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书
申诉人:XXX(被告人或其近亲属)
X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被告人XXX(或其家属)不服XXX市XXX区人民法院(2006)XXX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及XXX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终
审判决,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撤销(2006)XXX字第XXX号刑事裁定书,宣告XXX无罪。
申诉事实及理由:
一、XXX收取XXX保证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XX保证金模式是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片面追究个别单位和人员的责
任有悖刑法基本原则和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精神
三、XXX在该体系中处于被动和次要地位,不可能有独立的意志来组织和实
施犯罪
综上,请贵院查清事实,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作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公正
裁判。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X 年 XX 月 XX日
附:
1、原一、二审裁判文书。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 ]第 号
(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被拘留(逮
捕)。我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 的聘请,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鉴于该案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特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 ]第 号
申请人: 律师事物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申请 向 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 一案的辩护律师,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关单位、个人) 收
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附:证人、个人姓名:
有关单位名称:
住址或通信方法:
收集、调查证据范围、内容:
调查取证申请书 [ ]第 号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许可调查取证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辩护
律师,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 收集与本案有关系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
款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物所章)
年 月 日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 ]第 号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 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系被告人 被控 一案的证人。申请人认为需要该证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附:证人地址、联系方式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 ]第 号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采取的
制措施。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涉嫌 一案,于 年 月 日 时被 采取的 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委托
的律师(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特
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该强制措施。
此致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延期审理申请书 [ ]第 号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 延期审理。
申请理由:作为 一案 人 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请
法院延期审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 ]第 号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申请理由:我作为 案 人 委托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关于 的鉴定(勘验)结论
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特申请对
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抗 诉 申 请 书
抗 诉 申 请 书
申请人:***,男,汉族,退休干部, ***年生,
住:***县东环路****,电话:,*****
手机:******
被申请人:***高级人民检察院.
原被告:******港务局,法人代表:***(局长),住:***开发
区.
一、申请人与被告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xx年12月25日,我和******物资供应处签订了一份购买物资供应处已报批的商住楼建设用地协议书一份,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我交了大部分款项,而物资供应处时时不交给我使用手续。20xx年七八月份港务局在调整下边几个公司时,把物资供应处调散了,业务由它下边的“**港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代管。20xx年该公司以“出售的方式买了”包括该地段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并已开工建设,当我发现后,经多次协商无效,于20xx年1月30日我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我和物资供应处的协议,并多次申请法院停止城建公司非法施工,它们不采纳我的申请,也不接受我的以“城建公司的经理***”为被告的非法施工的诉状(已构成剥夺公民的诉讼权)。20xx年2月25日,**法院作出(重审)**民初字第277号判决书,在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依被告方“以国有划拨土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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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取的该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相关手续;原告***与******物资供应处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为由;依照最高院(法释[2005]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判决该协议无效,退回我的投资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补偿我的投资款的同额利息。
我认为法院以合作经营开发房地产的规定判决本案使用法律错误:1、最高院法释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被告在答辩中也已共认:“从协议约定的内容上看,该协议书名为合作房地产开发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法院死不认定这一法规。
2、高院既然认定:“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写明是合作开发商住楼,”而为什么就看不到该协议的第一条已写明:“甲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呢?”既然有关部门批准,还扯什么资质不资质;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那是被告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的事,与本案有关吗?至于楼房建成后的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问题,这更是无计之谈,协议书第二条已写明:“***用地以东36.9米,南北长60米,由乙方(上诉人)出资建设,其外观设计要符合甲方报建的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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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高与宽)的要求,乙方必须与甲方同时施工建设(因我这36.9米是甲方报建一号楼的约为一半)。试问:我在约定的范围内出资建楼,建成后法院能给我承担经营风险吗?收益我能分给旁人吗?这些本来是水到渠成的事,可是这些高明的法官就当成了救命稻草来说话,可谓:天大的笑话!”
3、本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已表达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没有欺诈;胁迫,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双方本应严格依约履行,即当时没有拿到证书,二号楼已建成,也已证明有关部门批准了,况且法释第九条:“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4、被告方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方不但没有及时履行应尽责任,并且还私自撕毁协议,把包括该地段在内的使用权转让给下属单位城建公司,这既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又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一切责任。
各级法院,在审查本案中,及不看当事人的陈述;更不看法律专家的论证,光抱着小团体的利益,歪曲事实,黑白颠倒,断章取义,顽固不化,目无党纪国法,故意枉法裁判,真可谓:贼胆包天!望求检察院查证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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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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