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b

时间:2024.5.2

登记条件

办理领取税务登记证[1]件时,要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在20##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该细则还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编辑本段登记程序

(1)办理税务登记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要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办税服务厅申办税务登记,并备齐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户、帐号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以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先从税务窗口或办税服务厅指定的其他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后签字或盖章,连同其他证件、资料递送到“税务登记窗口进行申报。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篇: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指导意见


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

指导意见

一、登记管辖

港澳居民及台湾居民(农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登记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

二、 港澳台居民可申请的经营范围

(一)港澳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的经营范围

1、 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

2、 餐饮业;

3、 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中的理发、美容保健、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它日用品修理;

4、 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

5、 货物、技术进出口;

6、 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

7、 种植业:包括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中类011);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中类012);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中类013);中药材的种植(中类014);

8、 饲养业:包括牲畜的饲养(中类031);猪的饲养(中类032);家禽的饲养(中类033);

9、 养殖业:包括海水养殖(小类0411);内陆养殖(小类0421);

10、计算机修理服务业:包括计算机维修(中类613);其他计算机服务(中类619);

11、科技交流和推广业:包括技术推广服务(中类771);科技中介服务(中类772);

12、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中类611)、数据处理(中类612)、公共软件服务(中类621); 1

其它软件服务(中类629)。

13、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它运输业:包括装卸搬运(中类571)、运输代理服务(中类572);

14、仓储业:包括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类581);其它仓储(中类589);

15、笔译和口译服务:指办公服务(小类7494)中的翻译服务。

以上各项范围不包括特许经营。

(二)台湾农民可以申请的经营范围包括: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农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产品等自产产品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和特许经营)、农产品和农业技术进出口、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

(三)台湾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的经营范围参照港澳居民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四)港澳台居民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再持身份证件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文件向经营所在地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前置许可。取得前置许可后,持许可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

三、 港澳台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特别规定

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外,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四、 港澳台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 2

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3、 经营场所证明;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上述第二项文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身份核证文件”,申请人系香港居民的,应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三种中的任一种)、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申请人系澳门居民的,应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种中的任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两种中的任一种)。

(二)台湾居(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证明文件:①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

其中台湾农民还应提供台湾农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即: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或注明“自耕农”的户籍证明等。

3、经营场所证明;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 3

的批准文件;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上述提交文件中注明复印件的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五、 登记注意事项:

1、 经营范围的核定: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47-2002)及其注释的行业分类用语核定。但对于港澳台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它运输服务业的,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中标明“不包括国际货物代理和快递业务”;对于申请从事仓储业的,核定经营范围时应标明“营业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对于申请从事笔译和口译服务的,核定经营范围时应标明“仅限于商务活动”;对于申请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的,其经营范围核定为“货物、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限制及需经前置许可的货物及技术除外)”,如其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的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港澳台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按照有关部门许可的经营项目核定经营范围。对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可以按照《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规定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的用语予以核定。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中类或者小类核定,如“零售业(须前置许可及专营专控项目、商品除外)”、“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家用电器修理”等等。也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注释,具体核定经营项目、商品,如“钟表零售”、“化妆品零售”等。

4

2、经营者姓名的核定:除了核定经营者姓名外,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字样(注:营业执照亦同)。

3、组成形式的核定:应当核定为个人经营。

4、资金数额的核定: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人民币资金的数额予以核定。

5、台湾居民与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衔接:台湾居民包含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的经营范围属国家工商总局对于台湾农民专项规定的范围且按该规定表述的,其身份应为台湾农民,并按上述对于台湾农民的相关规定提交文件;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对于港澳居民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申请并表述的,按台湾居民的有关规定办理。

6、变更、注销及监管: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及验照工作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7、执照管理:登记机关对准予登记的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核发内地现行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的编码,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价费字414号)有关每四年换发营业执照一次的规定未修改以前,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核定。登记费收费标准执行上述414号文件的规定,即设立登记费每户20元人民币;变更登记费10元;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每次收费10元;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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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登记表格的使用: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有关专用表格样式,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190号)附件5《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有关表格的说明及样式》。台湾居民(农民)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有关专用表格样式,见附件1。

六、统计工作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局的有关通知,20xx年起报送新的《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及有关工作情况。据此,市局制作了《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2),连同省局制作的《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一并下发。各地应认真做好登记信息的统计工作,要加强调研,掌握港澳台尤其是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动态,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及登记工作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注册科反映。

附件1、台湾居民(农民)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有关专用表格样式

2、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

3、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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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申请表

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指导意见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注: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需填写申请者在大陆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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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经营者登记表

注:1.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须填写申请者在台湾地区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申请人所提交的台湾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

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或注明“自耕农”的户籍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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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字号名称:

备选字号名称:

1.

2.

3.

拟经营范围(只需填写与字号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人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复印件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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