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 担 保 合 同
担保申请人(借款人): (甲方)
反担保人: (乙方)
担保人:山东东尙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丙方)
鉴于:
甲方于 年 月 日与 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
丙方为甲方向 的借款提供担保,于 年 月 日与 签订《保证合同》。
乙方愿意就上述《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向山东东尙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
供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本反担保人特出具此反担保书,并郑重承诺如下:
1. 本反担保人 符合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人资格,并有足够的
资产作为反担保保证,保证履行本反担保书所规定的义务。
2. 本反担保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反担保书,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担
保人担保的贷款合同项下之本金 元、应付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差
旅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费用)。
3. 出借人要求丙方垫付逾期借款本息时,丙方有权直接向本反担保人追偿,
而无须先向担保申请人追偿。本反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丙方还款通知后5内,
即无条件按要求清偿丙方所垫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复息和
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4. 本反担保书是连带责任的保证,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
否事先通知反担保人,本反担保书所有的条款规定的连带保证责任均不受影响,本反担保书继续有效。
A、担保申请人和本反担保人与其他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件。
B、担保申请人和本反担保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破产、合并、停业、撤销、解散、丧失企业法人资格、更改公司章程、产权变更等各种变化。
C、经担保申请人和丙方协商后,对反担保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5.本反担保书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反担保签订之日起,到担保申请借款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到期后两年内有效。期间,当担保申请人申请延长担保有效期并经丙方同意时,本反担保书的保证责任期限相应顺延。
6.在履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争议的,应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反担保书,由担保人、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担保申请人(签章):
反担保人(签章):
担保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反 担 保 协 议
担 保 协 议
担保人: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法人:莫良东)
平罗恒信冶金有限公司(法人:李军明) 宁夏参进宁宇达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被担保人:宁夏永亨合金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因甲方为乙方在大武口红旗信用社贷款承兑20xx年4月11日到期敞口800万元(李军民、莫良东担保)、20xx年5月8日到期敞口800万元(莫良东、王新武担保)、宁夏银行石嘴山支行20xx年5月8日到期贷款300万元(莫良东担保)、大武口红旗信用社20xx年7月15日到期贷款300万元(莫良东、王新武担保)、宁夏贺兰回商银行贷款300万元(莫良东、李军明、王新武担保)、刘力明个人借款800万元(莫良东、李军明、王新武担保),李强个人提供借款400万(李军明担保)、刘红斌个人提供借款400万(王新武担保),宁夏浩东小额贷款公司200万(莫良东为王磊担保),为保证甲方权益,乙方自愿用企业资质向甲方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定立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乙方用1X12500KVA矿热炉、1X10000KVA、
1X9000KVA三台矿热炉生产设备和与之配套的全部环保设备、全套配电设备、全部起重设备及上料设备、全部库存零配件、企业生产用供电线路、装载机及塔吊等(详见清单),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二、 抵押期限为乙方贷款到期后两年
三、 乙方不偿还到期贷款,由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偿还贷款的,甲方可不经乙方同意,变卖本协
议约定的抵押物收回自己代为清偿的贷款。
四、 本协议甲方、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经工商管
理部门登记后生效。一式八分,甲、乙方各一
份,其余有关部门备案登记。
乙方:
委托代理人:
① 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 年 月
委托代理人:
② 平罗恒信冶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③ 宁夏参进宁宇达冶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甲方: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