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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1.人体损伤
人体损伤是指外界因素作用于机体,致使器官、组织的形态、结构和功能破坏。外界因素一般可分为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因素三类。物理性因素主要包括各种机械性暴力、高温、低温、电流、放射线等;化学性因素主要包括各种酸、碱等有机、无机化合物等;生物性因素主要包括动物、某些有毒的植物、细菌等微生物等。致伤的外界因素种类、作用方式和强度不同,损伤的表现也多种多样,各不相同。交通事故致使人体损伤多为机械性暴力引起。
2.残废
残废是指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残废常是严重伤、病、先天性畸形或大手术后的不良后果,具有永久性和不可逆性。残废状态下,生理和心理功能受到严重障碍,不但严重影响个人生活,而且社会生活和工作会受到严重障碍。
因为残废是一种永久性和不可逆性的身体状态,因而,在人体损伤后只有经过相应的治疗,并且医疗终结后机体功能障碍仍然固定不变才能评定为残废。如果被鉴定人不接受指定的治疗,就不应评定为残废。
1.Ⅱ伤残的划分依据
①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②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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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不能工作;
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2.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①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②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③明显职业受限;
④社会交往困难。
3.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①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②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③职业种类受限;
④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4.Ⅴ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②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③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④社会交往贫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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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Ⅵ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 ②各种活动降低;
③不能胜任原工作;
④社会交往狭窄。
6.Ⅹ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①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②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③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可根据各部位的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残级别。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的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果,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情况进行评定。
在交通事故中,如触犯刑法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残鉴定、鉴定人、鉴定机构等
1.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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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公安、司法机关交验的人或物进行鉴别和判定的一种活动。
2.鉴定书
鉴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综合性判断,称为鉴定结论。
鉴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形成的书面文书称为鉴定书。鉴定书应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要、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结论,并附有鉴定人亲笔签名。
几个鉴定人同时进行检验、鉴定时,可以通过讨论提出共同的意见,出具共同的鉴定书。如果意见不一致,也可以分别出具鉴定书。
3.鉴定机构
公安交通部门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的机构即为鉴定机构。
4.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1)补充鉴定:公安、司法机关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鉴定人做出的鉴定(鉴定结论)不够完整或有疑点,表现在交验材料不完全、检验方法不可靠、说明理由不充分、鉴定结论不正确等,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补充鉴定。司法机关确认有缺陷,可将鉴定书、材料及其他新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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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被害人的陈述等)送还原鉴定人,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复验,解决新的问题,或者修正内容,补充意见。
(2)重新鉴定:当事人和委托机关对原鉴定和补充鉴定不意,可在接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上一级公安司法机关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做出重新鉴定的决定,组织对原鉴定材料进行重新审查评定。此时可将原案材料另行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5.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
(1)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公安交通部门提交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2)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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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交通事故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交通事故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一)申请鉴定的主体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均为能够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而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主体是伤者。
(二)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
工伤申请鉴定主体已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一般情况下,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申请。
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
(三)申请鉴定的依据和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进行。鉴定内容包括: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需提供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职工个人情况、工伤事故发生情况资料、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资料等。
而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和影响程度。对一至四级伤残可以进行护理级别鉴定。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资料。
(四)提出申请鉴定的时间
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申请鉴定。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在医疗终结后提出申请。
法律实务
为了使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有明确的依据可循,避免过早或者过分迟延提出鉴定申请,部分省市对“伤情相对稳定”作出了界定。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就提出了医疗终结期的概念。该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期满30日内提出申请,需要延长医疗终结期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同时,《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对各种伤害情形,规定了明确的医疗终结时间和医疗终结评定依据。因此,申请人在决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时,不但要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更要掌握各地方制订的配套规定。
(五)受理申请鉴定的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依法应当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不能自行选择鉴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应当注意的是,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仅为医学上的结论,而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只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权在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等进行综合评定,作出最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工作。
而交通事故的伤者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可以选择鉴定机构。
(六)伤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对功能障碍的评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自理范围包括5项,即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上述5项均需要护理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也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交通事故的伤残者也可以申请护理级别的鉴定。
法律实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将生活自理障碍分为4个等级,每个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5项条件确定。5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1级,5项中4项需要护理者为2级,5项中3项需要护理者为3级,5项中1至2项需要护理者为4级。
(七)鉴定结论作出的期限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受害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该机
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八)对申请鉴定结论不服的处理程序
我国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两级终局制。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市级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则为最终结论。
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接受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司法鉴定机构。
(九)复查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对伤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虽然这种鉴定已经经过一段时间,但残情定级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劳动者的伤残往往有可能存在伤残情况加重、减轻或康复等情形,这就需要对原鉴定进行复查。
1.复查鉴定申请的主体。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均可以提出复查鉴定的申请。
2.复查鉴定申请的依据。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存在伤残情况加重、减轻或康复等情形。
3.复查鉴定申请的时间。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复查鉴定申请受理机构。复查鉴定申请的申请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5.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期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本文引用地址:
天津交通事故赔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