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程序

时间:2024.5.14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程序】

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区县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区县林业局根据申报的经营利用内容发给《经营利用申请表》; 3、区县林业局核实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供货渠道和方式; 4、区县林业局报请市林业局,根据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种类在我市种群数量情况和驯养繁殖情况审查批准,代替省林业厅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则上不考虑经营利用,特殊需要由市林业局审核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1、审核内容:驯养的种类、场所、资金、技术、饲料来源等。2、审核依据:林业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3、审核程序:当地林业部门对外办公室受理→林政科核查、林业局加具意见→市林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省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站审核发证。4、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书;(2)申请表(一式两份);(3)兽医技术证明(兽医身份证、技术证书影印件);(4)可行性报告(包括技术、种源、场地、饲料等)。5、审核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2、为配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我国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主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林业部关于加强鸵鸟养殖业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等。

3、1、办理证需要提供:场地证明(房屋、土地所有权或者租赁证明)、种源来源证明或者购销合同(必须是由另一家具有驯养繁殖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体户提供的种源)、个人照片两张;2、承诺办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只收工本费。3、获得驯养繁殖证后再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先证后照


第二篇:关于印发《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粤林[2001]172号

各市、县(区)林业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佛山及顺德市农业局:

为规范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的管理,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订了《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OO一年十二月四日

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上述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所称经营利用是指利用上述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从事收购、出售、加工、制造、进出口等商业性活动。

第四条 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实行经营利用准许证和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管理。

第二章 准许证发放

第五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准许证》)。《经营利用准许证》由省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加工、制造野生动物产品的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条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进出口权,其所主营业务应与所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相关联;

1

(三)建立完善的台帐制度;

(四)主要业务人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物专业知识;

(五)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渠道。

第七条 申请《经营利用准许证》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者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申请表。

第八条 申请《经营利用准许证》的,应当向经营利用所在地县(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

(一)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由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

(二)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批准,并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

(三)属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从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

(四)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

第九条 批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

(一)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量过大,可能对野生资源造成破坏的;

(三)在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的野生动物专业交易市场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的;

(四)没有经营利用限额指标的。

第十一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凭《经营利用准许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每年的10月底前向经营利用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地区年度经营利用限额,于每年11月报省林业局审批。 第十三条 省林业局根据本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执行情况、国内库存情况、驯养繁殖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猎捕计划、外省引进计划等,经综合平衡后,制定下一年度全省年度经营利用限额,并下达各市、县执行。经省林业局批准进口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视为本地区增加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林业局批准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内,核定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在年度经营利用 2

限额内,对已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经营利用限额指标不得转让和跨年度使用。

第四章 经营利用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经营方式,在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第十七条 在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取得《经营利用准许证》的单位和个人相互间收购、出售、加工合法来源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供货方开具专用收据,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取得《经营利用准许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在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直接从养殖场收购人工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从省外引进野生动物和进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须向经营利用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

(一)收购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收购、出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批准;

(三)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地级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从省外引进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批准;

(五)进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利用野生动物或者产品来我省举办展览、表演等活动的,必须持驯养繁殖许可证、当地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函等有效证件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登记。

第二十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经营利用档案,并妥善保管下列证件、文件或票据,作为其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

(一)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自外县、市的,保留启运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或者供货方开具的专用收据。

(二)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自外省的,保留地级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文件和启运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

(三)进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保留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开张贴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挂图、名录,但不得制作、发布含有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营利用准许证》的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重新申请的,须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年度经营利用报告。无正当理由而不提交的,不予重新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1月,将本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实行情况报告省林业局。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经营利用准许证》的核发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同时要加强对已领取《经营利用准许证》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运输管理

3

第二十四条 凡托运、携带、邮寄或自行运送(以下简称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和《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明》)。

经批准生产的医药品、保健品、食品、工艺品、日用品、服饰等野生动物成品的省内运输和在批准的野生动物专业交易市场内购买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省内运输,凭供货方开具的专用收据进行查验,可以不办理《运输证明》。

第二十五条 运输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明》;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或者运输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由地级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明》;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运输证明》。

第二十六条 《运输证明》向启运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启运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凭下列证件、文件核发:

(一)猎捕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二)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凭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凭省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四)出售、收购、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经营限额指标;

(五)进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凭省林业局核发的进口批件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 负责核发《运输证明》的部门应对申请者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对实物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运输证明》:

(一)申请材料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不完整的;

(二)《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猎捕地与启运地不符,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猎捕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验的;

(四)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无合法来源的。

第二十九条 凭《运输证明》运输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在货物到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目的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并在查验后10日内将查验盖章后的《运输证明》(回执联)送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条 《运输证明》应设专人管理,归档保管。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将《运输证明》的核发情况统计汇总,于每年的11月上报省林业局。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林业(木材)检查站负责对运输途中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检查。对拒绝检查、以暴力威胁、强行冲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承运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铁路、交通、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凭《运输证明》或专用收据办理承运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拒绝承运,并及时通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 4

管部门进行查处:

(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无《运输证明》的,或者经批准生产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成品无专用收据的;

(二)运输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无《运输证明》或专用收据的,或者出省境无《运输证明》的;

(三)收货人、发货人、启运地、目的地、运输方式、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名称、数量或重量与《运输证明》、专用收据记载不符的;

(四)超出《运输证明》规定期限的;

(五)使用伪造、涂改的《运输证明》或专用收据的。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利用和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吊销《经营利用准许证》、《运输证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更多相关推荐:
野生动物养殖经营许可证申请

野生动物养殖经营许可证申请施甸县林业局特种养殖办公室我是姚关镇富阳村墩子二组的一名农民为寻求发展致富道路本着吃苦耐劳务实创新的精神自主创业于20xx年10月引进200只#7@j苗100只鹧鸪苗50只贵妃鸡苗进行试养...

申请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程序

申请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审批依据广东省野物动物保护管理条例19xx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2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上海市水产办公室本公司XX餐饮管理X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份成立注册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XXX元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公司经营地位于上海市XXX路XXX号XXX室经营...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编号野经号申请单位名称申请日期年月日四川省林业厅制

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个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山东省林业局印制填表说明1本表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2经营利用方式是指收购加工销售展览表演及旅游观赏...

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书范本

交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驯养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资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未注册的需提交工商局的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收费...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编号申请单位名称申请日期

野生动物养殖经营许可证申请

野生动物养殖经营许可证申请疏附县林业局特种养殖办公室我是疏附县萨依巴格乡9村3组的一名农民为寻求发展致富道路本着吃苦耐劳务实创新的精神自主创业于20xx年4月引进200只#7@j苗1000只黑兔土苗进行试养经过半年...

《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书

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单位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现申请办理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单位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制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保证书驯养繁殖申请者申请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名称保证遵守如下规定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

[浙江]浙江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浙江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浙江省林业厅制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系列许可证申请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系列许可证申请表

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4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