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企业名称:重庆滕艺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币种: 美元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汇登记变更、外汇登记注销、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业务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对应的1.2、1.3、1.4、1.11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成立方式中的“新设”指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新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5、成立方式中的“转股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收购原境内企业股权,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6、成立方式中的“增资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认购原境内企业增资,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7、成立方式中的“资产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境外机构或个人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
8、“外商投资企业迁移登记”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地转移到其他地区,需要到外汇局办理所属外汇局的变更登记;
9、“基本信息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投资总额、经营到期日、企业类型、上市情况、返程投资情况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动;
10、“增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
11、“减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
12、“减外方实际出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已经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
13、“外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尚未到位的注册资本;
14、“先行回收投资”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与中方约定,在企业成立一段时期后可以先行回收初始投资的行为;
15、“股权转让”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6、“中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7、“外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8、“外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9、“中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20、“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九位代码;
21、“经营到期日”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经营期限为“无限期”的,按99年计算;
22、“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文号;
23、“主管部门批准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
24、“工商注册日期”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25、“营业执照注册号”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26、“法人代表名称”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名称;
2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28、“主要经营范围”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
29、“注册地址”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填写;
30、“投资总额”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总额”栏填写;
31、“注册资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注册资本”栏填写;
32、“外方所占注册资本金额”栏目填写全部外方股东所占注册资本的合计值;
33、“外方出资比例”栏目填写全部外方股东所占股份比例的合计值;
34、“企业性质”根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内容勾选;
35、“企业类型”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勾选;
36、“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
37、“返程投资情况”选项含义:
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股东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本企业保证外方股东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
非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38、“外方股东名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者名称”栏目中外方股东名称填写;
39、“所属国家/地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注册地”栏目填写;
40、“实际控制人名称”——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填写“实际控制人名称”栏;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非中国境内居民,但与外方股东不属于同一国别/地区的,填写“实际控制人所属国别/地区”栏;
41、“所占注册资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出资额”栏目填写;
42、“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根据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外方股东实际出资金额填写;
43、“出资比例”根据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外方股东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填写;
44、“现汇”指该外方股东以外汇出资的金额;
45、“跨境人民币”指外方股东以跨境人民币出资的金额;
46、“境内合法所得”指外方股东以境内所得合法权益出资的金额;
47、“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形式”指外方股东以上述出资方式出资的金额,此栏目如需多选,请分开填写,例如“A、20万美元;B、50万美元”;
48、“利润分配比例”指该外方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应该享有的利润分配比例;
49、“中方股东名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者名称”栏目中中方股东名称填写;
50、“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填写中方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51、“所属地区”指境内机构的注册地区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区;
52、“清算所得金额”指公司外方股东在公司清算后获得的资产金额,请根据企业清算审计报告和清算小组决议填写;
53、“用于境内再投资”指外方股东清算所得用于在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金额;
54、“汇出境外金额”指外方股东清算所得需汇出境外的金额;
55、“其中:自有外汇”指外方股东需汇出境外资金中的外汇现汇金额;
56、“其中:人民币购汇”指外方股东需汇出境外资金中通过人民币购汇方式汇出的金额;
57、“其中:跨境人民币”指外方股东需汇出境外资金中以跨境人民币方式直接汇出的金额;
58、“转让注册资本金额”指股权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注册资本金额;
59、“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60、“其中:境内权益支付”指外方股东以其在境内合法持有的资金或权益支付股权对价款的金额;
61、“减少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申请减少的注册资本金额;
62、“减资所得金额”指外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63、“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提前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到期前提前清盘撤资的行为;
64、“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到期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满后正常清算的行为;
65、“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转内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向境内机构或个人出让所持全部股权,转让后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66、“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吸收合并”指外商投资企业被另一境内公司吸收后主体消亡,不再存续;
67、“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特殊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因为破产、诉讼等特殊原因而进行清算;
68、“护照号码”指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需填写护照号码,境外机构无需填写;
69、“其中:购付汇金额”指境内机构或个人以自有外汇和人民币购汇汇出境外的金额之和;
70、“出资方式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变更其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例如:将现汇出资变更为实物出资;
71、“注册币种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因股份制改造等原因,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币种发生变化,申请注册币种变更业务时,表头上的“注册币种”一栏填写变更后的注册币种。
附表二
外商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
填表说明:
1、 申请人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业务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对应的1.5~1.9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 请根据申请主体所属类型勾选对应选项,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出资确认,请在主体类型上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3、 “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指外方出资所对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或外方收购股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4、 “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代码”指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9位编码;
5、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币种”指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币种;
6、 “外方认缴(认购)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所占注册资本金额;
7、 “外方认缴(认购)注册资本对应出资额(认购股权对价)”指外方出资或收购股权的实际金额;
8、 “外方股东累计已确认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已经外汇局确认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额;
9、 “外方股东累计已确认到位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金额(已支付股权对价金额)”指外方股东的实际出资金额;
10、“本次拟确认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本次出资确认的注册资本金额。
附表三
主体信息登记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非居民买卖商品房基本信息登记、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及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境内主体信息登记业务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对应的1.10、1.12、1.13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主体信息登记”指境内外主体在外汇局系统数据库中没有相关信息,但需要办理直接投资项下业务,应先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3、“主体信息登记变更”指境内外主体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办理主体信息登记变更;
4、“主体类型”请根据主体情况勾选;
5、“主体名称”指主体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6、“主体代码”指境内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境内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境内个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和境外个人的护照号码,其他请填写代码类型及号码;
7、“境外机构及个人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国家/地区或境外个人所在国家/地区;
8、“境内机构注册地/境内个人常住地”指境内机构的登记注册地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
9、“上市情况”指主体在境内外的上市情况;
10、“特殊主体性质”根据主体实际情况勾选;
11、“外商投资性公司代码”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开展投资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12、“外商投资性公司名称”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开展投资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
13、“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币种”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境内主体出资的实际币种;
14、“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金额”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境内主体的出资金额。
附表四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境内企业名称: 注册币种: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非货币形式出资确认登记、债权投资回收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业务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对应的2.1~2.7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指境内主体在境外以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5、成立方式中的“新设”、“并购”和“其他”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设立方式勾选;
6、“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等原因,中方不再控制境外公司,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7、“境外投资债权回收登记”——指中方以债权出资方式汇出资金后,如需调回债权出资金额,需先办理债权回收登记;
8、“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境内主体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后,如需将该部分资本变现调回境内,需先到外汇局办理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
9、“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主体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之前,如因项目前期调研、招投标等原因需汇出资金的,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0、“其中:购付汇金额”指境内主体需汇出境外资金中的外汇现汇和人民币购汇金额之和;
11、“其中:跨境人民币金额”指境内主体需汇出境外资金中以跨境人民币方式直接汇出的金额;
12、“基本信息变更”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各股东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各股东所占利润分配比例、境外投资项目性质、境外投资企业类型、上市情况、上市地、是否特殊目的公司等信息发生变动;
13、“增资”指境内主体增加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4、“减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5、“减中方实际出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已到位实际出资;
16、“中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尚未到位出资;
17、“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8、“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9、“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20、“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21、“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22、“企业中文名称”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境外企业名称(中文)”填写;
23、“企业外文名称”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境外企业名称(外文)”填写;
24、“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文号;
25、“主管部门批准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
26、“所在国家/地区”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国家/地区(中文)”填写;
2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28、“主要经营范围”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
29、“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和外方投资总额合计数填写;
30、“注册资本”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注册资本”填写;
31、“中方协议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投资总额填写;
32、“中方所占注册资本”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注册资本金额乘以中方所占“股比”计算填写;
33、“中方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所占股比合计填写;
34、“中方利润分配比例”根据各方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填写;
35、“境外投资项目性质”根据境外投资企业投资目的勾选;
36、“境外投资企业性质”指境外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根据境外公司登记注册证书填写;
37、“境外投资企业类型”指境外投资企业中外方股东之前的合作形式,如无外方股东,则勾选中方独资;
38、“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
39、“是否特殊目的公司”根据境外投资企业是否做过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情况勾选;
40、“前期费用已汇出金额”根据申请境外投资的中方是否做过前期费用登记情况填写;
41、“中方股东名称”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投资主体中的“中方名称”填写;
42、“所属地区”指境内机构的注册地区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区;
43、“协议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股东对应投资总额填写;
44、“所占注册资本”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注册资本金额乘以各股东所占“股比”计算填写;
45、“自有外汇”指中方股东需汇出境外资金中的外汇现汇金额;
46、“人民币购汇”指中方股东需汇出境外资金中通过人民币购汇方式汇出的金额;
47、“跨境人民币”指中方股东需汇出境外资金中以跨境人民币方式直接汇出的金额;
48、“债权转股权”指中方股东以其持有境外债权转做公司股权;
49、“境外解决”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
50、“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形式”指中方股东以上述出资方式出资的金额,此栏目如需多选,请分开填写,例如“A、20万美元;B、50万美元”;
51、“外方股东名称”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投资主体中的“外方名称”填写;
52、“所属国家/地区”按企业外方股东所在地填写;
53、“转让注册资本金额”指股权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注册资本金额;
54、“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55、“其中:现汇”指以外汇形式调回境内的金额;
56、“其中:跨境人民币”指以跨境人民币形式汇回境内的金额;
57、“减少注册资本金额”指中方股东申请减少的注册资本金额;
58、“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59、“原登记债权出资金额”指中方股东原登记信息中协议投资总额与所占注册资本金额之间的差额;
60、“申请回收债权金额”指中方股东申请汇回的债权金额;
61、“原登记非货币形式出资金额”指中方股东原登记信息中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金额(包括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
62、“非货币出资确认金额”指中方股东通过非货币形式已经实际出资到位的金额;
63、“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中的“出资方式”指境内股东对外投资的出资形式发生变化。
附表五
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境内放款人名称(盖章): 额度登记币种: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业务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对应的2.8,2.9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指境内主体向境外机构放款,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登记;
4、“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指境内主体已登记的境外放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国家/地区、境外借款人类型等发生变动的,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变更登记;
5、“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指已登记境外放款业务中止,需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6、“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期限到期,且本息已全部偿清的情况下注销;
7、“非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由于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原因,在本息未完全归还的情况下注销;
8、“境内放款人名称”指境内放款主体,根据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填写;
9、“境内放款人代码”,根据境内主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10、“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11、“境外借款人名称”指境外借款的主体名称;
12、“境外借款人类型”指境外借款主体是否属于境外投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类型主体;
13、“是否委托贷款”指该笔放款是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
14、“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借款人的注册国家/地区;
15、“境外放款总额度”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总额;
16、“境外放款年利率”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借款利率;
17、“境外放款期限”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有效期;
18、“境外放款到期日”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
19、“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指办理非正常注销时,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20、“债务注销金额”指境内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债务金额;
21、“债权转股权金额”指境内放款人将境外债权转做境外股权的金额;
22、“其他用途金额”指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的债务处置情况。
23、关联公司定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公司。
附表六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本人(委托人)签名: 经办人: 审核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
填表说明:
1、“居民(委托人)”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境内个人;
2、“代理人”指受境内居民委托,具体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
3、“境外企业名称”指境内个人在境外成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
4、“注册地”指境外企业的所在国家或地区;
5、“注册日期”指境外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日期;
6、“上市地”指在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国家或地区;
7、“上市日期”指股票公开发行的日期;
8、“持股比例”指居民(委托人)在境外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
9、“返程投资的境内企业名称” 指居民(委托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公司名称;
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指商务部门颁发的返程投资境内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11、“备案记录”指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事项,无相关事项可不填写;
12、“本人(委托人)签名”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境内个人需签名确认填表内容的真实性;
13、“经办人”指外汇局办理登记的经办人员;
14、“审核人”指外汇局负责复核的经办人员;
附表七
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
金额币种:美元
申请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币种为美元,单位为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发生融资特殊目的公司名称”指发生境外融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名称;
3、“融资方式(公募/私募/可转债/贷款等)”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的方式,“公募”指在公开市场发行股票,分为首次发行股票和增发股票; “私募”指在境外向特定投资者出让股权获得融资;“可转债”指在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贷款”指特殊目的公司向境外主体借款;如特殊目的公司通过除上述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发生融资,应在“融资方式”栏中加以说明;
4、“融资日期”指特殊目的公司与投资方签订融资协议的日期;
5、“协议融资金额”指特殊目的公司本次签订的融资协议中约定的融资金额;
6、“实际到账金额”指特殊目的公司本次融资已实际到账金额;
7、“累计融资金额”指境内居民通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历次募集资金之和;
8、“以直接投资形式调回”指募集资金通过在境内新设或股权收购方式调回境内的金额。
9、“以外债形式调回”指募集资金以借款方式调回境内的金额;
10、“发生额”指募集资金以借款方式调回境内的累计金额;
11、“余额”指募集资金以借款方式调回境内,截至登记日尚未还清的外债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