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刘
国政、周桂娟行政征收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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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行审字第34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岭镇。组织机构代码01362667-8。 法定代表人:陈喜武,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刘国政,男,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周桂娟,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xx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xx年7月28日作出的(2008)吉长计生征决字第9427号行政征收决定。
本院于20xx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08)吉长计生征决字第94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08)吉长计生征决字第94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08)吉长计生征决字第94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上述行政征收决定,逾期将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审 判 长 范玉森 代理审判员 陈晓君 人民陪审员 孙有源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高丽颖
第二篇: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李宝军、迟文香行政征收决定一案
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李
宝军、迟文香行政征收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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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行审字第39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岭镇。组织机构代码01362667-8。 法定代表人:陈喜武,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李宝军,男,19xx年4月10生,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迟文香,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xx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xx年7月9日作出的(2008)吉长计生征决字第8710号行政征收决定。
本院于20xx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08)吉长计生征决字第87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08)吉长计生征决字第87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08)吉长计生征决字第87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上述行政征收决定,逾期将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审 判 长 范玉森 代理审判员 陈晓君 人民陪审员 孙有源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高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