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
具备临床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受害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体残废程度进行的评定,即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简称为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受害方获得人身损害的必经程序,是决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多少的一个最为关键的环节。
交通事故受害方应在鉴定时间与时机、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结果的预判上有充分的了解,并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第一节 一般概况
伤者出院后都要进行伤残鉴定。如不进行伤残鉴定,则赔偿额很低,有的还得倒赔给车方。所以,无论如何,伤者一定要先做伤残鉴定,然后才能去和解或诉讼。
另外,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精神方面损伤的,最好到有关鉴定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所去做个鉴定,在鉴定级别上要准确些。做完精神病鉴定后,还需到有关做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所另做一份补充鉴定,把已鉴定的精神方面问题重新鉴定一次,把未鉴定的其它部分损伤补上。
第二节 简易自我判断伤残级别方法
对于轻微伤,自己有没有伤残级别,一直是伤者困惑的事,我们总结以下简易判断方法供大家参考,这些方法主要指9级、10级情况:
1.手、脚四肢主要骨干,线性骨折一般没有级别,粉碎性骨折(注:碎片有三块以上的,叫粉碎性骨折)并伤及关节的,一般都有10级。胫腓骨单根骨折的有可能无级别。
2.锁骨骨折视情况而定,一般没有级别,有内固定且损伤关节功能的,可能有10级。
3.大脑撞伤,一般情况下,开颅有级别,没有开颅最多10级,有严重精神症状及脑干损伤的除外。
4.内脏部分受伤,修补或切除有级,没有修补或切除无级。
5.脚趾大拇指缺失有10级,其它单缺一指无级。
6.耻骨(骨盆)骨折,有内固定可能有10级,无内固定可能无级。
7.肋骨须4根以上肋骨骨折才有级别。
8.腰椎须1/3以上压缩性骨折才有级别,腰椎有内固定的一般是10级或以上(但也有些有内固定的也没有级别,视情况而定)。
9.四肢骨折有内固定时去做鉴定有级别,内固定取下来后去做鉴定一般没有级别。但如内固定取出后,关节变形或严重影响功能的,也有可能有8级。
10、关节置换(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的,一般为九级。
11.面部骨折,有鼻漏或面瘫的视情况可能有级别;无此,则很难有级别。
在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各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彼此之间在9、
10级上差别还是比较大的,当事人做伤残鉴定时需选择专业律师指导。
第三节 鉴定时间
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
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考虑在出院15-30天后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6个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对于大多数人身损伤,早做伤残鉴定肯定是有好处的。有些伤残,恢复很快,迟了可能级别较低或没有级别,特别是脑部损伤和神经损伤。
有些伤者一定要等到第二次手术做完才去做伤残鉴定,这个时候伤者往往已经没有伤残级别,通俗地说,伤者没有赔偿了。所以,伤者至少不应选择在二次手术做完才去做伤残鉴定。
需要提醒的是,有许多伤者读了我们的书后仍不相信这一点,一定要等取完钢板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大部分都没有伤残级别。这些人只有到拿到无伤残级别的鉴定报告时候才醒悟,但已无法挽回。
另外,还需要提醒的是,植物人须做后续医疗和后续护理依赖鉴定,当事人为植物人状态时(伤残等级一、二、三级),需要做上述两项鉴定。
需着重强调的是,中国地域辽阔,有的地方法院要求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受伤部位在医院治疗时装有内固定的,需取完内固定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在天津市及广东的中山市,当事人在未取出内固定前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后续医疗费不支持。上海认可受伤后四个月做伤残鉴定,江苏及福建需要在受伤六个月左右才能做伤残鉴定。浙江的绝大部分伤残鉴定需要在内固定取出后才能做。
第四节 鉴定时需要带齐的资料
伤者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带齐如下资料:
1、门诊病历本、每次住院的相关病历本;
2、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诊断报告;
3、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
4、各种检查、检验报告单及生成的图表(如听力图、脑电图、眼底照相图、鼓膜照相图等);
5、影像学资料(如X线片、CT片、MR片及对应的报告书);
6、交通事故认定书;
7、伤者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如小孩等)。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伤者本人需要亲自前往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并接受法医的检查。
第五节 出诊
在伤者伤情较重无法前往鉴定所进行鉴定时,各鉴定机构均可提供法医出诊,法医出诊需收出诊费用。法医出诊的地点可在伤者所住的医院或伤者自己家里。
第六节 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一、慎重选择
一般情况而言,当事人只能在受伤地或住院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选择当地的某一家鉴定所进行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事,比这更重要的是,当事人所选择的司法鉴定所还要不被重新鉴定才行。我们这句话的意思是,我们不建议当事人选择那种能把鉴定级别做得最高的司法鉴定所,而是选择那种信誉卓著、办事公正,其所做的司法鉴定很少被保险公司重新提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所做鉴定。
在为当事人做鉴定时,我们一般选择有关交警部门推荐的或很少被保险公司提起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所。
我们不主张当事人到非交警部门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去做鉴定,除非这家鉴定机构是大学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公立医院的司法鉴定所。
二、池鱼之殃
随着我们办理交通事故的案件的增多及地域的扩大,我们发现一个现象,在每一个市区都有至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司法鉴定所,在司法鉴定市场化的今天,鉴定所之间利益冲突已不可避免。
在一个城市内,当交通事故伤者被保险公司或法院要求重新鉴定时,往往是选择该市的另外一家司法鉴定所,如果后面这家被选择的
司法鉴定所与前面的一家司法鉴定所有利益冲突的话,该伤者重新鉴定时只能是“死定了”。伤者鉴定级别往往会大幅下降或无级。
除了鉴定所之间的利益冲突外,各鉴定所之间在掌握和理解鉴定标准也有不同,即使进行鉴定的前后两家鉴定所没有利益冲突,伤者进行重新鉴定时其伤残级别仍可能会大幅下降或无级。
我们研究了全国各省市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情况,意见比较统一的是湖北省和浙江省,湖北省有比较明细的鉴定标准,浙江省就如何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开了几次全省性的会议,并有专门的会议纪要。其它省份,基本上是各鉴定所各自为阵,由于现行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较为笼统,各鉴定所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及伤残级别上认识上有不同,因此而作出的伤残级别往往差别较大。例如:深圳的鉴定所和法院都支持植物人的后续医疗费鉴定,而在广州各鉴定所均无植物人后续医疗费鉴定这一服务,法院也不支持植物人的后续医疗费鉴定。
对于一个交通事故伤者,在进行伤残鉴定前,一定要把各种状况弄清楚,尽可能地避免重新鉴定。
对于不得不进行的重新鉴定,在法院征询当事人选择意见时,如果当事人对另外一家鉴定所掌握鉴定标准的情况不熟悉的话,则尽量选择省城的学术鉴定机构,即当地省会城市大学的司法鉴定所。因为大学的司法鉴定中心或鉴定所属非商业性学术机构,与市场上各鉴定所基本上不存在利益冲突。在做鉴定时,除学术争议外,其它方面比一般的司法鉴定所还是要公平一些,其公信力相对要强得多。
第二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损害赔偿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1-27 我来说两句(0条)
机动车在为现代人的生活、工作和出行带来方便、舒适、高效的同时,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道路频发,给受害人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和肉体痛苦,也给肇事者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面临着被扣分、拘留、吊销驾驶证,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罪)的危险。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损害赔偿工作,重点归纳为以下十六部分,以飨诸君。
一、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明确肇事人是谁?受害人是谁?保险公司是谁?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多少?
当事人根据交通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同等责任、大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确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通大队及时调取驾驶员基本信息、车主基本信息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以后的调解和诉讼做准备。
二、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一)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再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检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二)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鉴定。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身体素质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三、鉴定材料的确定
很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做伤残鉴定时,丢三落四,往往由于材料不全,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当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
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鉴定书。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代理人不应轻言放弃、“吊死在一棵歪脖树上”。
代理人必须充分重视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鉴定结论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其公正性、权威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容质疑。
代理人应当掌握一些司法鉴定常识,熟悉司法鉴定工作的原则、依据、流程、收费标准和技巧,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思想转变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让证据说话,让正义永存。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确定
在20xx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通大队委托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是,20xx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xx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对争议已久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了决定,厘清了有关因部门利益导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限制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等鉴定的范围,即仅限于侦查工作需要,不得对外开展鉴定活动;不允许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鉴定机构,以体现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法律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一些交通大队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仍然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还是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于其不具备鉴定资质,导致败诉的案例时有发生。
20xx年6月1日,华夏时报记者写了《北京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涉嫌违法做鉴定谋利》一文,值得深思和警醒。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事务所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对当事人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委托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伤残鉴定结论由委托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五、残疾赔偿金的确定
伤残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损害赔偿数额,不容忽视,如果能够定上残,则意味着数额不菲的赔偿;如果定不上残,则进入诉讼程序的意义不大,受害人除了支付诉讼费外,还要承担鉴定费和律师代理费。
伤残鉴定共分为十级,最轻的为十级伤残,最重的为一级伤残。伤残鉴定赔偿年限为20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超过一岁,则减去一年;受害人年满75周岁的,则赔偿年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