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程序、合同条款、交割

时间:2024.5.14

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1转让人和受让人接触,就股权转让达成初步意向;

2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法律、财务尽职调查;;

3转让人和受让人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转让和受让人按其内部审批程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做出同意股权转让或同意收购股权的决策;

5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获得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

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对转让股权、受让股权价格进行评估的,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7转让人和受让人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谈判、起草股权转让合同;

8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9转让人和受让人办理股权交割手续;

10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股权转让合同应具备如下主要条款

1合同标的条款。需明确规定以下几点:

(1)公司的基本情况,明确写明目标公司的全称、注册资本、其是否合法成立及公司性质;

(2)股权比例,写明转让人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比例是多少,其拟转让的股权比例是多少;

(3)协议双方是否同意转让和受让。

2股权转让价格与支付条款

2.1股权转让价格

股权转让价格是指转让人转让其股权、受让人受让该股权应向转让人支付的对价。

2.2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是指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明确的与支付股权转让价格有关的内容,如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等。

需要提示的是,国有股权转让支付方式有具体的规定: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只有在金额较大、一次付清有困难的,才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分期付款的,除首付款外,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担保,并应当按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人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2.3外商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特殊法定支付要求:

(1)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2)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才能分期付款;

(3)分期付款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且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4)分期付款的,外国投资者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即按其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所对应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4外商投资企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2.5转让某些行业股权,需要按相关特殊规定支付转股款。如,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境外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中方股权的,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起3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3陈述与保证条款

3.1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共同陈述与保证

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共同陈述与保证是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应当做出的陈述与保证,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有权签约、有能力履约和合法履约、协助履约方面的陈述与保证的要求几个方面。

3.2转让人的特殊陈述与保证

转让人特殊的陈述与保证主要有法律方面、财务方面、税务方面、保险方面、人事方面等几个方面。

3.3受让人的特殊陈述与保证

受让人的特殊陈述与保证主要是受让人应保证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支付预付款或定金、按约定分期付款或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4过渡期条款

4.1过渡期是指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约定的交割日止。

4.2为了监督和控制过渡期公司的经营管理,双方可以约定公司在过渡期间内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转让人需通知受让人,在需要转让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需征得受让人的同意:

(1)经营决策的重大变更方面

(2)处置资产方面

(3)设定债务方面

(4)债权方面

(5)进行重大交易方面

(6)人事方面

5职工安置条款(如有)。需明确约定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1)公司有多少名雇员,有多少与公司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有多少与公司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2)若股权转让完成后需要减少雇员,减少的方案是什么;

(3)对公司雇员薪酬和福利待遇的承诺或保证;

(4)审批机关要求明确规定的其他内容(如有)。

6资料交接条款

6.1可以实际交接的资料

可以实际交接的资料,是指在交割日前,转让人可以将其保管或掌握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资料实际交付给受让人的资料。这些资料主要是指:

(1)转让人出资证明书;

(2)转让人保管或掌握的其他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资料;

(3)受让人要求的且为转让人保管或掌握的其他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资料。

6.2无法实际交接但应书面告知保管方式的资料

无法实际交接但应当书面告知保管方式的资料,是指在交割日前,转让人无法将不由其保管或掌握的但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资料实际交付给受让人的资料,从而使转让人不得不通过书面告知保管该资料的机构、负责人以及查阅这些资料的程序的方式进行交接的资料。这些资料主要是指:

(1)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

(2)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

(3)公司管理层人员的人员名单及其签名字样;

(4)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批准其经营范围的文件;

(5)公司股东名册

(6)公司的公章;

(7)公司对雇员的授权书;

(8)电子版及纸质版工程、技术等方面的资料;

(9)受让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7知识产权条款(如有)。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转让人所拥有的并许可给公司使用的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名称、知识产权的法定登记号;

(2)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人何时与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许可使用协议的名称;

(3)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已签订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的前提下,处理该许可使用协议的方案;

(4)许可使用协议终止后,相关资料的交接或销毁。

8债权债务处理条款

股权转让合同中债权债务的处理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与其他人的债权债务,另一种是公司与转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9股权转让的生效条款

股权转让的生效条款是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必备条款,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9.1约定生效,即无需相关政府部门审批,股权转让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人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9.2审批生效

审批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协议必须自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之后生效。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国有股权的转让、国家一些特殊行业的股权转让(如金融企业、航空企业)等,均需要经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的,股权转让无效。

10交割日条款

明确转让股权的所有权自何时转移,即转让人何时不再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受让人何时成为公司的股东。

11其他条款

(1)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名称与住所;

(2)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3)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4)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5)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6)转让人和受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如保密条款、限制竞争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等。

12附件条款。股权转让合同的附件一般包括:

(1)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2)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3)公司土地转让协议;

(4)政府批准转让的文件;

(5)其他有关权利转让协议;

(6)公司的固定资产与机器设备清单;

(7)公司的流动资产清单;

(8)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清单;

(9)有关遗留问题处理备忘录或相关协议;

(10)相关会议纪要和谈判记录。

股权交割

1.交割,即指股权移交的标志,即转让的股权经交割后,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权的股东,而受让人成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股东。交割的实点一般通过交割日来确定,即自交割日起,转让人不再是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而受让人自交割日起成为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交割阶段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

(1)判断交割的先决条件是否满足

(2)公司公章的交接,一般包括合同章、部门章和财务章等

(3)公司营业执照的交接

(4)公司财务账簿的交接

(5)公司股东名册的交接

(6)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交接

(7)公司授权书的交接

(8)公司章程的变更与交接

(9)公司其他资料的交接

(10)债权债务的交接与处理

2.股权交割后的工作

在股权交割后,还需要办理相关的一些手续,主要包括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注销、占有登记手续和办理股权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律事务中最常见的内容之一,其理论性、实务性都比较强,本文主要从实际操作角度谈一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准备的各种文件材料及有关注意事项。

无论是委托律师办理还是公司自行办理股权转让,具体承办人员在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之前,首先都应该到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查阅并复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因为要起草的有关法律文件都必须和工商登记部门存档的资料保持前后衔接一致,而多数公司对本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留档的资料都不是十分清楚,因此上述查阅非常必要。

承办人员根据公司工商留档资料和有关公司股东会决议审核或起草下列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具体说明如下:

(1)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是股权转让双方对股权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转让价款、交割日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等作出约定的书面法律文件,由于该文件的重要性,多数情况下转让双方会委托律师来起草,因此内容都比较详尽。如果转让双方自行起草,则该协议必须对前述基本事项都作出约定。另外,如果转让的是国有股的,需要提供本地产权交易所的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割单情况,除此之外,还要提供政府部门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2)老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所有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议等。

(3)新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新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对法定代表人任免作出决议,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决议等。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公司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也必然发生变更,因此公司新的全体股东将对公司原有章程进行修改。为此,笔者建议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供公司章程修正案,这样便于工商登记人员和原有章程进行核对。如果单纯提供新的公司章程,有的工商登记部门不一定受理。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把事情做在先前,省得以后带来诸多事端。

(5)上述法律文件全部准备好后,承办人员需填写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空白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请注意: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中一页中,如果新的法定代表人系由公司大股东委派产生,该页除了本公司盖章外,还必须盖有该股东的印章,如果该股东是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亲笔签名。对于公司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需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文件,其中审查函、承诺书一、承诺书二、任职证明,工商登记部门都有固定的格式,只需有关单位、

人员签章即可。

(6)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同时提供以备工商登记部门核对。

(7)审查函或者承诺书一。审查函是管理人员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对该管理人员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书面证明,承诺书一是管理人员承诺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管理人员情形的书面承诺,这两份文件提供其中任意一份即可。请注意:承诺书中,如果管理人员系由公司大股东委派产生,该页只需盖该股东的印章;同上,如果该股东是自然人,该自然人亲自签名即可;如果管理人员是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需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加以证明。

(8)非在职证明或者承诺书二。非在职证明由管理人员住所地居委会或其原任职单位出具,承诺书二是管理人员承诺非国家公务员、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等的书面承诺。

(9)任职证明,如果管理人员是大股东委派,除本公司盖章外,还需加盖大股东印章或签名,如果管理人员是选举产生,需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加以证明。

(10)新股东的身份证明,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自己签名的履历表和审查函,审查函的内容同上。新股东如果是公司的,还需提供该股东的

(11)会计报表复印件和该股东承诺报表真实性的承诺书三。公司年检审计报告,复印件。

(12)公司盖章的变更申请书,注明变更哪些项目。

(13)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名的委托具体承办人员的授权书。

(14)具体承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1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工商信息卡。

以上全部材料准备好后,承办人员即可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工商登记部门受理后,正常情况下,一个星期内即可核发公司新的营业执照,整个股权转让事宜到这里也就全部完成。

方案

签订意向书【前提是同意草案内容与格式】

签订意向书后尽职调查【审查交易资料真实性】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唯一前提是交易资料真实性】

付清股权转让款【股权实际转移】

保障手段

意向金【签协议转为股权转让款,不签协议不予返还】

保证金【作为履行协议付款等义务的保证】 股权转让完成日的确定【付清转让款时完成】 认可现状


第二篇:股权转让及合同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介

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限制 ;简介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问题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引发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 ;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 ;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 ;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公证;

实施程序 ;优势 ;价格定制原则 ;协议范本;展开

概述 ;种类 ;简介

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限制

简介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问题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引发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 ;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 ;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 ;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

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公证;实施程序 ;优势 ;价格定制原则

协议范本

股权转让仪式

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股权转让

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 1

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1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但同时还应注意到,中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

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

编辑本段限制

简介

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1],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有关股权转让的总体规则。但是,无论股权转让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很难把握。具体地说,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 2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⑷、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⑸、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xx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该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编辑本段问题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象,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未 3

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

引发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

中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由此可知,中国法律不承认设立一人公司(国有独资与外商独资公司除外),但对设立公司后的一人公司的却未作明确规定。

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

以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如盈余财产分配权等)为内容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本文认为,股权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自益权必须基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才可能具体化。尽管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只有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后才能行使,是一种预期的权利,它不能独立于股东之外而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股东,当然,也不能与股份相分离而转让。

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

中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2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简单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多种 主体的利益,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根据中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理,根据中国《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出资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这一规定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规定的程序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产生了一个矛盾。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另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于营业额的计算,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收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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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公证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办理公证,应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因此,为了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办理公证时,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公司的《法人执照》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②如果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提交该公司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由各股东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如果转让方是个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③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如果是香港的当事人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办理公证,如果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应到当地办理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认证;④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编辑本段实施程序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何才能保证股权有效转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xx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 5

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之,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编辑本段优势

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

1.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当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

2.目前中国的同股不同价,国家股、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得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编辑本段价格定制原则

股权转让价格[2]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

公司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

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有权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首先用于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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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_______(甲方)

住所:

受让方:_______(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有限公司 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权共_______万元出资额,以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阳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_______ 乙方(签名) :_______

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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