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行政申诉立案指南
一、可以提出申诉申请的当事人
1、刑事案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请人应是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行政案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二、申诉管辖
1、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一般应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三、申请申诉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申请书正本一份及副本若干份(具体份数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计),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申诉的事实与理由,申诉申请人应当在申诉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4、生效证明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1) 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原审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还应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资料;
(2) 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委托代理人的,应同时提交如下委托手续资料:
?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详细信息,授权范围,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
(4) 涉外当事人: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5) 涉港、澳当事人: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须经司法部认可的港、澳有关律师或机构予以证明并进行公证,才承认其效力。
(6) 涉台当事人: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应有台湾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台湾海基会及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公证,才承认其效力。
四、申诉申请的期限
1、刑事案件: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 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五、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六、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第二篇:民事行政刑事申诉指南
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申诉指南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2)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4)自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申诉。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但涉及财产分割的除外;(4)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5)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申诉人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有律师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1
三、申诉书应写明哪些事项?
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电话)。2.明确具体的申诉请求。3.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检察院如何处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1.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决定不立案的,在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送《不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的,在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送《立案决定书》,向对方当事人发送申诉状副本及《立案通知书》。对方当事人接到申诉状副本后,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反驳意见。
2.对已立案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调借阅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提请抗诉或者抗诉的决定。案情疑难复杂或者因补充调查等原因在三个月内不能审结的,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审结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延长。案件审查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审查:(1)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4)应当终结 2
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应当向当事人发送决定书。
五、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出抗诉后有什么法律效果?
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裁定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检察人员将依法出庭支持抗诉。
六、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是否收费?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但有关鉴定、文印等调查取证费由申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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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须知之一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受理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人民检察院省、市、分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刑事申诉须知之二
刑事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刑事申诉主体包括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刑事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指定证明;
3、刑事申诉人应当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提供其家庭地址及联系方式,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4、刑事申诉的复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申请刑事赔偿须知:
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应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下列情形检察机关负赔偿义务,是赔偿义务机关:
1、检察机关在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的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5
2、检察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的;
3、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有关人员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检察机关不承当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罚的;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对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羁押的;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羁押的;
4、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检察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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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期限: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应予赔偿的,应自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给予赔偿的决定。
刑事赔偿时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时,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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