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申请指南

时间:2024.3.31

丹东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指南

(20##年)

1.目的

为保障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有效开展,方便丹东检验检疫局辖区内食品企业申请办理相关出口备案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制订本指南。

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丹东检验检疫局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申请办理出口备案工作,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3. 部门职责

丹东检验检疫局综合认证科(以下简称丹东局综合科)负责对丹东局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受理工作,辽宁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以下简称辽宁局认证处)负责对企业进行评审(延续备案由丹东局综合科组织评审)和发证工作。

4.申请程序

4.1备案条件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申请出口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必须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年第23号公告)和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条件。并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二)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三)保留食品链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

(四)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质量管理人员;

(五)评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人为故意污染风险及可能的突发问题,建立预防性控制措施,必要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

(六)建立诚信机制,确保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4.2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下材料,均需刻录进光盘提交,一式两张)

4.2.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提交纸质一式两份)

4.2.2 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提交纸质一式两份),并按评估表内容要求递交相关证据;

4.2.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2.4 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应按照国家认监委20##年23号公告附件1第三条要求建立体系文件,可参照SN/T 1443.1标准,必要时包括食品防护计划文件);

4.2.5 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产品工艺流程图等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包括关键工艺说明、关键工艺参数和专业验证文件、关键工序照片等,例如罐头生产企业热杀菌工序的热分布测试、热穿透实验专业验证文件和现场照片等);

a 厂区平面图用不同颜色标明申请备案/注册的生产线区域,标明厂区周围环境及建筑物;

b车间平面图大小比例要与实际相符,应标明每个房间尺寸、主要生产设备的位置、生产工艺走向、各出入口、传递口、人流、物流、气流、供排水布置、防虫防鼠布置;

c生产环境、生产加工过程、关键工序、人员更衣洗手消毒设施等相关现场照片。

4.2.6 每种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相关内容可参照SN/T 1443.1标准相关条款要求),如未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应作出专门声明。

4.2.7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及复印件(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外证明),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4.2.8 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提供相关备案证明和资质证书;

4.2.9 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4.2.10每种申请备案产品生产所依据的标准文件(产品标准、生产标准、检验标准等)。

备注: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或骑缝章。

4.3 受理

丹东局综合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需要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4.4 技术审核

在丹东局综合科做出受理决定后,将申请材料移交辽宁局认证处,由辽宁局认证处指定评审组并将企业申请材料移交评审组。评审组负责对企业进行文件审核、现场检查及跟踪验证。

评审组文件审核认为企业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提交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或申请人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认证监管处接评审组报告后,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文件审核符合要求后,评审组与申请人商定现场检查日期(现场检查应在企业正常生产状态下实施)。现场检查存在不符合项的,评审组应要求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评审组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验证,并在全部评审工作结束后向认证监管处提交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

4.5 审批

4.5.1 审查

辽宁局认证处对评审组上报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复查,填写审查意见并上报认证处领导。

4.5.2 批准

由辽宁局认证处领导根据提交的报批材料和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4.5.3 发证

对准予备案的, 由辽宁局认证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对不予备案的,辽宁局认证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4.6 公布

对准予备案的企业,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定期在局网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中予以公布,并上报国家认监委。

4.7 变更和重新办理

4.7.1变更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和营业执照信息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变更申请单》(纸质,需签字盖章)并丹东局综合科提交相关资料(见4.2.3-4.2.10)的光盘,由丹东局综合科向辽宁局认证处报告,辽宁局认证处按工作程序办理变更。企业逾期未办理申报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7.2 重新办理(增项)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改建生产车间、增加或减少备案品种,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应当在变化前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变更申请单》(纸质,需签字盖章),并向并丹东局综合科提交相关资料的光盘(见4.2.3-4.2.10)。由丹东局综合科报告辽宁局认证处,辽宁局认证处予以重新办理相关备案事项,必要时按初次申请备案的工作程序重新备案。企业逾期未办理申报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8 延续备案

《备案证明》的有效期4年。获证企业应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丹东局综合科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申请程序和所需递交的申请材料参照初次备案规定(见4.1-4.3)。由丹东局综合科组织评审组对获证企业进行复查评审,做出是否准予延续备案的决定,报请辽宁局认证处批准(参见4.4-4.5)。企业逾期未办理延续备案申请的,将注销其《备案证明》。

4.9 对外注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取得《备案证明》,依据我国和进口国有关要求,向辽宁局认证处提出申请。由辽宁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认监委根据我国和进口国有关要求进行逐级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对外推荐,并由国外主管机构批准。

4.10 备案工作流程图和工作时限

见附件。

5.监督管理

5.1 获证企业义务

5.1.1 获证企业应当自觉接受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监督管理;

5.1.2 获证企业应当保证所建立和实施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

5.1.3 获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1.4 获证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丹东局综合科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5.1.5 获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

5.2 监管实施和处罚

5.2.1 监管实施

丹东局综合科负责制订对丹东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监管频次和方法遵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丹东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科和动植物检验检疫科负责具体实施对获证企业进行的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

5.2.2 违规处理

丹东局综合科负责将各部门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上报辽宁局认证处,由辽宁局认证处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包括: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备案证明》;注销《备案证明》;撤销《备案证明》。

5.2.3 处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6.附则

本申请指南由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认证科负责解释。

附件1《备案工作流程图》

附件2:《备案工作时限》


第二篇: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指南


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指南

江苏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指南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简介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37、53号令及相关文件的要求,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监督管理四个环节。进口旧机电备案是工作程序中的第一步,自20xx年5月1日起,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备案,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办理备案手续,签发相关证书,具体规定见相关文件(见附件1)。自20xx年起,总局将不再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二、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办理手续的说明

申请程序具体分为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四个环节。申请人在取得相关备案证书前,不要将货物拆卸、包装和发运,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的范围和办理机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列入《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2)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申请备案,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统一由省局受理。已明确使用地的,由使用地省局受理;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省局受理。

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见附件3)内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

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国内结转四种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直接向到货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交核查申请,并凭当地局签发的核查表办理口岸报检通关手续。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办理流程见附件4。

四、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须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首次网上申请的企业需注册,填写相关信息,以后可直接使用用户名及密码登录。请按要求正确填写表格和提交相关资料,上传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清晰,所有外文资料需同时上传中文译文。

(一)、申请必须提供的材料为1-3项: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在网上填写)。特别提醒贸易方式中入境维修复出口是指国外制造的机电产品到国内维修后再出口的情况。

2、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外文的需要提供翻译件 ,请扫描至网上,要求图文清晰。

3、 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包括以下项目: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在网上填写。)

(二)、 必要时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

2、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

3、进口旧工程机械的使用时间(小时)数;

4、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5、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文件;

6、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

五、申请工作流程及#b@2时间

1、 申请: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上述要求在网上提交备案材料。

2、准予备案的条件

A、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7号令)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总局第53号令)

B、 备案申请资料是真实、一致的;

C、申请备案的旧机电产品在《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但不在《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内;

D、 申请备案的旧机电产品未发现不符合我国关于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E、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年限、能耗等)。

3、受理与审核:受理申请后承诺办结时间不超过20天(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不能在规定时间审批的除外)。

4、备案结论 : 备案结论分为不予备案决定和准予备案决定两种。不予备案决定有关文书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备案决定有关文书包括《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

5、取证:企业提交申请后应在网上查询办理状况,当审批状态一栏进入领证登记状态后,直接到江苏检验检疫局一楼大厅领证,地址:南京市中华路99号江苏检验检疫局一楼大厅左首 8号窗口,咨询电话:025-52345826 ;邮编:210001 E-mail:jsciq1410@126.com

(苏州工业园区的企业到苏州检验检疫局工业园区办事处领证) 领证时需提交数量、内容与网上完全一致的物理文本(申请书和清单可直接在网上下载打印),物理资料均需加盖企业的公章,相关证明材料应携带加盖相应主管部门公章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以便核查。如与网上申报不一致,将不予发证,故意造假的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

6、证书有效期和变更、延期的办理

《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的有效期原则上均为半年。如需延期应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办理变更、延期应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提交物理文本进行审批。

六、装运前检验的办理事宜

1、申请人取得准予备案决定文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

的,该批申请的旧机电产品需要执行装运前检验,请立即联系证书指定的总局许可的境外装运前机构(见附件6)执行装运前检验。

2、检验结束取得合格的《装运前检验报告》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后方可发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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