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被申请人:
系香港居民
申请事项
强制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深福法民三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 元。
2、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诉讼费 元。
上述四项共计人民币 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且( )深福法民三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第二篇: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徐跃,男,19xx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丰
县造甲乡陈刘村窑厂组。
被执行人:蚌埠市园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凤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磊,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绿润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清溪路
南侧清溪小区19幢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袁春天,经理。
因申请人徐跃与两被执行单位租赁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详见附件判决书),两被执行单位拒绝遵照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请求执行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
一、由两被告单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付所欠原告租金5156元;
二、给付延期履行金。
附:1、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2、长丰县人民法院(20xx年)长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徐跃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徐兆庆,男,19xx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丰
县杜集乡何岗村陆岗组。
被执行人:蚌埠市园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凤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磊,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绿润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清溪路
南侧清溪小区19幢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袁春天,经理。
因申请人徐兆庆与两被执行单位租赁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详见附件判决书),两被执行单位拒绝遵照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请求执行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
一、由两被告单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付所欠原告租金4722元;
二、给付延期履行金。
附:1、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2、长丰县人民法院(20xx年)长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徐兆庆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崔广武,男,19xx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
丰县造甲乡陈刘村崔巷组。
被执行人:蚌埠市园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凤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磊,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绿润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清溪路
南侧清溪小区19幢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袁春天,经理。
因申请人崔广武与两被执行单位租赁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详见附件判决书),两被执行单位拒绝遵照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请求执行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
一、由两被告单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付所欠原告租金51664元;
二、给付延期履行金。
附:1、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2、长丰县人民法院(20xx年)长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崔广武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崔贤早,男,19xx年6月3日,汉族,农民,住长丰县
造甲乡造甲村大庄组。
被执行人:蚌埠市园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凤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磊,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绿润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清溪路
南侧清溪小区19幢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袁春天,经理。
因申请人崔贤早与两被执行单位租赁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详见附件判决书),两被执行单位拒绝遵照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请求执行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
一、由两被告单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付所欠原告租金3683元;
二、给付延期履行金。
附:1、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2、长丰县人民法院(20xx年)长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崔贤早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崔贤好,男,19xx年12月15日,汉族,农民,住长丰
县造甲乡六方村六方组。
被执行人:蚌埠市园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凤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磊,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绿润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清溪路
南侧清溪小区19幢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袁春天,经理。
因申请人崔贤好与两被执行单位租赁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详见附件判决书),两被执行单位拒绝遵照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请求执行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
一、由两被告单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付所欠原告租金8763元;
二、给付延期履行金。
附:1、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2、长丰县人民法院(20xx年)长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崔贤好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程海洋,男,19xx年2月27日,汉族,农民,住长丰
县造甲乡六方村六组。
被执行人:蚌埠市园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凤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磊,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绿润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清溪路
南侧清溪小区19幢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袁春天,经理。
因申请人程海洋与两被执行单位租赁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详见附件判决书),两被执行单位拒绝遵照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请求执行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
一、由两被告单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付所欠原告租金9394元;
二、给付延期履行金。
附:1、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2、长丰县人民法院(20xx年)长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程海洋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程宗俊,男,19xx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丰
县朱巷镇东许村周后组。
被执行人:蚌埠市园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凤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磊,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绿润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清溪路
南侧清溪小区19幢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袁春天,经理。
因申请人程宗俊与两被执行单位租赁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详见附件判决书),两被执行单位拒绝遵照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请求执行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
一、由两被告单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付所欠原告租金6876元;
二、给付延期履行金。
附:1、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2、长丰县人民法院(20xx年)长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程宗俊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