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登记、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社会保险业务受理部门
市属以上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位、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业务在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以下全部统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单位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 30天内,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缴费,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6、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已在广州市统筹范围外参保的,请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7、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8、《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已办理用工备案的“打印简化版”一式两份。
9、于办理后的次月10号前到相对应地税部门办理缴款协议。
(二)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
用人单位发生注销、停业、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时,须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地税局(或者是国税局、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受理回执或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银行托收凭证原件、复印件;
4、如有欠款,需缴清欠款,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复印件;
5、填写《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办理全部参保人员的减员手续。
(三)单位参保登记资料变更的办理
(1)原为外地户籍现为本市户籍的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以用人单位名义参加养老保险。
(2)原来就是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则不论以何种形式在本市参保。
3,省、市之间,市与番禺、花都、增城、从化之间的社保关系转移按90号文件执行(可在退休前一年内办理)。
(1)办理养老或失业保险关系转入,需提供以下资料:
A.转出地养老保险手册或对帐单(如与广州参保重复,请先处理异地重复参保时段的养老保险关系后再行转入);
B.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户口簿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本人页)
C、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含19xx年1月至19xx年12月缴费记录但无缴费基数的,请按穗劳社函{2007}885号文的规定须补充:
1)省外转入本市的,提供转出地所在省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应时期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省内转入本市的,提供转出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应时期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已明确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和要求,若转入养老保险关系中19xx年1月1日后的缴费记录无缴费基数或缴费金额,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又确实无法提供实际缴费基数的,属转出地不按国家规定办理业务,本市将退回养老保险关系,请转出地按国家规定完善后再行转出。
(2)办理广州市行政区内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A.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簿需复印首页与本人页;
B.转出地(只限于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广铁集团)开具的《接收参保人医疗保险关系的函》;
C.转出地提供的《医疗保险缴费历史转出明细表》。
2、转出
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1)办理养老或失业保险关系转出,需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A.接收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接收函件;
B.接收地社会保险机构全称、开户银行、帐号;
C.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2)办理广州市行政区内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A.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簿需复印首页与本人页;
B.接收地(只限于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广铁集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医疗保险关系的意见函。
(五)参保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申办
1、申报流程
由单位出具书面申请,陈述补缴的事实及理由,填写一式三份的《广州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连同相关的原始资料,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相关的原始资料
(1)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等原始资料;
(2)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等原始资料;
(3)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
(4)如果要求补缴19xx年7月之前的社保费,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六)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年限的申办
1、申报流程: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0天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自由职业者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所需材料:
高级专家申办的,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市管干部申办的,须提供市委组织部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退休时应提供市委组织部的批准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自由职业者申办的,须本人提供书面申请,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填报《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七)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录入
需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托管而无法提供《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的人员,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由托管部门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经托管部门的主管人及经手人签名,用信封密封后加盖骑缝章。
注明:社会保险全部业务所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请统一用 A4纸。
社会保险费的核定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按各险种规定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同单征收。缴费核定办法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次月地税部门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一、养老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自由职业者。
(二)征缴比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二、工伤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在建筑施工和矿山行业工作的农村户口职工,在新参保和续保时,可以选择只参加工伤保险,暂不参加其他险种。
(二)征缴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具体见表一、二。
(2)增减率:在现行业基准率的基础上增减;
三、生育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85% 缴纳,个人不缴费。
四、失业保险
(一)征缴范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事业、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2% 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 1% 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20xx年1-12月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2% 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 0.1% 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征缴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2、征缴比例
(1)在职职工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8% 缴纳,个人按 2% 缴纳。 (20xx年5至12月期间阶段性调整在职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7% 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2)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5% 缴纳。
(3)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由单位缴纳,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缴纳。
(二)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简称“住院保险”)
1、征缴范围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符合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龄范围的下列人员:
(1)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符合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龄范围、并具有本
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除外,下同)中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2、征缴比例
(1)住院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20xx年5至12月期间阶段性调整住院保险征缴比例: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
(2)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缴纳。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其住院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个体经济组织业主缴交;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其住院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个人缴交。
(三)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1、征缴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
2、征缴比例
(1)、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
(2)、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缴纳。
(四)、补充医疗保险
1、征缴范围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或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人员(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单位或个人可以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征缴比例
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业主缴纳;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保的人员,其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第二篇:无锡市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人员变动、申报缴费
无锡市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人员变动、申报缴费
一、社会保险登记
*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1号令)。
2、《劳动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委关于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使用有关证件的通知》(劳社部函[1999]26号)
3、《关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通知》锡劳险[1999]14号
* 参保登记
1、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填表说明(在二楼1号窗)。
2、登记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清晰的复印件):
(1)、社会保险登记表(请盖好公章及法人章)
(2)、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预备期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应携带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地方税务登记证。
(5)、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
3、登记完毕后,领取“社会保险登记申报通知单”,到六楼财务科购买申报安装光盘,市区的单位可至二楼2-3号窗口做人员变动;滨湖区的单位在登记完毕后请去滨湖办事处办理人员变动和申报手续(梁溪路38号,电话:85865809);新区的单位登记完毕后请去新区办事处办理人员变动和申报手续(长江路7号,电话:85211366);马山的单位登记完毕后请去马山办事处办理人员变动和申报手续(电话:85990262)。
* 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发生下列原登记信息变动的,应在批准变动日起30日内随带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姓名,电话,经济类型,隶属主管,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地税登记证号,单位类别。
经审核输入变更信息后,重新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携带资料:工商局核发的工商变更通知书或其他批准文书。
* 暂停(恢复)登记
缴费单位发生下列项之一时,应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时办理暂停登记手续:
1、单位暂无参保人员。
2、单位失踪。
3、单位停业、报歇。
4、业务员多次催报无效。
5、其他情况。
* 社会保险合兼并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现象,应在合、兼并起30日内凭原发证单位有效证件或批准文书,随带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填写“合、兼并登记表”办理合并、分立登记手续,被兼并单位作注销登记,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兼并单位重新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如被并单位存在欠款的,一时不能偿还,在办理分期还款和欠款移交确认后,作暂停缴费登记,待欠款全部还清后,再作注销登记。
* 注销登记
由于参保单位破产、关闭、撤消、失踪等原因,应在批准破产、关闭、撤消、失踪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法律文书、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书,随带社会保险登记证作出相应的注销
登记。如被并单位存在欠款的,一时不能偿还,在办理分期还款手续后,作暂停缴费登记,待欠款全部还清后,再作注销登记。注销单位经审核符合条件,录入注销信息后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 社会保险登记证遗失补发
单位携带遗失补发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录入补发信息,重新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人员增减变动
*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
2、《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39号)
3、《无锡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锡政发[1998]244号)
4、《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市区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1]261号)
5、《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2]2号)
6、《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苏锡社[2000]108号
* 新参保或首次建立社保档案
初次参保或已参保但尚未建立社保档案的人员,须填写《无锡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并携带好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已由市、区劳动部门鉴证过的劳动合同,,先到五楼507产生个人代码,再到二楼2号窗办理。
* 统筹区人员增加(除新参保外各种原因增加)
已经建立社保档案的人员,须填写《无锡市参加社会保险在职人员增减
变动表》,同时携带由市、区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2、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人员增加,需要携带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卡。
* 统筹区人员减少
1、退工、调动须携带退工单或调动单,养老手册,填写《无锡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
2、在职死亡须携带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填写《无锡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
3、正常到龄退休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填写《无锡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病退、提前退休须携带劳动部门出具的审批表,填写《无锡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 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条例》(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
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
5、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1]278号)
6、《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1997]285号)
7、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1]301号)
8、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1]277号)
9、《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
10、《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
* 社会保险费申报
1、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注: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浮动缴费比例,按单位应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其在职职工缴费工资
基数的实际比例浮动确定,实际比例在23%以内的(含23%)按23%确定;在23%至29%之间的,
按照其单位实际比例浮动确定;超过29%的(含29%)按29%确定。
②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单位行业类别一类为0.3%,二类为0.6%,三类为1.2%。 ③农民合同制工人分省内农合工及省外农合工,省外农合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1%),省内农合工同城合工。
2、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工资基数,职工的缴费工资为职工工资收入总额。职工以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60%的,以年缴费工资60%逐月累计保底;全年工资收入超过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以年缴费工资300%按全年累计封顶。
参保事业单位职工人均月缴费基数如低于基本缴费工资基数的,单位按基本缴费工资基数缴纳。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不低于年缴费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上述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及基本缴费工资基数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公布,所称年度为业务年度,指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
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应严格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锡政发[1997]285号文件规定,不得瞒报和漏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为本单位发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加班费、中夜班费、午餐费、目标管理奖、年度考核奖等。其中,事业单位还包括各类郊益奖、创收奖、经营承包奖和各类超劳务性收入等所有工资收入。
3、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
缴费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报表、“单位工资基数报盘”。
4、办理程序
新参保缴费单位中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应当填写《无锡市社会保险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一式二份,己参保单位应填写“无锡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在二楼参保登记科办理人员建档或进档手续。新参保单位应当在被核准登记之月起30日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手续;己参保单位在每月1-10日(节假日顺延)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手续。 申报流程:缴费单位每月10日前,将本月职工上月发生的个人工资收入及单位上月工资总额录入“单位工资基数报盘”→携带报盘到社保中心办理申报→社保中心申报窗口受理、审核、确认缴费基数→计算机计算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下发已申报单位数据→打印“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缴费单位凭“征缴通知单”到所属地税分局办理缴费手续。
缴费单位应在每月基数申报前,到社保中心参保登记科(各区社保办事处)办理当月人员增减变动手续;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应填写“无锡市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表”,到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科办理当月人员增减变动手续。
* 社会保险费缴纳
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社保部门核定后作为地方税务部门征缴的依据,缴费单位必须于次月10日前持“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到地税局缴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一律不得减免,逾期未缴的,由地税部门从欠缴之日起,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五、办理地址:市社保中心及新区、滨湖区、马山办事处
六、工作时间:每月1――24日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市社保中心 82767797
新区办事处 85213496
滨湖办事处 85816829
马山办事处 85990262
咨询电话:82761344