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申 请 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 写 说 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附件2: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附件3: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附件4: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附件5: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附件6: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动防合字第 号
代码编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地址:
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经审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附件7: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注明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分为许可编号和代码编号两部分。
1.许可编号部分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2.代码编号部分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发证场所类型代码+动物种类代码+年度代码+四位数字顺序号”。
“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按照GB/T 2260-2007填写。
“年度代码”为当年年份的后两位,如:“20##年”则年份代码为“08”。
3. 年月日:填写用数字大写。
4.单位名称: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填写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填写申请人申报的名称。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人为个人的,填写负责人姓名;申请人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6.“发证场所类型代码”编码表和“动物种类代码”编码表附后。
“发证场所类型代码”编码表
“动物种类代码”编码表
第二篇:《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程序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办理程序的
一、申请初审
县辖区内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业主到所在辖区镇街畜牧兽医站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和告知书。镇街畜牧兽医站进行现场初次审查,现场初审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初审合格的呈报县畜牧兽医局。
二、提报材料
现场审查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将以下材料提交到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经所在辖区镇街畜牧兽医站长签字,并加盖镇街兽医站公章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养殖档案及12项管理制度复印件(看原件,收复印件);
(六)与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签定的用工协议和聘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1
复印件(看原件,收复印件)。
三、现场复查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条件复查,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现场复查工作人员在《申请表》上签字,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发证。
现场复查的主要依据是《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xx年第7号令)。规模养殖场主要审查内容是:选址是否取得了养殖用地备案证明;防疫设施和生产设备是否能满足需要;养殖污染是否得到治理;畜禽出栏是否及时向所在畜牧兽医站报检并落实产地检疫措施。以上四项缺一不可。
其他场所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查办理。
四、#b@2范围
(一)动物饲养场所(小区);
(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三)动物隔离场所;
(四)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五)动物诊疗场所
(六)经营动物及产品的集贸市场;
五、换发新证
农业部规定,动物饲养、加工、产品经营等场所必须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一年,合格证到期必须换发新证。业主换发新证,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底提出申请,书面向发证机关报告上年度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换发新证办理程序和所提报其他材料与办发新证相同。
六、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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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事关动物疫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大。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先报批,经审核同意后才能施工。按照《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一律不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对全县养殖场、畜禽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督导检查,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存有防疫消毒措施不落实、污染严重等严重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无证经营的养殖场、畜禽加工经营场所,一经发现,通知整改,督促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关停,必要时会同公安、环保、工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行拆除,对违法从事畜产品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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