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暂行规定

时间:2024.5.2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暂行规定

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设立

一、单位账户的设立的流程:

1、单位申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单位注册地或营业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2、审核材料

管理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单位。

3、设立账户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为单位和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通知单位办理缴款手续。

二、单位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单位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的开户申请;

4、上一年度的工资明细表;

5、开户登记表。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一、缴存日期:

单位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属地管理部开户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流程:

(一)单位提交资料

1、单位首次缴存

单位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表》、《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总表》以及银行存款入账凭证。

2、单位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无变更

单位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总表》和银行存款入账凭证。

3、单位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发生变更

单位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总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表》和银行存款入账凭证。需补交的要提供《住房公积金补交表》。

(二)管理部审核办理

1、管理部对缴存单位提交的表格及银行存款入账凭证审核无误后,为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2、管理部核实确认缴存单位款项入账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记账手续。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一、办理转移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各管理部或代办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1、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动;

2、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3、职工调动工作。

二、办理转移的流程:

(一)职工在设区市内调动工作,管理部应办理账户的内部转移手续

1、 职工提交证明材料:职工调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卡及身份证。

2、调入单位设立职工个人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交到转入管理部,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3、符合条件的,由转入管理部办理内部转移手续,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职工调至另一设区市工作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

1、职工提交证明材料:①职工在调入地的住房公积金账号;②调入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全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的名称;③职工身份证的原件与复印件;④公积卡;⑤正常调动的职工需提供调令的原件与复印件;⑥辞职的职工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职工本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外转手续,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向职工出具书面凭证。

3、管理部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通过银行汇到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内。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流程:

1、职工将相关的提取证明交到管理部进行审核;

2、管理部经办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证明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3、符合提取条件的,录入提取信息,确认无误后,打印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专用章和经办人签章,由领导签字后付款。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范围与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7、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8、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二)职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所提交的资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所提交的资料:

购买自住房包括:旧公房、二手房、商品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

(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房屋所有权证》;②身份证;③住房公积卡;①、②复印留存。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房屋所有权证》;②结婚证或户口本;③身份证;④住房公积卡;①、②、③复印留存。如《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房产价值的,需提供

购房的契税完税票或全额的#5@p,无以上票据的需提供评估报告。

(2)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职工凭房产部门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额不动产交款#5@p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房屋买卖合同;②全额不动产#5@p;③身份证;④住房公积金卡;①、②、③复印留存。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房屋买卖合同;②全额不动产#5@p;③结婚证或户口本;④身份证;⑤住房公积金卡;①、②、③、④复印留存。

(3)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①在农村建造房屋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乡镇政府出具的规划批准手续、国土部门的建房批复、购买原材料#5@p、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②在农村翻建房屋不扩址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乡镇政府规划批准手续、购买原材料#5@p、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③在农村翻建房屋扩址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乡镇政府规划批准手续、国土部门的翻建批复、购买原材料#5@p、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④在县城建造、翻建房屋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县规划部门批准手续、国土部门的建造、翻建房屋批复、购买原材料#5@p、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温馨提示: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准许一次性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2、职工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住房的(含异地贷款),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有下列异地购房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1、凡在与我市签订异地贷款协议的秦皇岛、天津(铁路职工)、承德、北京(迁安首钢职工)等城市购买住房的;

2、所购住房座落于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

2、离休、退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所提交的资料:

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退休证;②身份证;③住房公积卡;①、②复印留存。无退休证的需要退休审批表。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所提交的资料: 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②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③身份证;④住房公积卡;①、②、③复印留存。

4、出境定居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所提交的资料:

①户口注销证明;②有效身份证明;③住房公积金卡;①、②复印留存。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所提交的资料:

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借款合同;②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③身份证;④住房公积金卡;①、②、③复印留存。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借款合同;②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③结婚证或户口本;④身份证;⑤住房公积金卡;①、②、③、④复印留存。 温馨提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后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扣款超过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取,且每年允许提取一次。

6、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所提交的资料: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继承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职工死亡证明;②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③继承人或遗赠权人身份证;④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卡;①、②、③、复印留存。

7、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所提交的资料:

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②身份证;③职工本人的提取申请;④住房公积金卡;①、②复印留存。

8、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所提交的资料: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司

法部门出具的裁定书;②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③有效身份证明;④住房公积金卡;①、②、③复印留存。

9、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所提交的资料: 参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应征入伍证明;②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③有效身份证明;④住房公积金卡;①、②、③复印留存。

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入学通知;②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③身份证;④住房公积金卡;①、②、③复印留存。

温馨提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允许配偶之间代领提取,但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同意提取的证明(配偶需写一份委托书并加盖委托人手印)。其他代领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公证后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篇: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管理暂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的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三条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的管理。为了

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市中心直接负责市级及市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由市中心授权所属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所属区县级及区县以下行政、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授权齐鲁石化分中心、淄矿集团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所在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二章 缴存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 国家机关;

(二)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 事业单位;

(四) 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 社会团体。

第五条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

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六条单位应按管理范围到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件一)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附件二)。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审核盖章后,到指定的承办银行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一份,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留存。

第七条 单位应在办理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承办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条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第十一条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当月工资确定。

第十二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淄博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住房补贴的,应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比例或者补缴。

第十六条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责任主体。

单位撤消、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在发薪日后5日内,依据《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的月汇缴人数、月缴存额,填制市中心统一印制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附件三)到承办银行办理缴存。《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四联,承办银行核对无误后盖章,第一联退缴款单位记账;第二联由银行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三联由银行作贷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转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记账。

第十八条单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办理变更手续,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附件四)

(一)职工调入或调出;

(二)职工离退休;

(三)职工在职期间死亡;

(四)职工中断或恢复工资关系;

(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

单位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两份,单位、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各一份。

第三章 转移

第十九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原单位转入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也作相应调整。

(一)职工调入单位时,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设立手续后,持职工转移关系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审核后,开具《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附件五)转交转出单位所在地的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

(二)转出单位所在地的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收到《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后打印转移清单,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单》(附件六)一式四联,转出单位、转入单位、转出、转入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各一份,各自按照《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登记单位明细账和个人明细账。

第二十条 职工调入、调出本市工作,其住房公积金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入的,所在单位首先按管理范围,到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其次所在单位提供职工原单位名称、所在城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根据单位提供的材料,出具《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转交调出单位。

(二)职工调出的,单位首先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附件七)附调出证明、调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转移证明》交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办理销户提取手续后,转交市中心,市中心根据单位提供的转移凭证,汇款至调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四章 提取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在一年内申请提取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协议、购房#5@p);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完税凭证;

(三)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5@p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5@p;

(四)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国土、规划、房管部门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5@p。

第二十三条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六条 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5@p。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八条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的,提供《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及未再就业证明。

第二十九条 符合第二十一条(二)、(三)、(四)、(六)、

(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办理封存手续,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附相关材料报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三十条 符合第二十一条(一)、(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附相关材料报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根据职工提取申请,最高提取

金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和职工账户内本息余额,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提取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时,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四份,承办银行加盖公章,承办银行、单位各一份作为记账凭证,另两份转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经办人签字后作为支款凭证和备查凭证。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根据审批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填制《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申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自受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五章 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十三条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承办银行实行分段计息,一年为一结息期。结息后,利息转入下一年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金中。中途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按日计算利息。

第三十四条 为了保证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准确无误,市中心每月要与承办银行进行对账,编制余额调节表。市中心授权管理部(分中心)负责与所在地承办银行的对账工作。

住房公积金结息后,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核对表》、利息清单,核对单位明细账和个人明细账。

第三十五条 职工如需要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承办银行或本单位查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市以往出台的相关办法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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