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期限

时间:2024.4.21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期限

法院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速度的快慢、执行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有效地遏制个别法官拖延执行的现象,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期限”:

判决书执行申请时间=判决生效时间(一般7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一般是30日)

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2年内。

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二、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三、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五、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六、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

八、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九、听证的期限:10日内;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十、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上述期限基本都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列几种情况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2.暂缓执行的期间,主要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3.中止执行的期间;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第二篇:如何理解罚款分期缴纳期限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如何理解罚款分期缴纳期限及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的时间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这就是说,分期缴纳罚款是有条件的例外,也是法律许可的。但是,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规定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这就引出两个问题:首先,没有时间限制,会导致案件久拖不结,随着人员的变动,罚款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其次,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了适用《商标法》、《广告法》的案件外,一般的案件大多是3个月诉讼期,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期限为180天,两项合计达9个月。如果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超过9个月,就会错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笔者认为:首先,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时间不宜用法律来规定,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来确定,但最长不宜超过两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的,属于正当理由。如果当事人在批准的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时间内未履行义务,可以从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日期开始计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中国工商报提供)

申请法院执行的时间为:3个月诉讼期满后的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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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暂缓履行或者分期履行罚款的

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人大网 www. 日期: 2002-04-18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如何理解罚款分期缴纳期限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如何理解罚款分期缴纳期限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这就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下,可以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罚款义务。

在正常的行政处罚的罚款收缴程序之外,可能出现受处罚人因有特殊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如受处罚人因遭受水灾、火灾等灾害造成财产损失,无法如期缴纳罚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受处罚人不是主观上拒交罚款,而是客观上有经济困难,没有如期履行罚款义务的能力,因此,必须与受处罚的当事人故意拒绝或者拖延缴纳罚款的行为区分开来,允许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罚款义务。对于当事人有能力履行罚款决定,但却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执行措施,如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等等,强制其履行。而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则可以批准其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罚款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 在正常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受处罚的当 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有时可 能出现受处罚的当事人因有特殊困难,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罚 款的情况,如受处罚的当事人因遭受水灾、火灾等灾害造成财 产损失,无力缴纳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受处罚的当事人不是 主观上拒不缴纳罚款,而是客观上没有缴纳能力,因此,必须 与受处罚的当事人故 2

意拒绝或者拖延缴纳罚款的行为区分开 来,应当允许有特殊困难的受处罚的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为此,本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执行这一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 一,必须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如果当事人没有经济困难, 完全具有缴纳能力,则必须按期缴纳罚款。第二,必须经当事 人申请。即使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但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延期 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也应视为当事人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 缴纳罚款。当事人的申请应重点阐述不能近期缴纳罚款的原 因和理由,并提出申请延期的具体期限或者分期缴纳的次数 及每次的具体金额。第三,必须经行政机关批准。行政机关收 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 予以驳回;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作出允许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的决定。暂缓的期限应当明确,不能含混不清。分期缴纳的次 数及每次的金额也应当明确。对此,行政处罚法未作具体规 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暂缓的最长期限应当有所限制,可以 考虑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分期缴纳的次数最多的也应有所 限制,可以考虑最多不超过三至四次,且每次都必须规定一个 具体的数额。行政机关作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决定后,应当 通知指定的银行,并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决定的附本送达指 定的银行,银行据此收缴罚没款。

原文地址: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以多久为宜作者:宇哥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为多久?《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那么,是否可以由行政机关自由确定期限的长短?笔者认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以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为妥当。

如果期限过长,有可能导致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如果行政机关同意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的时间,超过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一旦遇到当事人在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满后仍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可能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造成被动局面。

期限过长,还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自行改变法律规定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3

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若行政机关在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分期履行,而是在制作出法律文书后,经当事人申请,上级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如果该期限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实际上是行政机关自行改变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举一个简单例子,假如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的申请执行期限最后一天是20xx年7月14日,行政机关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在20xx年7月14日以后,到期后当事人仍没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行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予以受理,实际上就改变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审查、批准当事人要求暂缓履行或者分期履行罚款的处罚决定时,应当严格把握两点:

1.对当事人的申请一定要严格审查。对当事人当前的财产状况及是否有履行能力一定要调查清楚,否则,放纵违法行为将会严重影响行政机关执法的严肃性。这是因为,如果当事人事实上没有什么经济困难,有履行罚款决定的能力,却想利用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逃避交纳罚款的义务而提出延期或分期履行罚款的申请,此时如果行政机关不作严格审查就批准其申请的话,就势必会损害了行政处罚决定的严肃性,客观上也放纵了违法行为,使当事人觉得有空子可钻,从而逃避交纳罚款的义务。反之,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罚款决定,向行政机关提出暂缓或分期履行罚款的申请,而行政机关不作仔细调查,就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请,这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觉得行政机关不讲情理,影响行政机关的形象。所以行政机关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严格审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

2.暂缓履行或分期履行并不等于不履行。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履行罚款的义务。一旦当事人有了履行能力,就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罚款义 4

务。行政机关也应当督促当事人在有了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及时履行交纳罚款的义务,否则就会影响行政机关执法的严肃性。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这是因为行政处罚具有的确定性,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与撤销。

辨析减免罚款与延期或缓期缴纳罚款

在长期的案件核审工作中,笔者发现不少办案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常常将减免罚款与延期或缓期缴纳罚款相混淆。其实,对这两种行为,如果认真加以推敲,可以很好地把握。减免罚款是依法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减少罚款或免除罚款的行为。延期或缓期缴纳罚款是依当事人申请,经局长批准同意违法行为当事人延长缴纳罚款期限的行为, 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一、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减免罚款属于减免行政处罚的一种,作出这种决定的前提是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条件或违法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25条、26条、27条、29条的有关规定,而且应当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法律规定应当给予减免行政处罚的情形,不能听取当事人一面之辞或由办案人员主观推测。这一点上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经济困难不能成为减免罚款的理由,不在法律规定的情形范围之内。 对于当事人提出确有经济困难的,我们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由局长批准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二、两者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处于不同阶段。

减免罚款的情形一经证实,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就应当减轻或免除,这种执法行为报局 长批准之后,经告知程序,最后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送达当事人。

延期或缓期缴纳罚款的决定发生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缴纳罚款之前的阶段。当事人在得知行政机关决定的罚款数额之前,是无从知道自己是否缴纳罚款确有经济困难的。 从时间上来讲,二者一个在前,一个在后。但是综上分析,不难看出,有一种情况我们在具体操作中也是允许的:当事人因具有法定情节已被减免罚款之后,仍确有经济困难无法在法定的15日内予以缴纳,还可以申请延期或缓期缴纳罚款。申请一经批准,我们就不应当以当事人在15日内没有足额缴纳罚款为由对其加处罚款或申请强制执行。

三、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减免罚款使当事人实际应当缴纳的罚款数额较一般情形下减少了。延缓缴纳罚款只是使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期限延长,并不等于准予其少缴或不缴罚款。如果当事人在行政机关批准的延长期限之内仍未缴清罚款,行政机关就应当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减免罚款有从轻或减轻罚款两种情况。从轻罚款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之内,偏近下限的处罚;减轻罚款是指突破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下限所作的处罚。我们在做出这种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注意要严格依照法定情形,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客观把握好减免的尺度,切忌主观随意影响执法的公正性。

延期或缓期缴纳罚款的自由裁量权体现在执法人员对期限延长的把握上。我们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其他特殊情况给予当事人延缓缴纳罚款一个合理期限。这个期限不能太短,应当使当事人有可能执行处罚决定;也不能过长,更不能无限期延长下去,应当使准予延缓之后的处罚确保能够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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