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贺安,男,19xx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旺苍县燕子乡金银村9组。
被申请人:贺国刚,男,19xx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煤矿股东,旺苍县燕子镇金银村3组。
请求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万_元垫付资金;
2、强制被申请人双倍支付20万元的垫付资金从20xx年6月19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贷款利息;
3、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6月13日申请人的二哥贺志平在泰峰煤矿务工受伤死亡,在20xx年6月1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书,当时下欠20万元由贺安垫付。贺安所垫付资金由泰丰矿业贺国刚在20xx年12月31日前支付清。可是,被申请人直到协议期满,被申请人以无钱为借口拖欠至今。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广元市旺苍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贺安
20xx年年1月20日
第二篇: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徐跃,男,19xx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丰
县造甲乡陈刘村窑厂组。
被执行人:蚌埠市园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凤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磊,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绿润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清溪路
南侧清溪小区19幢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袁春天,经理。
因申请人徐跃与两被执行单位租赁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详见附件判决书),两被执行单位拒绝遵照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请求执行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
一、由两被告单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付所欠原告租金5156元;
二、给付延期履行金。
附:1、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2、长丰县人民法院(20xx年)长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徐跃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徐兆庆,男,19xx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丰
县杜集乡何岗村陆岗组。
被执行人:蚌埠市园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凤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磊,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绿润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清溪路
南侧清溪小区19幢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袁春天,经理。
因申请人徐兆庆与两被执行单位租赁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详见附件判决书),两被执行单位拒绝遵照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请求执行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
一、由两被告单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付所欠原告租金4722元;
二、给付延期履行金。
附:1、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2、长丰县人民法院(20xx年)长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徐兆庆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崔广武,男,19xx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
丰县造甲乡陈刘村崔巷组。
被执行人:蚌埠市园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凤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磊,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绿润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清溪路
南侧清溪小区19幢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袁春天,经理。
因申请人崔广武与两被执行单位租赁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详见附件判决书),两被执行单位拒绝遵照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请求执行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
一、由两被告单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付所欠原告租金51664元;
二、给付延期履行金。
附:1、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2、长丰县人民法院(20xx年)长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崔广武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崔贤早,男,19xx年6月3日,汉族,农民,住长丰县
造甲乡造甲村大庄组。
被执行人:蚌埠市园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凤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磊,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绿润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清溪路
南侧清溪小区19幢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袁春天,经理。
因申请人崔贤早与两被执行单位租赁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详见附件判决书),两被执行单位拒绝遵照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请求执行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
一、由两被告单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付所欠原告租金3683元;
二、给付延期履行金。
附:1、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2、长丰县人民法院(20xx年)长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崔贤早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崔贤好,男,19xx年12月15日,汉族,农民,住长丰
县造甲乡六方村六方组。
被执行人:蚌埠市园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凤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磊,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绿润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清溪路
南侧清溪小区19幢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袁春天,经理。
因申请人崔贤好与两被执行单位租赁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详见附件判决书),两被执行单位拒绝遵照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请求执行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
一、由两被告单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付所欠原告租金8763元;
二、给付延期履行金。
附:1、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2、长丰县人民法院(20xx年)长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崔贤好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程海洋,男,19xx年2月27日,汉族,农民,住长丰
县造甲乡六方村六组。
被执行人:蚌埠市园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凤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磊,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绿润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清溪路
南侧清溪小区19幢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袁春天,经理。
因申请人程海洋与两被执行单位租赁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详见附件判决书),两被执行单位拒绝遵照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请求执行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
一、由两被告单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付所欠原告租金9394元;
二、给付延期履行金。
附:1、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2、长丰县人民法院(20xx年)长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程海洋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程宗俊,男,19xx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丰
县朱巷镇东许村周后组。
被执行人:蚌埠市园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凤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磊,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绿润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清溪路
南侧清溪小区19幢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袁春天,经理。
因申请人程宗俊与两被执行单位租赁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详见附件判决书),两被执行单位拒绝遵照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请求执行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
一、由两被告单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付所欠原告租金6876元;
二、给付延期履行金。
附:1、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2、长丰县人民法院(20xx年)长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程宗俊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