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仲裁案例

时间:2024.5.14

农村土地流转仲裁案例

2012-05-31 11:36:00 45 网友评论(0)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某,安徽省凤阳县某某镇某村某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安徽省凤阳县某某镇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向某某,安徽凤阳县某某镇某村某组村民

申请人因家庭负担过重,经当时的生产队长孙某某牵头,于20xx年将9.9亩承包耕地租给被申请人耕种,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被申请人在租赁期后,不愿将承包耕地返还给申请人,且拒绝孙某某和村委会的调解,申请人因此提起仲裁。

二、当事人诉求

申请人要求收回被申请人种植的9.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在案例分类上,申请人提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仲裁申请,应按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归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申请人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规政策,依法承包了9.9亩土地,合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19xx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发包方将该9.9亩土地又延包给申请人。但是申请人由于家庭负担过重,劳动力弱,无耕种能力,通过生产队,将土地合法流转给被申请人,并约定了流转期限。流转期满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回承包土地,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特权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特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特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回承包地的请求,予以支持。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土地流转行为是否有效。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申请人通过生产队长,将承包地合法流转给被申请人,并约定了流转期限,申请人履行了与被申请人的口头约定,这是一种有效转包行为。

3、何时可以解除流转协议。申请人与村民小组委托流转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流转期限;村民小组与被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也没有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但有明确流转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与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约定期限前通知承租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未签订书同合同,但有口头约定种植期限,视为定期转包,到期后申请人可以收回承包土地。

四、裁决结果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凤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如下裁决:被申请人在20xx年秋季收获结束时,将9.9亩耕地返还给申请人。


第二篇:关于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                               第28卷   第1期

关于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

班 毛 展

(中共漯河市委党校,河南 漯河4620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产品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村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弊端日益凸现,现阶段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中国农业发展中的所有问题。因此,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高效农业;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40(2011)01-0043-02

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方面,部分基层领导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户自己的事,与集体关系不大,在具体工作落实上怕麻烦。另一方面,有的农民小农经济意识严重,认为土地是自己的命根子,对土地的依恋思想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三怕”:一是怕土地流转后,自己没有了土地经营权,丧失了生活的最低“保障线”。因此,有的农户即使举家外出务工、无力耕种,宁肯土地荒芜也不愿转包出去。二是怕土地流转政策不稳定,政府借故收回土地承包权。三是土地流转受让方怕农业投入风险大,农资价格上涨,隐性负担增加,市场前景不佳,土地增收的空间比较狭窄以及流转期限过短,不敢大规模投资开发。

(二)流转行为不规范。一是有的流转主体不合法,存在错位、越位现象,一些乡村要求或强迫农户退出承包地统一转包转租,群众对此不满意。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不统一、不规范,且多数为随意性很大的口头协议,缺乏严肃性,容易引发纠纷。流转期限缺乏严肃性,多以一到三年为主,不利于受让方加大对土地资源的投资、开发和利用。三是个别地方借土地流转改变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这些问题影响了土地的正常合法流转。

(三)政府引导不得力。一些市、县区政府在推进土地规模流转上,缺乏有力的政策、措施。一是“缺位”。引导、服务、协调不到位,信息不畅通,土地供求难对接,影响农村土地流转,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土地撂荒现象。二是“错位”。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采取行政手段,强制促成土地流转。三是“越位”。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出方是村或合作社,造成土地流转主体不合法,并因此引发矛盾纠纷。

(四)保障机制不健全。一是农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农民工养老金异地转交转存、续签过户、农村养老、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大多数农民还主要依靠土地收入来解决养老问题,经营土地仍然是农民不可或缺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二是市场运行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土地流转缺少风险意识,没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风险处理应对机制。三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对于流转工作做得好的没有激励,对于指导失误的没有给予问责,不能有效调动工作积极性。四是纠纷调解仲裁机制不完善。土地调解仲裁机构未延伸到乡镇,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化解。(五)金融支持不够大。金融机构对农村信贷产品单一,服务手段传统落后,农村信贷资源严重不足,种养大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土地流转后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效应的发挥。

二、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及建议(一)要着重把握“四个原则”

一要坚持优化配置原则。任何方式的土地流转都应当立足于优化资源配置,都必须有利于土地与其它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

二要坚持自愿互利原则。在实际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与切身利益,决不能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和以侵犯农户承包权益、挫伤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为代价来推进土地流转。土地流转要坚持农户自愿协商,公平交易,充分体现其承包权的价值,逐步按市场规则实现合理定价。

三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由于各地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区域经济基础和农民思想观念等方面也存在很多差异,决定了在不同地区采取完全相同的流转方式是不妥的。流转多少,如何流转,只有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才能充分发挥不同地区土地资源的最大潜能。

四要坚持规范有序原则。土地流转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化流转机制。特别要重视流转行为的规范,采取一些必要的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

作者简介:班毛展(1983-),男,河南夏邑人,现任中共漯河市委党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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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建立健全“四项机制”。

一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尽快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土地流转动态管理台账和土地流转信息库,指导签订、督促兑现土地流转协议或合同,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利益,做到流而有向、流而有序、流而增效。

二要建立健全服务机制。加快发展土地流转中心等中介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积极为土地流转双方牵线搭桥,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对土地流转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对土地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流转方式进行变更登记和发证,为农村土地流转搭建供需平台。

三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建立奖励制度,对于全部转出土地的农户给予一定的奖励,调动农户转出土地经营权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把闲置的土地流转出来;对于引导农户流转土地较多、增收效果显著的乡镇、村组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于通过集中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并具有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的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进行重奖,并从资金扶持、税收优惠、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加快和促进土地流转,就要切实转变农民就业观念,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为此,必须鼓励农民从土地生产中摆脱出来从事非农产业,不断消化农村富余劳动力,尽快制定和出台农民进城务工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探索建立进城务工农民工伤、医疗、失业、养老“四大保险”和廉租房等制度,为他们放弃土地、务工经商创造更加宽松的社会环境。要鼓励和支持长期外出或迁入城镇并有相对稳定职业或收入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地。对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民,要制定和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和补偿办法,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各种待遇和社会保障。(三)要正确处理“四大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土地流转与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前提和制度保障。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才有可能充分行使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利,从根本上消除流转的后顾之忧。同样,也只有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符合农民意愿、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和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才能进一步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把二者很好地统一起来,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土地流转增收致富的典型,做好土地流转示范,让农民了解政策,消除误解,切实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同时,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要切实转变观念,把土地流转放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农村经济这个大局来认识,强化服务,支持引导农民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集中土地、运作土地的能力。

二要正确处理土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发展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的基础。发展规模经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脱离实际盲目追求土地流转的速度和规模。在我市人多地少、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基本市情下,将农户组织起来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特别是通过发展专业合作实现规模经营,更为现实。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最重要的是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

三要正确处理土地流转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要明确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土地是否流转和以什么方式流转,都应尊重农民的意愿,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市场的监管者。没有政府管理和服务的市场最终只能是无序和混乱的,而政府干预过度,只能扭曲市场。要防止和纠正采取下指标、定任务的方式,强行要求乡村组织流转农户承包地的做法。应当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顺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引导而不干预,服务而不包办,放活而不放任。让农户把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上依法自由流转,促进农业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保障农民权益。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专业户、专业村的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行优惠政策,培训农民提高就业能力,财政重点支持,加大劳务输出力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和信息网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更多地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大力发展新型服务业,如餐饮娱乐、物流配送、乡村旅游服务、产品推介等,引导更多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特别是城郊乡镇、中心集镇附近以及旅游景点沿线的农民率先从土地上脱离出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纳入政府职责,建立健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管理服务库,每个乡镇建立流转服务网点,每个村建立流转信息服务点,配备专兼职人员从事土地流转信息指导服务工作,由各村土地流转服务信息员定时上报土地流转情况和流转重要情况。在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做好土地流转的中介协调和指导鉴证手续,搞好土地流转后的跟踪服务和纠纷的依法调处,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

四要正确处理土地流转中承包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依法进行,统筹协调承包者权益和经营者收益。加大银行信贷部门的贷款支持力度,对利用流转土地搞规模开发、比较效益高、优势明显的项目,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积极给予扶持。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对利用流转土地搞高效农业、规模农业的要加大农业资金投放力度和优先投放资金。通过土地股份合作,让农户、公司、业主共同投入资金发展高效农业、特色农业,从而降低业主和农户风险,有效解决土地流转资金难的问题。要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实行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村委会备案,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登记,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台账,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档案,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要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规范化、流转合同合法化”的要求,强化管理服务,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强化县区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职能,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积极探索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形成土地流转的市场竞价机制,解决土地使用供求矛盾和撂荒问题,使土地流转进入有序的市场化轨道,促进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林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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