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汇总
发生医疗事故后,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11月13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诊断结论出来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还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四、被申请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先前说是“肺血栓”,过后又不承认(此有病人的亲属及校方、同事的质询为证)。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并且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病情恶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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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区卫生局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书写
医疗鉴定的时间期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格式:一、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电话等);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三、申请事项;四、事实和理由;五、证据材料。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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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医疗事故鉴定复议申请书样本
医疗事故鉴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白XX,男,45岁,住北京市XX区。
代理律师:吕武茂,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对象:(2001)京法科鉴字第1489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复议目的:对(2001)京法科鉴字第1489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中遗漏的事实进行补正,错误的分析认定进行纠正。
复议理由:
一、原鉴定对北京市某医院在对白XX诊治过程中漏诊漏治没有认定。
白XX在20xx年1月12日初诊时拍的第一张X光片,是该院对白XX确诊的依据,因为并没有按照常规骨折拍片要求进行两面拍,在只拍一张的情况下,只可能反映出左小腿胫骨骨折,医院在“关于白XX诊治过程及反诉报告”中称“当时王大夫考虑到了小腿骨折并为他拍了X光片,证实伪左胫腓骨骨折(闭合型),(是)因为胫骨下1/3骨折容易合并腓骨上端的骨折,这是王大夫首先估计到的??,为了节省医药开支,就拍了两个小腿下端的X光片”。医疗诊断明确是开展治疗的前提和基础,“估计”二字岂能代替明确的诊断。这个报告中只是医院事后对漏诊腓骨骨折的借口和无理驳辨。并且在(2001)高法科鉴字第1489号三检查记录中记载“2000-1-12,左胫骨下段斜行骨折,断端错位明显,腓骨上段骨折伴重叠错位”。这都说明在白XX就诊的当日即20xx年1月12日初诊时,只被诊断出胫骨骨折,而对腓骨骨折并没有查出,漏诊是显而易见的,这就是这个事件发生的最初起因,也是医院犯的第一个过错和不当。
二、某某医院漏治事实清楚,原鉴定也没有认定。
在白XX的整个治疗过程中,从未看过该院对白XX腓骨骨折进行针对性治疗,而且在初次治疗后即发现腓骨上段重叠错位,在20xx年1月21日的X光片已明显症状,但此后该院对此听之任之放弃治疗,最终导致因腓骨错位愈合并引起足翻成角畸形。在当前骨科医疗技术上对腓骨的重视已十分明确,作为一个主治医师和骨科专科门诊应有这医学技能和认识水平,所以对腓骨漏治是该院所犯的第二个过错和不当。
三、目前白XX因某医院的不当和过错造成的畸形愈合的各种症状表现,在原鉴定中表述或测量中不准确。
1、 白XX左小腿较健康小腿短缩和究竟是多少?在同样的骨科技术条件下,各有各
的数据。(2001)字法科鉴字第362号测量为约1cm,而在(2001)字法科鉴字第1489号则为1~1.5cm,而在另一家医院测量为2cm。
2、 骨折端现在对位究竟是多少?对位是否符合医疗标准?关节有无内翻?
(2001)字法科鉴字第362号载明“骨折端对位2/2,对线差,关节有内翻现象”,(2001)字法科鉴字第1489号中载明“骨折端对位2/3对线差,端断已有骨痂生长,腓骨上端骨折已经骨性愈合”,而实际上骨折端对位都严重错位,而且关节内翻严重。
四、(2001)字法科鉴字第1489号鉴定意见存在以下明显过错。
1, 分析判断模糊不清,成因不清。
(2001)字法科鉴字第1489号认为,“白某左下肢胫腓骨延迟愈合情况与多种因素有关”,到底是那些具体因素?与医院诊治过程有无责任?只是简单一句“与多种因素有关”判断不明,作为有争议才去要求明确鉴定而且是专门鉴定机构这样简单的结论,而且也不符合起码的骨折愈合医学科学常识。
2, 违背医学技术鉴定的原则,对非医学因素进行草率判断。
原鉴定认为“同时也与年龄、过早下地等多种因素有关”,白某在养病期间完全按照
该院的医生医嘱进行修养,从未过早下地,不能只听医院一面之辞(从没有证据证明),就片面认定白某过早下地,在一定程度上干涉了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才能认定的证据问题。
3, 最终的鉴定意见模棱两可,似是而非!
(2001)字法科鉴字第1489号认为,“医院对被鉴定人白某的诊断治疗过程未见明显的过失与不当”,这个结论并不是科学的严谨的结论,究竟什么是明显的过失与不当?有就是有没有阄是没有,科学需要十分严谨准确的判断和结论,否则还要鉴定有什么意义?
五,医院对白某的治疗方式明显不当。
1, 从胫腓骨的解剖生理上可以得知,胫骨中1/3骨折,容易造成缺血性肌挛或坏疽,
必须尽早切开深筋膜打开骨筋膜室,减除压力,才能挽救肢体。胫骨中下1/3交接处骨折时,由于骨垢的滋养血管在此上下形成盲端,造成缺血区,而白某恰恰正是因为缺血失养而发生骨折延迟愈合或愈合不稳。医院只是采取保守的手法复位随即石膏固定,这个治疗方案是根本不适合白某的这样严重不稳定的螺旋骨折的适应症。
2, 白某的骨折治疗方案在目前的医疗手段上有多种选择,而且其他方法即符合医疗
科学也经济实惠,保险系数高,回复良好,没有后遗症。但医院恰恰选择了手段落后,已经不再提倡的远古时期的手法复位石膏固定的治疗方法。白某的骨折属于明显的不稳定斜型骨折,并伴有明显的螺旋,在此情况下,只要认真诊断,采取积极治疗方案,比如常见的骨牵引疗法、骨外穿针固定疗法、骨外固定器或切开复位内固定。就是不懂医学的白某及其家属已经要求进行手术治疗或牵引,但主治医生轻率的判定他手法完全可以复位,而且没有后遗症。该医生无视白某骨折断不稳定、肢体严重浮肿不能立即用石膏固定的医学常识,盲目自信,失去了在白某骨痂形成前矫正的机会。难到这不是医院的过错?
综上所述,医院在白某的诊断、诊治过程中,明显的漏诊、漏治,错过了矫正的机会,采取非适应症的治疗方法,才导致了白某目前出现的伤残。有大量的事实和科学技术事实完全可以证明,而原鉴定部门确无视这些最基本的客观事实和起码的医疗常识,作出似是而非的模棱两可的鉴定意见,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科学鉴定技术室作出的(2001)字法科鉴字第1489号鉴定书复议申请,望能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下,得出能经的起科学考验的确切结论,给患者白某一个公道!
致
北京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白某
代理律师: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吕武茂律师
20xx年x 月x日
最后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进行了医疗鉴定复议,但遗憾的是当时没有出台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也就是医院可以不进行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靠患者自己举证来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其实很难. 案件结果是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医院有过错,而患者败诉,此的教训是深刻的,庆幸的是今后不会在出现这样的情况现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要求医院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