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规定

时间:2024.4.27

关于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规定

关于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规定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一方当事人为防止争议标的物被对方出卖、毁损、转移、藏匿或者挥霍,为及时地、有效地保护自己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将来能够得到恢复和补救,往往向协议选择的仲裁机关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为此,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可否采取保全措施呢?仲裁机构是具有公断性质的民间团体,虽然近代成为国家法律承认或为解决争议的机构,并赋予仲裁裁决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是仲裁制度毕竟不同于审判制度,他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本身没有执行权,而保全措施与法律文书的执行密切相关,因此,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就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保全措施的程序规定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仲裁机关将当事人请求保全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执行后,如果发生保全错误,应当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而不应由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因为保全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仲裁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不可能像仲裁案件一样进行调查取证,全面审查申请是否正确,只能尽快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没有充分的时间对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因此,要仲裁机关和法院对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失赔偿是不合理的。

本文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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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的一点看法


关于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的一点看法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案件仲裁程序开始前,仲裁程序中至仲裁裁决作出前,为了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变卖有关财产,或抽逃资金到国外,保证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或者为了保障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得到全部执行,而对有关的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可见仲裁财产保全涵括以下内容:仲裁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间界定可提前,目的是为了制止当事人的恶意行为,扼止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以保证将来仲裁裁决生效后,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临时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保护措施,可以防止财产免受损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维护仲裁机构的尊严和威信。

(一)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要经过当事人申请,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即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是否申请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完全是在当事人享有的处分权范围之内,是仲裁委不能随意进入的空间。

在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之后,财产保全程序能否启动,还要审查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是否有正当的法定理由。 根据《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是被申请人有出卖、隐匿、毁坏、转移、挥霍其财产或者抽逃资金外逃的可能性或者其他原因的。因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一般都要求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共有财产或与争议有密切关系的财产采取强制保全措施,限制或禁止该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权。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后,被申请人的某些正当行为就会因此而受到限制,甚至完全丧失。因此,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事关重大,必须具备正当的法定理由。通常的正当理由是,由于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这里所说的由于被申请人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可能将有争议的标的物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或者抽逃资金将动产带出国外;而其他原因,主要是指由于客观上的原因,使争议的标的物无法保存,如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能变质、腐烂,不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将会减少或者毁灭了财产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正当的法定理由,必须有客观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捏造的理由和根据。

(二)仲裁财产保全的担保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因申请错误,被申请人赔偿权利的实现,财产保全制度规定了申请人的担保责任。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担保方式并未作出具体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一般包括保证担保、财产担保和现金担保三种方式。

保证担保包括自然人担保和企业担保,法院接受自然人担保的较少。企业作为担保人,实际是以其企业资产作为担保的。因此,法院必须审核该担保企业有没有担保能力。金融企业作为担保人,其担保能力一般不存在问题。问题是其他企业,法院一般只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资料,要求较为严格的话,再提供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但是,一方面,法官的财务知识是有限的,他对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往往无法作出有效的判断,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仅凭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财务报表,也很难保证企业的实际资产。因此,企业的信用担保是存在一定隐患的。

财产担保是由申请人提供一定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这里的财产既可以是申请人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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