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提取
(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申请范围: 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办理场所: 建设银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要件: 外省市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办理流程: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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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请到建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柜面购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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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请到建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柜面购买)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由所在单位出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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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行作附件
【样表及填表说明】
相关业务问答
1、外地职工需要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帮助提取?
可以。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
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
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不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无法提供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情况下,如何办理提取?
外省市户籍员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果账户在公积金封存户办公室的,可以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省市户口本或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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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4]2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为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业务,根据《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年4月25日
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以下简称冲还租)业务,方便公租房承租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冲还租是指:职工委托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每月以转帐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冲还租业务的管理工作。
申请人承租的公租房项目所对应的运营机构具体负责冲还租业务的受理和审核。该运营机构应当符合冲还租业务承办条件。
第四条(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办理冲还租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租本市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公租房;
(二)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
第五条(共同申请人)
符合冲还租申请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可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委托提取金额)
委托提取金额不高于每月冲还租业务发起时的当月应缴房租、累计欠缴房租、违约金等租赁相关费用之和。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与自付部分扣款卡余额合计至少足够支付一个月的租金时,方可发起当月冲还租操作,并确保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保留10元以下金额。
第七条(办理委托申请材料)
办理委托申请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
(二)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公租房租赁合同;
(四)该租赁合同期内任意一期租金支付凭证;
(五)申请人即承租人名下的建设银行借记卡(该借记卡作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支付时,用于补充支付的租金自付部分扣款卡)及银行委托扣款协议书;
(六)填妥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八条(变更委托申请材料)
办理变更委托申请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共同申请人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原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3、变更后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和变更后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见附件四)。
(二)变更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冲还租状态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3、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
(三)变更自付部分扣款卡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3、申请人即承租人名下的建设银行借记卡及银行委托扣款协议书;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
(四)续租变更租赁合同号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3、新公租房租赁合同;
4、新租赁合同期内任意一期租金支付凭证;
5、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
第九条(终止委托申请材料)
办理终止委托申请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
(二)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三)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终止申请书》(见附件六)。
第十条(委托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委托申请
申请人仔细阅读《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申请须知》(见附件二)后,可向受理机构提出冲还租委托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亲自到场向受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受理申请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校验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决定。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见附件三);不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签订委托书
确认《委托书》内容无误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签字确认委托。《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市公积金中心(受理机构保管)各持一份。
第十一条(变更委托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变更委托申请
冲还租委托期内,委托人如需变更原《委托书》信息的(委托人即承租人变更的情况除外) ,须向受理机构提出变更委托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亲自到场向受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受理申请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校验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决定。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书》(以下简称《委托变更书》,见附件五);不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签订委托变更书
确认《委托变更书》内容无误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签字确认委托变更。《委托变更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市公积金中心(受理机构保管)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终止委托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终止委托申请
冲还租委托期内,委托人如需终止委托,须向受理机构提出终止委托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亲自到场向受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受理申请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校验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决定。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终止书》(以下简称《委托终止书》,见附件七);不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签订委托终止书
确认《委托终止书》内容无误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签字确认委托终止。《委托终止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市公积金中心(受理机构保管)各持一份。
第十三条(委托提取时间和频次)
冲还租业务每月上旬(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发起一次。
第十四条(其他规定)
(一)委托人或共同委托人在一个冲还租委托期内,仅可对一套公租房办理冲还租委托,不得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包括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人或共同委托人如需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须提前终止冲还租委托。
(二)冲还租委托期内,该委托所对应的公租房租赁合同终止后,委托人须办理冲还租委托终止手续。委托人办理冲还租委托手续终止前,该委托仍然有效。
(三)办理冲还租委托后,委托人应确保按期支付全额房租,逾期未支付的按公租房租赁合同的规定计收逾期违约金。
(四)冲还租发生差错的,委托人、共同委托人和公租房运营机构应配合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进行纠错。
(五)冲还租扣款规则由市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