。
4. 实收资本备案栏认缴制企业选填,实缴制企业必填。
5. 申请人可登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查询经营范围表述用语指引。
6. 本表标明需“签章”处,签署人属于机构的,由机构盖章;属于自然人的,由自然人本人签署。
7. 本表栏目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续页,勾选处请在“□”内打“√”。
8. 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律应使用A4型纸,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
9. 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或签署,请勿使用圆珠笔。
10. 申请表、决议/决定范本、章程/协议范本等格式文件及办理各项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网上办事——商事主体临时信用信息平台上进行查询或下载打印,申请表亦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办事大厅窗口领取。
11. 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公司翻译的,须加盖该公司印章;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12. 以上未尽事宜请参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或相关法律、法规细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等规定申请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作出本次变更决定的相关法律文件本企业已存档备查,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如本企业拟变更的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或者名称中的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愿无条件变更本名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企业郑重承诺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并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业主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工作站的意见,同意将所申报地址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请在以上相应□中打“P”)
四、法定代表人信息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与原件一致,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五、兹委托指定代理人 作为经办人申请企业变更(备案)登记事宜。(代理权限:□提交申请材料;□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决定文件;□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代理期限至 年 月 日。
有权签署人签署:
【注: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分支机构由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注:分支机构加盖隶属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联系电话:
第二篇: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全资设立)变更注册资金)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
申请书
注 册 号: 110100xxxxxxxxx 企业名称(盖章) 北京三国无双投资管理中心
敬 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
2、在申办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申请书后附的《一次性告知记录》。
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gov.cn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3、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4、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6、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7、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1
(20xx年第二版)
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下事项的变更(改制)登记或备案。 申请变更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企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数额、资金数额) □实收资本(金) □认缴的出资额 □认缴的出资时间 □认缴的出资方式 □实缴的出资额 □实缴出资时间 □实缴的出资方式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投资人(股东、发起人、合伙人) □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申请备案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公司章程 □董事 □经理 □监事 □公司增设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变更 □分公司注销 □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 □隶属关系 □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
□取消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
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清算组负责人) 签字 诸葛亮
年 月 日
:1、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的,由上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营业登记单位变更登记的,由其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2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一)
事 项 名 称
住 所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负责人等)
原核准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后登记内容
500(万元)
注册资本(注册资金、
出资数额、资金数额) 100 实收资本(金) 合伙企业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
100
500(万元)
许可经
营项目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
营业期限 (合伙期限) 企业类型 (经济性质)
年
年
3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二)
事 项
原核准登记内容
投 资 人 (股东、发起人、
合伙人)
董事成员
监事成员
经理 隶属关系 委派代表 公司增设分公司
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
负责人 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
申请变更后登记内容
确定所在区域并在对应的□中打“√”。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栏内
填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其委派代表变更的,需在“委派代表”栏内填写。 3、“营业期限”仅供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填写。 4、请据实填写联系方式,其中“固定电话”、“企业秘书(联系人)移动电话”、“邮政编码”为必填项。 5、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或申请备案事项的,请在空白栏内填写。 6、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4
(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出资单位名称
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备注
承担责任方式
执行事务 合伙人
委派代表
是否为认股人
注:1、“出资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名称。
2、“住所”栏只需填写省、市(县)名。 3、“法定代表人”栏,投资者为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填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4、“营业执照注册号”栏填写出资企业的注册号,其他法人组织不填。
5、合伙企业应在“备注”栏内填写出资单位承担责任方式以及是否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填写委派代表的姓名。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备注”栏内标注投资者是否为认股人。 7、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5
(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然人合伙人名录
备注
姓 名
性 别
民族
户籍登记住址
证件名称及号码
国籍
承担责任 方式
执行事务合伙人
是否为认股人
注: 1、合伙企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出资的自然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是否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备注”栏内标注投资者是否为认股人。 3、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6
(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2、“变更后分期缴付情况”按照章程、合伙协议约定的期次填写。 3、“出资方式”栏,公司制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方式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方式填写;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劳动积累”的表述方式填写。合伙企业应依据合伙协议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的表述方式填写并注明评估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如以个人财产或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在“出资方式”栏内注明。投资人若以多种方式出资,应按每种方式分行填写。
4、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时,由主办单位在“名称(或姓名)”栏内加盖主办单位财务章,并在“变更时实际缴付情况的出资方式”栏内注明拨款。
5、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均填写本表,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7
(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时填写此页)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表
企业名称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民 族 政治面貌
一寸免冠
近 照 粘 贴 处
证件名称及号码 户籍登记住址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公务员标识
联系电话 □是 □否
标识
个 人 简 历 起止年月
单 位
□是 □否
职 务
注:
应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填起至今,并不得间断。
兹证明该任职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产生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经任命(委派)出任企业
。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注:1、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盖章
(签字)”处加盖任命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盖章(签字)”处由投资人签字;分公司应在“盖章(签字)”处加盖公司公章,其他类型企业无需盖章、签字。 2、合伙企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应由全体合伙人在“盖章(签字)”
处签字;但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需全体合伙人签字。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表填写其委派代表的情况。
3、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4、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8
(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时填写此页)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声明:
本人出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郑重声明,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存在以下情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
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
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确认。
签字:
年 月 日
注:
主要负责人包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事务的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9
(涉及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人员变更时填写此页)
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
姓 名
亲笔签字
性别 国籍 民族
证件名称及号码
户籍登记住址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 务
任职期限
产生方式
公务员
工会会员标识
联系电话 标识
否
注:填写说明见下
10
注: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填写此表,其他类型企业不填写。
2、“亲笔签字”栏内应由各成员本人签字,如不能在表中签字的,应另提交记载新任职人员签字的有关文件。
3、“职务”系指董(理)事长(执行董事)、副董(理)事长、董事(理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4、“任职期限”按照章程规定填写。
5、“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董事(理事)、监事填写“选举”或“委派”;经理填写“聘任”。
6、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务员标识”和“工会会员标识”栏目的“是”或“否”项内划“√”。
7、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8、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9、请将新任董事(理事)、经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下页。
11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注:如本页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
12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涉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时填写此页)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企 业 名 称 住 所 (经营场所)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 m的房屋以 方式提供给该企业使用,使用期限 年。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北京市 区(县) (门牌号)
2
产权人证明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见15-16页
13
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
14
注: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
房间”。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5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5@p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6、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7、房屋提供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填写:自有、租赁、无偿使用或其他提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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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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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 分局): (企业、公司、名称)申请将位于北京市 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18
补 充 信 息 登 记 表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所在区域:
□中关村科技园区 □北京商务中心区 □金融街
□奥林匹克中心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顺义临空经济区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 □不在以上区域
所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中关村创意产业先导基地(第三极) □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
□清华科技园 □中关村软件园 □北京(DRC)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基地(德胜园) □惠通时代广场(朝阳) □北京798艺术区 □北京时尚设计广场酒751厂 □北京CBD国际传媒产业集聚区 □北京潘家园古玩艺术品交易园区 □北京欢乐谷生态文化园 □前门传统文化产业集聚区 □琉璃厂历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北京数字娱乐产业示范基地(石景山) □北京出版发行物流中心通州院□顺义国展产业园 □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大兴) □宋庄当代原创艺术与卡通产业集聚区 □中国(怀柔)影视基地 □北京大红门服装服饰创意产业集聚区 □北京(房山)历史文化旅游集聚区 □不在以上区域
是否建立党组织: □是 □否 党员人数: 人
是否建立团组织: □是 □否 团员人数: 人
是否建立工会组织: □是 □否 工会会员人数: 人
从业人数: 人 其中,本市人数: 人 外地人数: 人 安置下岗失业人数: 人
注:请根据实际地址参照《北京市六大重点产业功能区四至范围参考目录》选择填写所列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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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备案通知书)情况
人员签字
发照(通知书)
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领取了执照正本一份,副本 份/
领执照情况
备案通知书 份。
签字: 年 月 日
缴费#5@p粘贴处
备 注
20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请您认真阅读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特别提请注意: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投资人及拟任职人员是否被记入“警示信息系统”,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其再投资或新任职行为在登记时将会受到限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
21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2: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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