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时间:2024.4.29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已经20xx年7月12日教育部第2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第四条 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五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七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六)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八)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九)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中国共 产 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学校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章程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第十条 章程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明确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章程根据学校实际,可以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学院(学部、系)、其他内设机构以及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明确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对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校务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校友会等,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以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章程应当围绕提高质量的核心任务,明确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 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第三章 章程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第十八条 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 起草章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二十条 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

第四章 章程核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四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核准申请书;

(二) 章程核准稿;

(三) 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代表,高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六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 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 超越高等学校职权的;

(三) 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四)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 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 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高等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

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高等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章程中自主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的办学形式、管理办法等,应当予以认可;对高等学校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对高等学校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新设立的高等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其中新设立的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其章程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10-25 14:24:17 【浏览字号:大 中 小】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教政法〔2013〕950号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全面规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章程的核准与监督执行机制,是高等学校开展章程建设、实施依法治校、促进科学发展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做好我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我厅制定了《河南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高等学校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河南省教育厅

20xx年10月20日

附件

河南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我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促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章程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着重完善高等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二、工作原则

1、分类指导。根据高等学校不同的性质、管理体制、办学层次和组织特点,对公办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综合性大学和专业性院校、本科高等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等的章程建设,包括章程的重点内容、制定程序等进行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确保章程制定工作在法律法规及《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下顺利进行。

2、试点先行。为扎实做好高校章程制定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教育厅将选定部分高校作为试点。章程建设工作已经启动的高校,可积极申报为试点高校。

3、改革创新。将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特别是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载体,使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相互促进,以改革创新作为章程建设的动力与内容,以章程建设作为高等学校改革的切入点和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的载体。

4、突出特色。高等学校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法制统一、改革创新和自主管理”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办法》以及各自的办学层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制定符合本校实际、各具特色的章程,避免千校一面。

三、工作步骤

章程建设工作大致分三个阶段进行,20xx年底以前完成全省高等学校的章程制定或修订、核准和公布工作。

第一阶段:章程启动(20xx年10月-12月)。省教育厅将按照教育部要求开展《办法》的学习培训和章程建设研讨活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同时,各高等学校根据《办法》和本方案研究制定本校章程建设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明确章程制定的方向、程序和时间表,成立章程制定或修订领导小组,组建章程起草班子。教育厅选定试点高校。

第二阶段:章程形成(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各高等学校根据《办法》和本校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章程起草工作。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章程审定稿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后,报省教育厅核准。20xx年上半年,按照《办法》的规定,组建由省教育厅、有关部门代表,高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的河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

第三阶段:章程核准、公布(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底)。20xx年9月起开始正式受理全省高校章程的核准申请(试点高校可于20xx年5月起提出申请)。省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制定的章程,直接报省教育厅核准;市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制定的章程,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其他省级部门所属高校制定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核准;民办高校制

定的章程,报省教育厅核准。章程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正式公布。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学习宣传。各高等学校要以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办法》的学习培训和章程建设的研讨活动,认真学习领会《办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要利用校园网、校园广播、举办专栏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学习和宣传,充分认识高校章程建设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参与章程建设的积极性,提高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的水平。

2、抓紧全面启动。各高等学校要对照《办法》的原则与要求,深入分析学校目前在章程建设方面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明确章程建设的方向、程序与时间表,编制章程建设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尽快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已经制定章程的学校要根据《办法》规定,重新对现有章程的内容、程序等进行审核;尚未制定章程的,应当确定工作时间表,尽快启动章程制定工作。列入章程建设试点单位的高校要率先开展并完成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尽快形成各类具有示范和推广意义的章程建设成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3、严格制定程序。各高等学校在章程制定或修订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办法》规定的基本程序,坚持民主、科学、公开的原则,采取开门立法的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科学论证,全面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制定或修订的过程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校应当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章程草案形成后,要切实做好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送主管部门核准等四个关键环节的工作。

4、严格规范内容。章程内容是章程建设的重点和核心,是学校依法管理、依法办学的基本依据和行为准则。学校章程必须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制定,明确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相关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明确高校内部各种权力的运行规则,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突出对学生、教师权益和地位的确认与保护。章程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学校发展实际需要。

5、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各高等学校要以章程建设为契机,认真清理和修改学校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完善内部决策及监督机制,依法推进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健全师生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落实民主监督制度,推动学校整体改革,推动学校的依法治校工作。

各高等学校请于10月20日前将本校章程制定或修订牵头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报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371-69691656、69691657 电子邮箱:s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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