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出质人:
质权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 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2.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 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质人、质权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 的由其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3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第二篇: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设立登记申请书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管 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现申请常驻代表机 构设立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 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 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 构 名 称
首 席 代 表 签 字
申 请 日 期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HTTP://WWW.SGS.GOV.CN
现委托代理机构/拟设立机构人员
代理/办理本机
构设立事宜。
委托人
注:委托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似任首席代表。
代理人信息
拟设立机构申报人员信息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 2 项中的“企业简况”内容须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业务 范围,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等。 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5、第 3 项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 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和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 应提交由香港的中 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 本的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并需提交外国 (地区)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
6、第 4 项未取得境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还应提交其与中国政府指 定的有关外事服务单位签署的劳务合同。
7、第 5 项驻在地址需为涉外办公楼。自有房产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 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供登记部门查验。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 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8、第 6 项适用于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 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申请登记事项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登记机关审核意见
审 核 意 见
领证清单
注:领证人应为首席代表或其授权人。
归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