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4.27

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沪财教〔2011〕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就读,并具有本市高中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由市和区(县)分别计算完成。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本市现行的财政教育管理体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落实。

第五条 市、区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如实填报《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父母下岗或无业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第七条 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区县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实施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审核汇总,《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资助申请汇总表均需一式两份,学校留存一份,上报教育主管部门一份。

市与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学校上报的资助申请汇总表进行汇总、审核、排序,并按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10%的资助面,将资助名单统筹下达到相关学校。

普通高中学校依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学生名单,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

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 普通高中收到教育主管部门下拨的资助经费时,收入列“教育经费拨款”科目;免课本和作业本费资金和发放生活补贴列“事业支出-助学金”科目。免收课本和作业本费后,实际支出超出补助标准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承担,结余部分在下期申请时抵扣。生活补贴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结余部分在下期申请时抵扣。

第十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设立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等支出。公办学校提取时列“专用基金-奖学基金”科目;民办学校提取时列“非限定性专用资金-奖助学金”科目。

第十一条 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做好学生资助申请的复核、汇总和资金拨付工作,并严格执行市规定的10%资助面。 第十二条 各区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比例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表;

2.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汇总表。


第二篇: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

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教育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精神,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精神,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对南疆三地州和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柯坪县高中在校学生是按照100%给予补助,其他地州是按照在校生的30%进行补助。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中央与自治区按照8:2比例分担,自治区所承担的资金中,自治区直属中小学所需资金和南疆三地州所需资

金由自治区本级全额承担,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所需资金由当地自行负担,其他地州按自治区本级和各地7:3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及自治区本级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根据国家下达的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提出本年度自治区普通高中助学金的资金和资助名额,并联合下达各地(州、市)财政、教育部门,各地(州、市)财政、教育部门将预算及资助名额下达至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到所属各普通高中学校。

第四章 评 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的申请,学生需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孤儿、残疾和烈士子女相关证明、农村和城镇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所在村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有关材料等。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下达的资助名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同时,须公布当地教育局和本校的监督电话。公示无异议,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领取表》(见附件2)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

每年11月15日前,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要逐级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专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六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办学、举办方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领取表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情况汇

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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