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须知及说明
办理流程 → →
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敬告:本须知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名。
1、由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用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用复写纸复写或圆珠笔填写)。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4、如已刻个体工商户印章的,须先到公安机关缴销印章,并提交《印章缴销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特别提示:
1、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给登记机关核对。
2、所有文件应使用A4纸,主要文字为不小于四号字体。
3、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4、登记表格、范本、前置审批事项等可登录http://www./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事指南/表格”查询或下载。
第二篇: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 (3)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