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4.4.7

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于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指南》是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年市政府令第19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基础上,结合本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而成的。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范和计划方面的信息;

2)   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

3)   机构职能和人事方面的信息;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范围参见《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可通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shzj.gov.cn/)、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http://bsq.sh.gov.cn/)、宝山区政府公报或设立在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询(办公地点:宝山区友谊支路75号;办公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11:30和下午1:00—5:00;联系电话/传真: 56100653;电子邮箱:bsq@shzj.gov.cn;邮政编码:201900)。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信息,一般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许可项目、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结果、抽查结果公告(为期6个月)等信息。除此之外,主动公开的信息可在公共查阅室查询。另外,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形式:

1)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杂志,公开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涉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发生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市政府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的除外)。

2)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信息公告栏,公开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程序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情况等信息。

3、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通过申请获取。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公开范围

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

2、受理申请机构

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20##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受理机构为局公共查阅室。

3.提出申请

1)填写申请: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填写申请表。申请表样本详见附件一,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可从网上(http://www.shzj.sh.cn/)下载,也可直接在公共查阅室领取。

2)递交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将申请表交至受理机构。若采用邮寄方式,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申请获取行政许可等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时,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接待人员提交申请表,如代表单位的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登记:处理信息公开的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应当当场登记。

4)书面答复:除当场答复的以外,处理信息公开的机构将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

5)提供信息:答复可以提供信息的,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当场提供申请人所需信息;不能当场提供的,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l 0个工作日内提供。申请人可以到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共查阅室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局公共查阅室可以提供打印、复印等服务。申请人选择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形式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依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如在2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确认书则视所提供的信息为有效。如果因为技术原因无法满足,本局会选择以符合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局公共查阅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四。

6)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处理信息公开的机构可向申请人发出期限延长通知书,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具体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附件二和附件三。

三、免于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但是:

对于第2项、3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您有权通过申请获得。

对于第4项、5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您有权通过申请获得。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局监察组投诉,监察组电话为56109500;也可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为54264153,地址为宜山路728号,邮编200233;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免予公开或者部分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的60日内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违反《指南》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附件一: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公开信息的接受与处理流程图

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附件三: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公开内部处理流程图

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附件四: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

(20##年10月20日)

说明:

1、   该收费标准根据(沪财预[2004]44号、沪价费[2004]23号)《关于本市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问题的通知》制定,收取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2、   电子邮件、传真服务免收费。


第二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沪质技监标?2010?179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20xx年

上海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专项项目

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逐步构建、完善应对工作技术支撑体系,努力降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出口的负面影响,不断提升出口企业的技术、质量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全市应对工作的总体部署,决定实施“20xx年上海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专项”。我局结合近几年国外重大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本市出口实际,编制了《20xx年上海市技 — 1 —

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专项项目申请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指南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联系人:陈向平,电话:54262253。

附件:上海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专项项目可行性方案

— 2 —

2010)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

20xx年上海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

专项项目申请指南

本专项重点围绕我市主要出口产品,针对国外近些年出台、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开展研究,并引导出口企业开展应对工作。实施专项的目的一方面是努力提升本市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能力,避免对产品出口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是积极学习、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完善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不断提升企业质量、技术、标准化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

一、项目类别

1.出口企业应对实施项目

出口企业通过跟踪研究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开展海外注册、认证,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开展技术攻关,开发新产品等工作,使企业、产品符合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要求,提升产品竞争力,顺利实现或扩大出口。

2.重大技术性贸易措施专题研究项目

国外重大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包括:内容跟踪、与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对比分析、对本市出口影响分析、对策研究;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研究;重点产品出口技术指南;在本 — 3 —

市举办TBT/SPS国际研讨会、论坛;本市出口企业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及应对总体情况调研等。

3.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技术研究项目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涉及的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禁用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物质研究;重要检测方法研究。

二、重点领域和项目

(一)机电

1.跟踪及应对措施研究

(1)能效要求跟踪研究

(2)机电产品相关环保要求研究

(3)机动车排放等技术法规研究

2.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1)电子电气产品中的限用有毒有害物质研究

(2)无铅焊料替代材料

(3)多溴联苯阻燃剂替代材料

(4)EuP指令涉及产品节能关键技术研究

(5)相关检测方法标准研制

3.产品出口技术指南编制

(1)重要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指南

(2)机动车出口技术指南

4.重点企业应对实施项目

(1)欧盟WEEE、RoHS指令应对措施研究及具体实施 — 4 —

(2)国外用能产品能效要求应对措施研究及具体实施

(3)符合国外要求的新产品研发

(二)化工

1.跟踪及应对措施研究

(1)欧盟REACH法规动态跟踪

(2)欧盟富马酸二甲酯(DMF)禁令及其应对研究

(3)美国、日本化学品管理法规体系研究

2.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1)欧、美、日禁用化学物质基础数据库的建立

(2)高关注物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3)PFOS/DMP/邻苯二甲酸盐/双酚A等替代产品研究

(4)相关检测方法标准研制

3.产品出口技术指南编制

(1)化学品出口技术指南

(2)化工下游产品出口技术指南

4.重点企业应对实施项目

(1)欧盟REACH法规应对措施研究及具体实施

(2)化工产品出口应对研究及具体实施

(三)农产品/食品

1.跟踪及应对措施研究

(1)欧、美、日食品添加剂技术法规跟踪研究

(2)欧、美、日食品标签法规跟踪研究

— 5 —

2.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1)相关检测方法标准研制

(2)重要动植物疫病快速检测技术的研究

3.产品出口技术指南编制

(1)农产品出口技术指南

(2)食品出口技术指南

4.重点企业应对实施项目

(1)日本肯定列表对策研究与实施

(2)农食产品出口具体实施

(四)轻工/纺织

1.跟踪及应对措施研究

(1)包装领域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2)纺织品安全评价体系研究与建立

(3)美国消费品安全法规

(5)纺织服装安全消费及召回机制研究

2.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1)相关检测方法标准研制

3.产品出口技术指南编制

(1)儿童服装出口技术指南

(2)化妆品出口技术指南

4.重点企业应对实施项目

(1)欧盟、美国玩具技术法规应对研究与实施 — 6 —

(2)欧盟、美国纺织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实施

(五)综合类

1.WTO/TBT委员会和SPS委员会例会公共议题研究

(1)WTO框架下的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结果互认问题研究

(2)推动上海地区商品出口的不同合格评定方式的研究

2.国别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研究

(1)美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研究

(2)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研究

(3)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研究

(4)韩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研究

3.本市出口退货情况调查及应对机制研究

4.检测、认证机构应对工作体系建立

5.其他与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相关的项目

三、申请条件

1.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支持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

2.项目负责人应是项目申请单位的正式人员,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了解相关行业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动态,具备一定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基础。鼓励通过项目培养优秀的中青年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人才。

3.项目的研究应当在1-2年时间内提出能够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措施,或为此提供扎实的技术支持,取得明 — 7 —

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4.项目申请单位应有配套资金支持申请项目的研制,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项目人员费资助额不得超过申请资助总额的15%;项目间接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不对设备费提供资助。

四、申请方式

1.申请单位可从上海市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服务平台www.shtbt-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www.下载并填写《上海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专项项目可行性方案(2010版)》,申报时需提交书面可行性方案一式8份及其电子版。

2.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双面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3.项目申报受理开始日期为4月12日,截止日期为5月10日,每个工作日上午8:30~下午5:00。

4.联系方式:

项目申请受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联系人:陈向平 电 话:54262253 地 址:宜山路728号501室 邮 编:200233 E-mail:xpchen@

— 8 —

附件:

上海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专项

项目可行性方案

(2010版)

项目名称 起止年月 项目申请单位 (盖章)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手 机

二0一0年三月

— 9 —

单位(企业)基本情况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 10 —

项目可行性方案提纲: 一、趋势判断和需求分析

二、研究内容和技术关键

三、执行年限和计划进度

四、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

五、完成形式和考核指标

六、预期效果和风险分析

七、主要研究人员情况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八、申请者目前承担其他研究项目资助情况

任务来源、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起止年月、在项目中的责任(项目负责人或参加者)、进

展或完成情况。

九、国内合作形式和合作单位意见

合作单位对合作内容、形式、参加人员数、投入资金数、保证工作条件签署具体意见并盖公章。

十、附件

包含查新报告、证明文件等。电子文本略附件。

— 11 —

十一、依托单位意见

依托单位技术负责人和行政领导对项目人员配备及依托单位条件保障、具体自筹经费数的承诺等进行审查并签字,盖单位公章。

— 12 —

上海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专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与本项目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经费不得列入本预算

— 13 —

主题词:标准化 WTO△ 专项 申请指南 通知 抄送:局领导,标准化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xx年3月31日印发 缮印:闫丽 校对:陈向平 印数:100份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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